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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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

(2)法人的特征

法人是重要的民事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所在,主要表现为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组织和责任。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法人的机关

(1)法人机关的含义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2)法人机关的特征

法人机关作为法人的代表,具有以下特征: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

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者集体组成。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我国现行立法将法人主要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1)企业法人的特征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法人;

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

企业法人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

(2)企业法人的分类

按企业的财产来源和归属不同,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

按企业的行业性质不同,将企业法人分为工业企业法人、农业企业法人、金融业企业法人等。

按企业的组合形式不同,将企业法人分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1)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

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并不以法人的身份出现,它与有关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或者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机关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民事活动时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是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拨款而来,它主要用于参加各项必要的民事活动。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的资格。

(2)机关法人的种类

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

权力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权力机构。

行政机关法人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机构、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但各职能机构的所属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不属于法人范畴。

司法机关法人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

军事机关法人是指团以上具有独立编制的军事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其特征包括:

(1)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

(2)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活动。

4.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1)社会团体由会员组成;

(2)社会团体的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

(3)社会团体以非营利为目的。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这种平等性体现在经过登记的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包括: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

(1)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2)法人变更的类型

法人的合并

a.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另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

b.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

法人的分立

a.新设分立,即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b.派生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

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1)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

依法被撤销;

自行解散;

依法被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

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1)法人清算的概念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2)清算终结

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