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儿女们协商确定老人的监护人时,需要考虑老人的意愿吗?
案情
段洁今年七十二岁。大概半年前,她发现自己的记忆力明显减退,干什么都集中不了注意力,甚至有时连出门买菜,回家时都会迷路。日复一日,段洁的症状越来越严重,大女儿发现后,连忙带段洁到医院看病。经过医生的诊断,认定段洁得了阿尔茨海默病,也就是俗称的老年痴呆。生病的段洁失去了认知能力,需要有监护人对她进行监护。段洁的丈夫几年前就已经去世,有监护资格的就只有段洁的三个儿女。那么,儿女们在确定由谁来担任段洁的监护人时,需要考虑她的意愿吗?
解析
要解决上面案例中涉及的问题,可以先了解我国法律关于老年人监护人问题的相关规定。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与近亲属或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进行协商,自行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也就是说,在老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要确定该老年人的监护人,只需要依据法律确定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即可,无须再考虑老年人的意见。
在上面的案例中,段洁已经患有老年痴呆,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于在健康时,段洁并没有提前确定自己的监护人,那么她的监护人便可以由儿女们自行协商确定,段洁的意愿不作为确定监护人的必要参考。但是,出于对段洁的尊重,儿女们也可以在段洁清醒时询问她的意见,以作为协商时的参考要素。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