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溯源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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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防伪溯源行业发展历程

在中国,防伪自古有之。举个简单的例子,各朝各代皇帝下达的圣旨就是独具中国特色的防伪技术代表。这些圣旨在传递过程中被造假的机会很多,至少在传递的时间上是非常宽裕的。那么,圣旨为什么很少被仿制?

一是圣旨都是由特殊材料制成的,所用材料十分考究,基本上都是特供朝廷使用的江南锦绸,普通人很难找到制造圣旨的材料。从特供的角度来说,就把绝大多数的人排除在造假之外了。

二是普通人无法在短时间内看透圣旨上内嵌的祥云、纹路等防伪因素。比如圣旨上第一个“奉”字,据说这个“奉”字的书写位置是由祥云图案规定的,只有皇帝本人和负责制作圣旨的人知晓,其他人是不知道祥云具体位置的。

三是圣旨传递有严格的规定,所经手的人都会签字,一旦出现问题,各个经手人都将无法逃脱干系。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假圣旨”的出现。

由此可见,中国在古代已经具备了很高的防伪水平,在溯源上也有了基本的追责意识。

一、中国防伪溯源历史

虽然中国具有悠久的防伪意识,但是近现代以来在防伪溯源的发展中依然落后于发达国家。可以说,中国是防伪溯源概念的源头,但又是防伪溯源体系建立的后来者。

据史料来看,防伪溯源技术在中国具有数千年的发展历史。从夏商时期的书信文件加盖印章,以证王朝政权号令,再到清朝时期银票的兑换必有印章的防伪要求,都显示了防伪溯源技术始终贯穿于中国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

防伪是防伪溯源技术的发展与应用首要达成的目的。在古代,人们或许最初并没有明显的防伪意识,但是从做人立信的角度,已经有了抵制造假的意识和行为。中国最早的打假立法可追溯到周朝。

(一)秦朝以前的防伪

《礼记》中有这样的记载:“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这是周王朝之于粮食的入市管理规定,即在市场中严禁对尚未成熟的果实进行交易。对于家禽鱼类的交易管理也有类似的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这一点和现代的禁捕期类似,就是不在狩猎季节或者狩猎范围的动物,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这些规范看似和防伪关联不大,但是已经具备市场交易要以诚信为本的理念雏形了。

《礼记·王制》中还有这样的记载:“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指为出军赋的车乘)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这段内容就与防伪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不仅指出了造假,而且给出了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标准,如产品质量要达标,数量也要符合要求,甚至颜色上也有要求,但凡商品不满足要求,就是不合格的产品,就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朝廷集权化的收紧,尤其到了战国后期秦国一统天下,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之后,前文曾提到的“物勒工名”之制就更加具体化了。

大秦王朝在历史上开创了很多“第一次”,如第一次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第一次统一度量衡,即实施“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等一系列天下统一化、标准化的管理制度。

战国后期,各国都在变法中博弈天下,为何唯有秦国最后一统天下?这与“物勒工名”的严格执行有着密切关联。从已经出土的秦朝器物尤其是兵器上,我们似乎窥见了秦朝得以一统六国的密码。几乎所有兵器上都铭刻了制造兵器的各个层级负责人,从最高的监管者丞相到负责打造的工匠,每个环节的责任人都被“名”刻在兵器上。这与当下的防伪溯源体系近乎同源。也就是说,只要兵器发生问题就能通过其中的“名”找到对应的负责人。

由此可见,在秦始皇统治的时代,防伪溯源理念已经初具雏形,甚至在某些行业中已经打造了完整的追溯链条。

(二)汉唐时期的防伪

秦朝之后,从两汉时期直至隋朝依然延续“物勒工名”之制的基本管理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因汉朝张骞出使西域各国带来了汉朝经济的发展,为当时的造假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很多外邦之物因为路途遥远,进入中原之地就形成了供不应求的市场,一些人就看到了“商机”,假冒伪劣产品就不断流入市场。

