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節
研究原因與方法
近年香港本土風俗文化已成為香港人的焦點,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出現,使過去研究風俗文化的工作,由以往只是學者苦思探索,詳寫報告;到今日已有不少風俗文化的愛好者,拍攝記錄。顯然,研究風俗,已不再局限於學府研究院中,平常人家,亦可盡其綿力,傳承風俗,記錄文化。故此,風俗既是反映人的生活足跡,也是最接近平民百姓的歷史痕跡。
香港是移民社會,自宋代開始,便有大量移民遷入新界,為本區帶來了生命力,先後入遷的包括廣府(本地)、客家、蛋家和鶴佬等「四大民系」 (31)。廣府人是指自宋元時期大量遷入的定居者,由於佔有較豐腴的土地,社會與經濟地位較高;(32)至於後來者,特別是在清初撤回遷海令復界之後,由於遷回者少,所以政府鼓勵粵北部及閩贛各地的客籍農民入遷墾殖,這大批的客籍移民,由於居住較貧瘠的土地或山區,而且帶同原居地的文化,聚族而居,所以叫做「客家」; (33)蛋家,從事漁業,居於舟上,原是本區的土著,與古百越族有關,並混同各代流散於海中的人群而成,由於社會、經濟地位,長期受陸上居民排擠,而構成不同的風俗面貌; (34)鶴佬,泛指操閩南語系的人士,善於航海,以捕魚、航運為業,本為中原河洛輾轉遷徙,至閩南、潮汕地區,繼而遷入廣東及本區。 (35)上述四大民系,成為新界居民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各民系遷入的時期不同,開村立業的地域也自必有異,加上語言隔閡,民間信仰、風俗習慣的差異,族群及鄉土觀念自然應運而生。
正因新界作為香港幅員最廣的地區,以及英治時期的租借地性質,令它保留了更多傳統的華人風俗及生活模式。同時,為原居住於新界境內的居民帶來新的身份——「原居民」 (36),享有都市人沒有的丁權(傳統承繼制度),但此制度伴隨着的除了利益,也間接為傳統風俗帶來一個傳承的紐帶。
然而,風俗文化也漸漸隨着都市發展而有所轉變。不停有外地人遷入,形成新客家人(37),但因市區(港島、九龍)土地有限,自英治時期,特別在戰後,香港政府逐步將新界城市化,及誘導人口遷徙至新界新市鎮,令這片地區的非原居民人口比例持續增多,至今日新界人口已增至三百萬,而「原居民」只佔六分之一。這可以說明了新界城市化的日益加劇,而鄉村地區所受的影響亦日漸增加。另一方面,居住於鄉村的居民或原居民,有些移民海外,有些在市區謀生,令原有的農耕生活徹底改變,經濟、生活、衣着、語言,與市區無異。在這種情況下,研究風俗的歷史,探討風俗在不同的時、地、人所帶來的影響和演變,正是研究歷史的目的,一如法國史學家Marc Bloch所說:「史家所掌握的,正是(世事的)變化(“it is change which the historian is seeking to grasp.”)。」 (38)
不過,新界華人的傳統信仰、節慶、祭祖等風俗,雖然受到現代化的洗禮,但較之於中國其他地區的傳統文化、風俗,顯得接近而傳承得更親密。故此,筆者以探究新界華人的風俗由來、融化及其影響,作為本書研究的範圍。
新界華人風俗研究是香港歷史研究中一個極其重要的領域。新界華人在經濟生活、風俗習慣和社會角色上都富有特色,在英人着手於管治香港,及至香港殖民地不斷擴張的過程中,新界不同民系的華人,已經引起港英殖民政府及外國傳教士的注意;而在戰後六七十年代,不少外國學者因中國大陸閉關自守,於是把新界作為探究中國的據點,出現了不少關於香港新界歷史及民俗的著作,如可兒弘明研究水上居民、田仲一成研究打醮及Nichole Constable研究客家村落等,雖然大部分並非歷史學家,但相關著作卻豐富了本地史研究的內容。
時至近年,香港人的本土意識興起,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開始備受關注,學者也分別從民俗學、文化人類學、宗教學及社會學的角度着手探討香港風俗文化。但總括而言,在歷史學的角度研究香港風俗仍然是較為薄弱。縱然,現時坊間著述及掌故書類愈來愈多,如魯金系列、何耀生所寫的《香港風俗及節令文化》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為普羅大眾提供了探究傳統民間信仰及風俗文化的線索,也有助提高對本土文化的了解及關注。可是,仍然欠缺較深層的論述。
至於風俗史領域上,一個世紀以來,幾代學人整理杷梳,也出現過不少關於華人風俗的著作,如胡樸安編《中華全國風俗志》、嚴昌洪《中國近代社會風俗史》、林永匡《中國風俗通史》、《漢族風俗史》等,但綜合研究及記錄本港新界地區的風俗變化,這方面的著述仍然有限。
因此,迄今為止,尚未有多視角、全方位,並有系統地研究新界華人傳統風俗的著作出現。
本書在研究方法上,文獻資料與田野考察資料並重。筆者利用前人的研究成果,經綜合整理排比、考證、分析,以望重塑香港新界華人的生活歷史。一方面,採用香港檔案、鄉事委員會的資料及歷代方志;另一方面,對於田野考察、碑刻、族譜、口述歷史及新界各鄉村的檔案資料等,則在考證鑑別的基礎上使用。對於不符合歷史實際,卻在民間廣泛流傳的說法,則記之存疑,並加以剖析,嘗試推究流傳的緣由。此外,借助民俗學、宗教學、語言學等學科的資料,交互運用,小心比較求證,期望能將宏觀與微觀相結合。
在寫作方法上,本書以香港新界四大民系作為主軸,並採用一般史學著作的敘事架構,以時間為經,以事件為緯,經緯結合,力求按照時代順序,立體地呈現新界華人的民間信仰、風俗習慣及其融合演變的過程。
(1)地政總署測繪處:香港地理資料PDF(網址:http://www.landsd.gov.hk/mapping/en/publications/hk_geographic_data_sheet.pdf),2010年2月更新;當中面積數據取自測繪處2009年10月之1:10000地圖數據庫。
(2)同註(1)。
