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1.合伙的含义与种类
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的组织。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有两种:一是普通合伙,二是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又有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
2.合伙的法律地位
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这主要表现为:
(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合伙拥有自己的字号,独立于各个合伙人。对外,由合伙的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
(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是分离的。
(3)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的债务首先用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1)普通合伙的概念
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普通合伙企业属于营利性普通合伙。
(2)普通合伙的特征
普通合伙法律特征有:
①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
②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③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
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有: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3.普通合伙的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以及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构成。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包括准共同共有。
(3)合伙财产的保全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不属于合伙人单独所有,需要对合伙人的财产权适当限制,保全合伙财产,以维护合伙事业。主要表现在:
①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包括退伙的情况在内),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②财产份额转让与财产出质的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合伙债权抵销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权与执行人
①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即每个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
②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可以是全体合伙人、部分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推选的合伙负责人。
(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提出异议权。
②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包括: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报告义务;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与交易禁止义务。
(3)合伙决议的表决权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4)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参与对合伙重大事务决定的权利和其他权利。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委托。
(5)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需要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1)合伙损益的分配
合伙损益的分配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又协商不成的,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
(2)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①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a.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b.如果同时存在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当合伙与合伙人都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时,通说认为采取双重优先原则,合伙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个人的债务。
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①入伙的程序
合伙企业接纳新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②入伙的效力
a.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依法签订入伙协议书后即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b.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样的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c.新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①退伙的形式
根据退伙的原因不同,可将退伙分为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
②退伙的效力
a.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b.退伙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c.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退伙人应当依照其应分担的比例分担亏损。退伙人应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1)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2)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特征
①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特殊性在于,在特定情况下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不同。
②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1)有限合伙的概念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有限合伙的特征
有限合伙作为合伙企业的特殊形式,具有以下特征: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
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
有限合伙的设立,除需要具备普通合伙具备的条件外,还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与普通合伙不同的条件:
(1)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与普通合伙协议内容不同的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件有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①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③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