由于市场交易愈加活跃,其中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食品类的交易活动相对频繁。汉朝针对食物方面的仿制品做出了相应的管理规范。《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即腐坏的食物存在致毒风险,一经发现要进行焚毁,否则所有涉及人员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在中国历史上,从两汉到大唐都是强盛时期,尤其是唐朝时期进入了当时经济高度发展的盛唐时代。市场交易空前繁荣,同时也涌入了更多品类的农副产品。

《唐律疏议》作为东亚地区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以及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刑事法典,明确指出了“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也就是说,在当时的唐朝,在食品安全的管理上又进一步明确了打假规范。发现食品有问题的要及时进行焚毁,否则杖责九十。如果明知有毒的食品还投入市场,又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导致有人食用中毒的,判处一年收监;二是导致食用者死亡的,判处绞刑。还有一种情况则是有毒食品未销毁而被人偷食致死的,销售方也要被杖责九十。

值得一提的是,在唐代已经有“退货”一说了。《唐律疏义》中有相关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进行买卖的时候买卖双方立有合约,如果买到的商品在三天内出现了问题,就可以凭借购买合约找商家进行无条件退货。当然,一旦退货,还需要有见证人在场,确认消费者购买的产品确实有质量问题,商家才能办理退货。如果商家想抵赖而不予退货,消费者可以向官府举报,一旦官府查实后则勒令商家接受退货,并要抽打商家四十鞭子。

酒水造假,也是自古有之。隋唐时期《启颜录》中有一段内容是关于假酒的记载:“数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云:‘此何义?’答云:‘有水在。’”这个记载记录的是一群人在酒馆喝到了兑水的假酒后自嘲趣事。

对于造假商品,《唐律疏议》也有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行滥”表示产品质量差,“短狭”可以理解为产品数量上的短缺。无论是质量差还是缺斤少两,都是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如果商家售卖过程中出现了“行滥”和“短狭”的行为,都要被打八十大板。唐朝颁布的《关市令》也指出:“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

唐朝时期,官府严禁商家出现缺斤短两的现象,这从《关市令》中也能看到:“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这段内容讲的是,每年八月,官私度量衡器具都必须送交到官府检验校正,只有经检验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通过官府签署封印后,才能在市场中合法使用。这些度量器具包括量布用的木尺、称重用的铜秤等,如果这些度量衡器具不符合法定标准,使用过程中持有人将会受到处罚。

(三)两宋时期的防伪

宋朝时期主要特征是城市化发展与之前相较为快,从而带动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这些从《东京梦华录》《清明上河图》《水浒传》等书中描写就能窥知一二。市场繁荣势必会带来一些问题,《袁氏世范》中记载,“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北宋前期沿袭了唐朝《唐律疏议》关于打假的律法,不过随着发展进行了细化,这一点在《宋刑统》的相关规定上有反映,如果有商家售卖注水的牛羊肉“杖六十”,如果执行完之后,依然明知故犯的“徒一年”。

宋朝时期出现了“行会”组织。《都城纪胜》:“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卜亦有职。”“行会”是由商人组成的监管组织,按照商品类别入会,由各行业会长作为担保人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符合规定产品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在假药制造的防伪中,当时负责制药的惠民局和和剂局各自有属于自己的防伪印章——“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宋朝的皇帝也曾颁布诏令,人为制造假药,依“伪造条例”法办。

(四)明清时期的防伪

明朝以严刑峻法而著称,“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单一项出售注水肉,就由宋代“杖六十”增加为“杖八十”。参观过南京明城墙的人,可能会注意到一点,城墙所用砖块均刻有“名”,包括府、州、县、总甲、甲首、小甲、制砖人夫、窑匠等五到六级责任人的名字。“物勒工名”在这里被应用到极致。这些砖由官府统一把控每一道工序,从订制、收购、运输到调用,都是经过严格验收,甚至不能出现掉渣、脱皮,且保证敲击时“声如洪钟”,才能算作合格产品。正是因为这样严格的标准,才能让这座城经历600多年的风雨。除了南京明城墙,还有北京的明朝建筑故宫、十三陵等都是“物勒工名”之制下的传世杰作。

