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而环境影响评价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历程基本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历程一致,可大致分为五个阶段。
1.2.1 引入和确立阶段(1973~1979年)
1973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揭开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序幕。1974~1976年开展了“北京西郊环境质量评价研究”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研究”工作,由此开始了环境质量评价及其方法的研究和探索。在此基础上,1977年中国科学院召开了“区域环境保护学术交流研讨会议”,进一步推动了大中城市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和重要水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978年12月31日,中发〔1978〕79号文件批转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意向。1979年4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关于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方针政策再次提出。在国家的支持下,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率先在江西永平铜矿开展了我国第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97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至此,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1.2.2 规范和建设阶段(1980~1989年)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后,相继颁布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使环境影响评价不断规范。
1981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发布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到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
此后,我国陆续颁布的一些环境保护法律和条例等都对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相关规定,如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条,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1989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国家还通过部门行政规章逐步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范围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也不断完善,如1986年3月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格式作了明确规定。同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国开始了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同期,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也得到不断探索与完善。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同时,各地方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了适用于本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法规,各行业主管部门也陆续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行业行政规章,初步形成了国家、地方、行业相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多层次法规体系。
1.2.3 强化和完善阶段(1990~2002年)
进入20世纪90年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得到强化与完善。
1990年6月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和审批资格。
1993年针对建设项目的多渠道立项和开发区的兴起,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了“先评价,后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和“对开发区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随后,国家环境保护局陆续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199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1996)、《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1996)、《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1996)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1997)等,从技术上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有章可循。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提升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对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9年4月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从此将建设项目按照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这一阶段,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法规建设、评价方法建设、评价队伍建设,以及评价对象和评价内容的拓展等方面,取得了全面进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至此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2.4 提高和拓展阶段(2003~2015年)
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使环境影响评价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大进步,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地位的进一步提高。
环境保护总局于2003年发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明确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工作程序、指标体系以及评价方法等;同时制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环境保护总局初步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有效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数据与文件,促进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健康发展。同年建立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公正性。
2004年2月16日人事部、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等文件,并于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
2004年,环境保护总局首次发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随后环境保护部相继修订并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等。
2009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新阶段。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修订与制定与时俱进,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了大量的技术依据。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130—2014)等。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2015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对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提出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中应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成果。进一步阐明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互联系。
1.2.5 改革和优化阶段(2016年至今)
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随后,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为在新时期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制定了实施方案。至此,环境影响评价进入了改革和优化阶段。
2016年12月8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1月5日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同年5月25日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与原条例相比,该条例删除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了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简化了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细化了审批要求;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了处罚力度;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随后,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同年8月7日公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征求意见稿)》(HJ 2.2—201□),开始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更新。接着新一轮的相关技术方法、标准等即将随之更新,这将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制度更加优化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