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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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妹妹对年迈的孤寡姐姐有扶养义务吗?

案情

于红刚刚大学毕业的时候,父母就在一次地震中双双丧生,只留下刚满五岁的小女儿于雪。于红对于雪这个唯一幸存下来的血缘至亲十分珍惜,为了能让妹妹在更优渥的环境中成长,于红努力工作,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自己的孩子。在于红的精心呵护下,于雪健康快乐地长大,并成为了市人民医院的主任医师。由于年轻时用眼过度,于红有着很严重的近视,随着年纪渐长,近视慢慢发展为青光眼,最终导致于红失明。于红失明后,无法独自生活起居,但她又没有别的亲人,能信任的只有唯一的妹妹于雪。于红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她可以请求妹妹扶养自己吗?

解析

本案中的于红可以请求于雪扶养自己。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弟、妹都对兄、姐负有扶养义务,法律对于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附加了三个条件:一是弟、妹由兄、姐抚养长大;二是弟、妹具有负担能力;三是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

在上面的案例中,首先,于雪年幼时便失去了双亲,是于红将她抚养长大的,这符合法律的第一个条件。其次,于雪是市人民医院的主任医师,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具有负担能力,符合第二个条件。最后,于红双目失明,无法工作,需要人照顾,符合第三个条件。由此可知,于红请求于雪扶养自己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从道德伦理上来讲,于红一生未婚未育,牺牲自己将于雪抚养长大,姐妹两个是世界上最亲近的人。那么,当于红年老生病后,于雪对于红进行扶养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二款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