明清时期,造假风气层出不穷。据说,清朝大学士纪晓岚曾买了一支假蜡烛——这是一支外面敷了一层羊脂做出来的泥巴蜡烛。可见清朝当时的造假之风达到怎样的疯狂之境。

纵观中国古代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历代王朝都有“物勒工名”之制的身影,可见这一制度早已为当下防伪溯源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厚重的追溯基础。

二、中国防伪行业发展简述

事物的发展是历史造就的必然,也是人类文明与欲望的承载,人类智慧在闪耀着光芒的同时也包藏了其缺陷。清朝末年,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导致中国经济发展出现了断层,“物勒工名”之制也短暂地消失在了历史长河中。

防伪溯源行业再度走入大众视野,首先是基于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求。换句话说,中国的防伪溯源行业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成长相伴而生的。

从“防伪”“溯源”两个词分开来用,到今天“防伪溯源”联合起来作为一个词来用,时间见证了这门新兴产业的发展历程。在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的防伪溯源行业在从小到大、从局限服务特殊行业延伸至服务普通行业,它的发展经历了怎样不为人知的艰难?

时至今日,中国的防伪技术有些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随着5G技术的发展,有些防伪溯源技术甚至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无论是从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双向发展中看,还是从防伪溯源产业的崛起来看,中国防伪溯源技术产品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产业链。

溯源体系必将建立在有效的防伪基础上,这是防伪溯源技术发展的必然。随着发展的推进,防伪溯源技术在规范市场秩序、强化产品质量、维护金融安全秩序、维护国家安全以及促进社会管理等诸多方面,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从政府的角度看,防伪溯源体系是构建信用中国,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加强假冒伪劣产品治理不可或缺的手段。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下,从历年来颁布的政策就能看到国家打击假冒伪劣品的决心。

在2015年底,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标准进行了统一。一是完善标准规范;二是强化认证作用;三是推进互联互通。参与主体不再是单兵作战,而是要求多方参与,如发挥政府督促引导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让众多协会等平台积极参与进来,推动以防伪溯源为主体的服务产业走上系统化发展道路。从国家层面做好统筹规划,分类型推进防伪溯源产业的稳健与高效发展。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推进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和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并逐渐开展特种设备和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开展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总体来说,《意见》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于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追溯制度要求的第一个指导意见。同时,这也是从国家层面进行的一次大决策大部署,落实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精神,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以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和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为抓手,共建公共安全水平为引导,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目标。

表1-3-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主要目标

2017年新春伊始,中国第一部全国市场监管中长期规划——《“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也正式颁布印发。《规划》在“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印发有着重要的推动发展之意,这是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革新,促进市场监管迈向科学化和高效化的重要举措,更重要的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也是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中国的重要支撑。(3)

从社会的角度看,假冒伪劣商品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假冒伪劣品的盛行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如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等);其次,假冒伪劣品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相关社会主体的利益;最后,假冒伪劣品阻碍了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影响了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经济地位。为了有效制止这种现象,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其中防伪溯源的发展正当其时。

防伪溯源发展的基本是打造市场的诚信运营环境,防伪溯源技术则是产品质量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防伪溯源技术是企业产品质量诚信和品牌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社会诚信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方面。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国家已经把“推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放在重要位置,“把人民的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这就要求流入市场的商品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推动各行各业积极参与到防伪溯源体系中。

从企业的角度看,防伪溯源技术是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技术措施,也是企业通过品牌影响力黏住忠诚客户的必要因素。加强防伪溯源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已经成为信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对于防伪溯源服务的企业来说,如何确保消费者买到合格、优质的商品,杜绝假冒伪劣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和区块链等高科技手段来统一商品身份信息,已经成为当下最紧迫的任务之一。社会的进步、市场的发展以及企业的升级都在催动防伪溯源技术的高度发展。

大至国家小到企业,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都在防伪溯源建设中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也必将为其发展而做出更多的努力与实践。未来,防伪溯源建设不仅要继承以往的发展经验,还要因地制宜、因时顺势而为,以新的姿态顺应新形势,推进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