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六、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的特征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具有以下特征: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2.民事行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民事行为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即可成立为标准,可将民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以及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是无需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

多方行为,是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

(2)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民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指依法律规定或者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行为主体付出一定代价为标准,可将民事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对价(报酬)的法律行为。

无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不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对价的法律行为。

(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为标准,可将民事行为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是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行为,是指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主行为和从行为

以民事行为内容上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民事行为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行为。

从行为,是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

3.民事行为的形式

民事行为的形式包含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具体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3)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其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其内在意思的形式。可分为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通说认为,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是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意志的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自愿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强迫行为人实施或者不实施某一民事行为;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真实的,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3)行为内容合法

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适法、可能和确定,即内容妥当。

(4)行为形式合法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的生效,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主要体现在:

(1)附条件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

应是合法的事实。

(2)附期限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所附期限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期限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款是由当事人任意选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期限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的发生或者终止;

期限所期待的是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其到来是必然的。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无效。当然无效是指民事行为存在无效的因素,超出了意思自治的界限,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善良风俗原则。

确定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完全无效。所谓完全无效,指民事行为虽然具备了全部成立要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实际上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法律效力。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a.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

b.不得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依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为无效合同。

(3)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者强行规定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以后,依照《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

(2)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虽然有损失,但是对方没有过错,就不能够请求赔偿。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

须为有偿行为;

须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该不公平的结果是表意人无经验或者相对人利用优势地位所致,表意人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而不是受他人不正当干涉的结果;

无错误情事。

(3)胁迫、欺诈

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胁迫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4)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3.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1)撤销权的享有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由行为成立时的受害人享有。

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由被欺诈人、被胁迫人和乘人之危的受害人享有;

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受害人享有。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通知相对人,但无须相对人同意,即能产生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非有效,亦非无效;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者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其结果可能变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能变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时;确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1)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自然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自然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相对人具有催告权与撤销权。

(2)无权处分的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无权处分本是无处分权人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不应发生效力。为了尊重权利人的意思和维护取得权利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确定效力的条件。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有三种:

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的,自始发生效力;

处分后取得权利的,自始发生效力;

对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不追认,处分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自始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