选谁接班?:控股家族目标驱动下的中国民企经营接班人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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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概念的界定

本书将家族通过所有权控制的企业称为家族企业,纳入本书研究的家族企业样本必须要有家族成员和职业经理人都可兹聘用于CEO,控股家族至少有两个家族成员涉入治理和管理,表现为正在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管团队任职。而且,通过所有权控制企业,持股比例有明确的要求:在上市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必须能够追溯到某个家族,而且家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投票权至少为20%;对于非上市公司,家族合计持股比例必须超过50%。在这类广泛存在的组织里,改革开放的第一代企业家正逐步退出一线管理,经营权更替需要做出传亲属还是聘专家的重要战略决策。因此,为了体现经营权更替,本书在上市公司数据样本、案例研究还有调研企业中都明确剔除了创始人还在担任CEO的情况。另外,“传亲属”还是“聘专家”类似于“传子”还是“传贤”,虽然“子”与“贤”、“亲属”与“专家”不是完全对应的互补概念,两者可能互为交叉,“亲属”也可能是专业人士,“专家”也可能与企业主保持类家族式的亲密信任关系。不过,在“传子”还是“传贤”的中国语境中,这两个词语被用于互斥的选择,“传子”是交给孩子,如方太厨具茅理翔将企业传给儿子茅忠群,而“传贤”是传给职业经理人,如美的集团的何享健把企业交给方洪波经营。亲属与经理人最典型的区别来源于“自家人”和“外人”的身份,基于血缘和亲缘关系的信任在中国的文化差序格局里表现为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差异(张强,2003;储小平、汪林,2008;贺小刚等,2010; Cai et al., 2013)。典型的华人家族企业是一个以企业主为中心,家族成员与非家族成员之间、不同的家族成员之间按照与企业主亲缘、远近关系逐圈分布的“差序”同心圆结构。这一术语最早由费孝通(1947)提出,其后成为概括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经典概念,还被认为是华人组织的基本结构(郑伯埙,1995)。差序格局不仅仅是一种社会关系结构,同时在经济上还是一种家庭资源最主要的分配路径(李新春,2002;冯仕政,2008)。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差序格局为主要参照,在自家人和外人之间配置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张强,2003)。本书提到的“传亲属”还是“聘专家”,来自韩朝华、陈凌等(2005)的论文,该文基于浙江17家中小民营企业讨论交接班问题。本书在民营企业传承更为紧迫、大批企业家步入花甲之年,甚至不少七八十多岁的企业家还在经营一线的时代背景下,讨论如何实现企业经营权的传递确保企业乃至宏观经济可持续发展显得更为重要。

当然在本书有时也是用“传子”还是“传贤”的表述,传“子”并非一定是要传给儿子,也可以是女儿,也可以是家族内的其他家族成员。据此,本书所分析的家族CEO是第一代创始人的家族成员继任CEO的情形。对于所谓的家族成员,不同研究学者基于所研究的问题有过不同的定义,如表1.1所示泛家族主义利益相关者的划分,有“自家人”、“自己人”和“外人”的区别,甚至有更为细致地划分,以业主为核心的家族与准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具体有以下14种亲缘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儿媳、堂兄弟/姐妹、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创业伙伴与旧友。这些亲缘关系可以归类为五种类型:(1)泛亲缘关系,只有一个家族成员参与控制;(2)核心家庭关系,即参与控制的家族成员与实际控制人是配偶、父子或母子关系;(3)近亲关系,参与控制的家族成员与实际控制人是兄弟或姐妹关系;(4)远亲关系,上述之外的其他亲缘关系;(5)复合亲缘关系,即参与控制的家族成员由多种不同类型的亲缘关系组成(贺小刚、连燕玲,2009;贺小刚、连燕玲、李婧、梅琳,2010)。本书所界定的家族CEO是指公司创业者不再担任企业经营的直接负责人,而是由创业者的血缘、亲缘亲属担任CEO情形。

表1.1 泛家族主义利益相关者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