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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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后,其效力状态可能是有效劳动合同,也有可能是无效劳动合同。有效劳动合同,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合同义务,即能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不但不会实现当事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还会对过错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劳动法律责任。

一、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不具有劳动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表现为: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存在违法性,即违反了劳动法的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劳动合同可能是整个劳动合同无效,也可能是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

【律师提示】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效力状态比较

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但因其受劳动法的强烈干预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赖属性,劳动合同作为特殊的民事合同而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二者的效力状态有不同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民事合同效力状态有四种情形,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等;《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即有效劳动合同和无效劳动合同。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做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其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与之订立劳动合同;胁迫是指以现实或者将来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这些情形都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的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劳动合同的首要原则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享有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任意减少对方基本权利,免除自身法定义务,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常利用优势地位,利用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的权利。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中存在大量的对劳动者基本权利、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保护的基本要求。同时,国家也会根据社会的变化随时调整相关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当劳动合同内容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机关

对于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其效力认定主体不在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单方。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中,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定;经仲裁又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案例链接】禁止婚恋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大学毕业的女孩程某与宁波某贸易公司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办公室的公关经理工作。其劳动合同除了约定工资待遇、工作要求等条款外,还明确规定:“因单位工作特别需要,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承诺不恋爱和不结婚。否则,公司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工作一年后,程某因双方父母催婚,于是与男朋友办理了结婚手续。2个月后,公司得知此事,遂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了与程某的劳动合同。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庭审理查明,劳动合同中不恋爱不结婚条款违反了我国《宪法》《婚姻法》关于结婚自由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程某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其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因无效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责任。如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除承担劳动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外,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