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50分、刑法学50分、民事诉讼法学25分、刑事诉讼法学25分)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填涂在机读卡上,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无效。每小题1.5分,共60分)
11.关于罪刑相当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
A.古代刑法中的同态复仇反映了罪刑相当原则的最初观念,现代意义上的罪刑相当原则产生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应当坚决抵制其影响
B.罪刑相当原则指犯罪分子所受的刑罚应当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大小相适应,而与刑事责任无关
C.罪刑相当原则集中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正义性
D.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根本冲突和对立的
12.A国公民甲乘坐中国游轮旅游,当该轮船停泊于B国港口后,甲因与同船C国公民乙争吵,而在船上对乙实施了殴打致其轻伤。对于此案,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行为人甲不是我国公民、被害人乙不是我国公民、案发地也不在我国境内,故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对该案进行管辖
B.如果依照A国、B国、C国刑法,甲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则也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对甲进行追究
C.如果B国已经对甲定罪判刑,则我国就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对该案进行管辖
D.由于该案发生在我国游轮上,故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对该案进行管辖
1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以下哪种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
A.为了勒索而拘禁扣押被害人,因捆绑过紧而过失致被害人死亡
B.抢夺未果,为抗拒抓捕而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C.走私、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D.故意开车在人群密集的步行街上横冲直撞,将8人撞成轻伤
14.甲想劫夺丙随身携带财物,就手持一根铁棍一路尾随丙至一偏僻处。当甲正要走上前去靠近丙欲将其击昏时,忽然丙的仇人乙出现,截住丙,持刀意图杀害丙。甲遂站在路边观望,乙见旁边有人观望,也并不在意。乙向丙的心脏部位连刺几刀致丙死亡,后离去。在乙走后,甲即上前拿走了丙的财物。对于甲与乙的行为,一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抢劫罪(预备)、盗窃罪(既遂)
B.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C.甲是抢劫罪的帮助犯
D.乙是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犯
15.对于行为人的以下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的是( )。
A.甲偶然在路上捡到五四手枪一把,遂私藏起来,半年后,甲与乙发生口角,一怒之下持枪将乙杀死
B.乙盗窃A某的汽车,使用一段时间后,害怕公安人员查获,遂将汽车推下山崖毁坏
C.丙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私自印制出版某音像制品之后,又出售该音像制品,获利15万元
D.丁大量制造假钞后,又持有该批假钞
16.下列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因故意杀人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甲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可酌情缩短其死刑缓期考验期,并将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5年
B.乙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乙在考验期内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查证属实,对乙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丙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被决定限制减刑,丙在考验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如丙之后又减刑,则其被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
D.丁因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决定对丁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则可以同时决定对丁限制减刑
17.以下情形,犯罪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的是( )。
A.甲,曾因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第4年又犯诽谤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现刑期已执行1年半
B.乙,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1997年10月2日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2011年8月2日)刑期已实际执行9年多
C.丙,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合并宣判有期徒刑16年,现刑期已执行10年
D.丁,因组织、领导黑社会实施暴力犯罪而被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现刑期已执行7年
18.关于刑法中的强迫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强迫交易罪
B.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份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C.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的,可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的,可构成强迫劳动罪
19.某国有控股公司的司机甲,受领导指派开车拉该公司出纳员乙去银行办理存储手续。乙上车后将其携带的装有20万元现金的皮包放在甲的座位旁,到达A银行后,乙下车到A银行取款,甲乘车上无人之机将20万元藏匿于车厢后面的水桶内。乙上车后又到B银行存款,这才发现该20万元丢失。乙问甲是否见到此款,甲否认,并佯装与乙一同寻找。后甲将该款存入银行,不久去除挥霍。则甲的行为构成( )。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20.某省原公安厅厅长甲(现已退休)的妻子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刑释人员丙的4万元,通过甲提拔上来的现任公安副厅长丁,帮助丙删除犯罪记录,并将其中2万元宋与丁。则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均构成受贿罪
B.乙、丙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
C.乙、丁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D.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简答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每小题5分,共30分)
4.简述共犯错误的形态及处理方法。
5.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
6.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素。
三、论述与分析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共60分)
2.(法条)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试分析上述刑法法条。(20分)
参考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民法学50分、刑法学50分、民事诉讼法学25分、刑事诉讼法学25分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填涂在机读卡上,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无效。每小题1.5分,共60分)
11.关于罪刑相当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
A.古代刑法中的同态复仇反映了罪刑相当原则的最初观念,现代意义上的罪刑相当原则产生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应当坚决抵制其影响
B.罪刑相当原则指犯罪分子所受的刑罚应当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大小相适应,而与刑事责任无关
C.罪刑相当原则集中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正义性
D.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根本冲突和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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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行相当原则。
【答案】C
