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与策划: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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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理顺13大证据关系

本章所列举的13大税务证据关系如下:①税务证据关系;②全面的证据关系;③全面的平衡关系;④与执法机关(包括海关)的关系;⑤与立法机关的关系;⑥与司法机关的关系;⑦与国家机关的关系;⑧与业务相对方的关系;⑨与企业内部的关系;⑩与集团成员的关系;⑪与协会商会的关系;⑫与舆论媒体的关系;⑬与间接利益关系人的关系。

增值税有抵扣凭证和差额征税凭证的要求,土地增值税有扣除凭证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有专门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其他税种有关凭证的规定要求散落在税法的不同章节中,可见税法是非常重视凭证管理的。

重视凭证管理、规范凭证管理,其实就是依法治税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讲证据,税法讲凭证,凭证上升到法律层面就是证据。

凭证在税务管理中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真实性是指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凭证的形式与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在本章中,我们把税务凭证上升为税务证据,并与税务关系嫁接在一起,形成税务证据关系。这个关系包括:如何获取合法的税务证据,如何处理好和谐的税务关系。获取合法的税务证据是目标,和谐处理税务关系是手段,手段服务于目标。税务证据和税务关系的组合与融合就是税务证据关系。

为什么把税务关系和税务证据组合起来,叫税务证据关系?是因为它们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处理好税务关系是因,获取税务证据是果。这个因与果证明了纳税的合法性,而纳税的合法性是我们预期的最大成果。掌握好这个因与果,对于我们规避税收风险、组织税务策划、处理危机公关有着积极的意义。

通过税务关系处理,组织税务证据,将实现风险控制的内外联动与协同管理,使税务风险管理不仅局限于内,而且拓展于外。所以,税务证据关系既包括企业外部的税务证据关系,也包括企业内部的税务证据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