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1.3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

自1979年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以来,经过近40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点。

1.3.1 具有法律强制性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为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而约束人们在制定规划和从事建设活动时必须遵照执行的工作准则,所以这项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具有不可违抗的强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涉及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等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3.2 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时间较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通过法律规定纳入到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这是我国独有的管理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3.3 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千差万别,不仅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规模、不同工艺、不同原材料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不同,对环境的影响也不同。而且即使是相同类型的企业,在不同地点、区域,对环境的影响也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具体规定了国家依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1999年原环境保护总局首次发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以来,先后对该名录进行了4次修订。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建设项目分成具体的50个大类192项。其大类包括: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房地产,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水利,农业、林业、渔业,海洋工程,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核与辐射。

纳入目录的建设项目是指开发建设、运行和退役过程中人类活动导致环境要素发生变化(包括有利和不利)的开发建设工程。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处区域环境的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该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②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③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按其中最高的类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也实行分类管理。明确要求对“一地三域”规划及“十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编制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对“十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一地三域”规划指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十专项”规划指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3.4 分级审批

分级审批是指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均按照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由环境保护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等不同级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分级审批的依据是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如下。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类型有: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③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3.5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我国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

1.3.5.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及报考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各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2季度。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表1-1中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表1-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3.5.2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

为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10月29日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制度、申报条件、提交材料、申报程序、资格注销申报等进行了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11类,包括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海洋工程、输变电及广电通信、核工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特长,选择确定其中1个类别作为本人的专业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从业情况申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从业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信息,为其核发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相应变更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满3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再次申报从业情况,并需要提交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3年可进行变更。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首次申报从业情况的,还应当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年均不少于16学时,不满1年按1年计,同一申报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累计。

1.3.5.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严格遵守2010年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行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正诚信、忠于职守、服务社会、廉洁自律。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或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在主持编制的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对其主持完成的相关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的相关业务领域应与从业申报类别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