(3)每年以尖沙咀天文台的監測點的(低能見度時數能見度低於8公里,不包括出現霧、薄霧或降水),由1990年代中的約500小時上升至近年的約1500小時。
(4)根據香港天文台2010年天氣觀測摘要。(網址:http://www.hko.gov.hk/wxinfo/pastwx/ywx2010c.htm)
(5)詳見華僑日報(編):《1948年香港年鑑》(香港:華僑日報,1948年),第四部分,行政分區。
(6)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5。詳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香港法例(網絡資源:http://www.legislation.gov.hk)
(7)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7th May, 1899, p.816-817;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 8th July, 1899, p.1069-1078
(8)詳見《香港一九七九年》(香港:香港政府,1979年),第22章,政制和行政,頁199-201。
(9)其他分區有香港島:分中西區、東區、南區、灣仔區;九龍半島:分九龍城區、觀塘區、深水埗區、黃大仙區、油尖旺區。詳見香港政府新聞處:〈地方行政〉,《香港便覽》系列,2009年9月更新。網址:http://www.gov.hk/tc/about/abouthk/factsheets/docs/district_admin.pdf
(10)在新界境內和大嶼山,不少地方曾經發現新石器時代人類聚居的遺址。港九新界各地發現的考古遺址,共有100處;位於港島區有4處,新界共有21處,大嶼山34處,南丫島14處,長洲6處,赤鱲角4處,其他島嶼共17處。詳見古物古蹟辦事處(編):《香港文物》(香港:古物古蹟辦事處,1992年),頁18,19
(11)蕭國健:《香港古代史》(修訂版)(香港:中華書局,2006年),頁5。
(12)蕭國健:《香港前代社會》(香港:中華書局,1990年),頁13。
(13)蕭國健:《清初遷海前後香港之社會變遷》(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頁11,13。
(14)同上註。
(15)屯門軍鎮隸屬安南都護府,轄管地域包括今東莞、香港及深圳沿岸一帶,指揮部位於今深圳南頭城。
(16)羅香林(編):《1842年以前之香港及其外交通》(香港:中國學社,1959年),頁21-46。又蕭國健:《香港古代史》,頁11-12。
(17)(清)靳文謨:《新安縣志》(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戊辰年),卷6及卷10,〈吳祚傳〉。
(18)亦有遷40里、30里(福建及鄰近地區)、20里或10里不等。詳見蕭國健:《清初遷海前後香港之社會變遷》,頁103-105。
(19)蕭國健:《清初遷海前後香港之社會變遷》,頁125。
(20)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清欽差大臣太子少保,廣東駐防將軍宗室耆英,與英國欽差大臣砵甸乍(Sir Henry Pottinger)訂結《江寧條約》,答允香港島割讓予英國。
(21)咸豐十年(1860年),清恭親王奕訢與英伊利近伯爵(Duke Elgin)訂《北京條約》,同意割讓九龍半島予英國。
(22)F.O.233/44, p.190;引自劉存寬(編):《租借新界》(香港:三聯,1999年),頁16。
(23)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北京:三聯書店,1957年),冊1,頁863-865。
(24)(漢)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冊6,志3,〈地理志第八下〉,頁1640。
(25)(元)李果:《風俗通義》題辭,引自嚴昌洪:《中國近代社會風俗史》(台北:南天書局,1998年),頁xiv。
(26)(清)舒懋官(修),王崇熙(纂):《新安縣志》(嘉慶),卷2,〈輿地略〉,「風俗」條。
(27)嚴昌洪:《中國近代社會風俗史》,頁xvii。.
(28)同上書,頁xvii-xviii,再加以修改。
(29)《晏子春秋·問上》。
(30)《荀子·榮辱篇》。
(31)四大民系曾是香港政府對香港人口的一個分類形式,參看Hong Kong Government, Hong Kong Annual Report 1957 (Hong Kong: Government Publications Bureau, 1958), p.37-40; Hong Kong Government, Hong Kong 1969 (Hong Kong: Government Publications Bureau, 1970), p.214-216.
(32)詳見第一章。
(33)詳見第二章。
(34)詳見第三章。
(35)詳見第四章。
(36)原居民是指其祖先在1898年英人租借新界地區以前,定居於區內的居民及其後人。其後,英人於1937年將獅子山以南劃入九龍市區,稱之為新九龍,所以該區原居民並不包括在「新界原居民」之內,亦無新界原居民之權益。
(37)新客家人用今日的術語,即是「新移民」,而過去的客家人長期居定,數代繁衍墾殖,已日漸融合,成為土客(舊客家)。
(38)Bloch, Marc, The Historian’s Craft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53), p.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