【解析】罪刑相当原则,又可以称为罪刑均衡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A项,古代刑法早期,曾实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原则,侵害行为与惩罚之间具有一种对等性,同态复仇原则既反映了人类朴素的公平意识,还反映了罪刑等价、相当、均衡的最初观念。现代意义上的罪刑相当原则产生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而后为世界各国刑法所接受,社会主义国家也应当适用该原则。B项,《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依据这一规定,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应当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当原则强调刑罚与刑事责任相适应。C项,对任何人来说,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原则集中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正义性。D项,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是,罪刑相当原则是调整犯罪与刑罚即罪刑关系的基础性原则,为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运用划定范围与疆界;刑罚个别化原则是调整刑罚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裁量与适用,从而构成对罪刑相当原则的制约与校正。因而,二者不是对立和根本冲突的。
12.A国公民甲乘坐中国游轮旅游,当该轮船停泊于B国港口后,甲因与同船C国公民乙争吵,而在船上对乙实施了殴打致其轻伤。对于此案,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行为人甲不是我国公民、被害人乙不是我国公民、案发地也不在我国境内,故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对该案进行管辖
B.如果依照A国、B国、C国刑法,甲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则也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对甲进行追究
C.如果B国已经对甲定罪判刑,则我国就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对该案进行管辖
D.由于该案发生在我国游轮上,故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对该案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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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刑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D
【解析】AD两项,根据《刑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甲虽不是我国公民但是由于其在我国的船舶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对该案进行管辖。B项,《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是关于保护性管辖的规定,仅适用于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犯罪人,外国人对外国或外国人犯罪不适用本条。C项,刑事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象征,并不能因为他国已经行使了刑事管辖权而使我国丧失对于属于管辖范围案件的管辖权,当然,对于已经在他国定罪判刑的罪犯,我国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以下哪种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
A.为了勒索而拘禁扣押被害人,因捆绑过紧而过失致被害人死亡
B.抢夺未果,为抗拒抓捕而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C.走私、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
D.故意开车在人群密集的步行街上横冲直撞,将8人撞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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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犯罪主体。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项中,乙的行为属于绑架罪,B项中,乙抢夺未果,为抗拒抓捕而打伤被害人的行为构成转化行抢劫罪。C项中,乙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D项中,乙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甲想劫夺丙随身携带财物,就手持一根铁棍一路尾随丙至一偏僻处。当甲正要走上前去靠近丙欲将其击昏时,忽然丙的仇人乙出现,截住丙,持刀意图杀害丙。甲遂站在路边观望,乙见旁边有人观望,也并不在意。乙向丙的心脏部位连刺几刀致丙死亡,后离去。在乙走后,甲即上前拿走了丙的财物。对于甲与乙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构成抢劫罪(预备)、盗窃罪(既遂)
B.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C.甲是抢劫罪的帮助犯
D.乙是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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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的成立。
【答案】A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③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BC两项,本案中,甲乙二人对于故意杀人行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且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共同故意和意思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行为。D项,片面的帮助,是指帮助者一方认识到自己为实行犯提供便利条件,而实行犯却不知道由他人帮助自己犯罪。本案中,甲实施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因乙的杀人行为而中断,后又实施盗窃行为,不符合片面帮助犯的特征。
15.对于行为人的以下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的是( )。
A.甲偶然在路上捡到五四手枪一把,遂私藏起来,半年后,甲与乙发生口角,一怒之下持枪将乙杀死
B.乙盗窃A某的汽车,使用一段时间后,害怕公安人员查获,遂将汽车推下山崖毁坏
C.丙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私自印制出版某音像制品之后,又出售该音像制品,获利15万元
D.丁大量制造假钞后,又持有该批假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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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罪数。
【答案】A
【解析】区分罪数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采用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原则上讲,凡是一次充足(充分地满足)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即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构成一罪;多次地充足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即符合多个犯罪构成的,构成数罪。A项中,甲私藏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后来甲用枪打死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两个罪行之间无牵连和吸收关系,应当适用数罪并罚。B项中,乙盗窃汽车构成盗窃罪,其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毁灭赃物的行为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汽车的行为只作为量刑情节。C项中,丙实施了两个行为,其一是制造侵犯著作权的音像制品的行为,其二是销售其制作的侵犯著作权的音像制品的行为,后一行为与前一行为关系密切,是前一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按一罪处理。D项中,丁也实施了两个行为,其一是制造假币的行为,其二是持有假币的行为,但是持有假币的行为是制造假币的当然结果,因而持有行为被制造行为所吸收,按一罪处理。
16.下列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因故意杀人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甲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可酌情缩短其死刑缓期考验期,并将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5年
B.乙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乙在考验期内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查证属实,对乙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丙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被决定限制减刑,丙在考验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如丙之后又减刑,则其被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25年
D.丁因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决定对丁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则可以同时决定对丁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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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死刑缓期执行。
【答案】C
【解析】《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将刑法第50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将刑法第78条第2款第3项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C项是修正案规定的原文。A项,死刑的缓期执行的考验期为2年,不得延长和缩短。B项,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而只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并且情节恶劣的才属于应当报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的情况。D项强迫卖淫罪不属于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罪行。
17.以下情形,犯罪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的是( )。
A.甲,曾因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第4年又犯诽谤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现刑期已执行1年半
B.乙,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1997年10月2日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2011年8月2日)刑期已实际执行9年多
C.丙,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合并宣判有期徒刑16年,现刑期已执行10年
D.丁,因组织、领导黑社会实施暴力犯罪而被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现刑期已执行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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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假释的条件。
【答案】C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将刑法第81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A项中,甲的行为构成累犯,所以不适用假释。B项中,乙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不满13年也不适用假释。C项中,丙犯了强奸罪和抢劫罪,两罪所判刑期均未达到十年,并且实际执行刑期已经超过已判刑期的一半,因而可以适用假释。D项中,丁所犯罪行属于有组织的暴力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所以不适用假释。
18.关于刑法中的强迫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强迫交易罪
B.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份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C.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的,可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的,可构成强迫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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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强迫行为犯罪的规定。
【答案】BC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6条规定,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的条文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A项中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B项中的行为也构成强迫交易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7的规定,在刑法第23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34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30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C项中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的规定,将刑法第224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D项中的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
19.某国有控股公司的司机甲,受领导指派开车拉该公司出纳员乙去银行办理存储手续。乙上车后将其携带的装有20万元现金的皮包放在甲的座位旁,到达A银行后,乙下车到A银行取款,甲乘车上无人之机将20万元藏匿于车厢后面的水桶内。乙上车后又到B银行存款,这才发现该20万元丢失。乙问甲是否见到此款,甲否认,并佯装与乙一同寻找。后甲将该款存入银行,不久取出挥霍。则甲的行为构成( )。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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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盗窃罪。
【答案】D
【解析】D项,司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的要件。A项,甲不构成侵占罪,侵占罪以合法占有为前提,甲将20万现金隐匿起来,从而占有该现金,显然不属于合法占有。B项,甲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成立的前提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甲只是公司司机,其并不享有掌管和控制金钱的职权,因而其占有的20万元现金,并不是利用其自身职务的便利,因而不宜定职务侵占罪。C项,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金钱取得上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本案中,甲占有20万元现金是基于其藏匿行为,而非基于乙的错误判断,因而不成立诈骗罪。
20.某省原公安厅厅长甲(现已退休)的妻子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刑释人员丙的4万元,通过甲提拔上来的现任公安副厅长丁,帮助丙删除犯罪记录,并将其中2万元送于丁。则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均构成受贿罪
B.乙、丙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
C.乙、丁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D.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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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受贿罪及其类罪名。
【答案】D
【解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A项,因为甲对于乙的所作所为并不知情,因而其不构成受贿罪。B项,乙、丙的行贿对象不同,因而不宜定行贿罪共犯。C项,乙收受贿赂利用的是甲的地位,丁受贿赂利用的是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因而二者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二、简答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每小题5分,共30分)
4.简述共犯错误的形态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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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题是考查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的交叉部分,是难度较大的出题点。本题首先分析共犯错误的形态种类,可以从共同犯罪的分类中来思考共犯错误的形态,这样就包括了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同类别下可能的错误形态及处理方法。
答:共犯的错误,是指共犯人与正犯人之间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共犯的错误问题,原则上也适用有关单独犯的错误论。
(1)共同正犯的错误,是指共同正犯人之间认识的事实与发生的事实不一致的情况。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①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例如,共谋共同实施杀人行为,行为人中的一人误认了被害人并将其杀死的。在这种情况下,参加共谋者均成立共同正犯,参与共谋的全部人员也对该杀人结果负责。
②不同犯罪构成的错误(共同正犯的过限)。例如,甲、乙共谋盗窃,而乙实施了抢劫行为;甲、乙共谋伤害,而乙实施了杀人行为。对于过限的结果部分(上述的抢劫和杀人部分)不成立共同正犯,甲分别只在盗窃罪和伤害罪部分成立共同正犯。
③结果加重犯的错误。例如,甲、乙共谋伤害被害人,但乙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甲对死亡结果也承担责任。因为只要共犯人对基本犯的行为有认识,就应当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
(2)教唆犯的错误包括:
①教唆的内容与实行犯的行为存在错误。例如,教唆他人盗窃,被教唆者产生抢劫的犯意,教唆人只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
②被教唆人实行的行为超过了教唆犯意图的范围。例如,教唆他人盗窃,被教唆者不仅实施了盗窃,还实施了强奸行为,教唆人只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教唆犯。
③行为人本来想实施教唆行为却实施了间接正犯的行为时,应当成立教唆犯,这种情况称为“没有实行犯的教唆”。例如,教唆人本来想教唆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但却教唆了未成年人。
(3)帮助犯的错误一般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但有两种情况需要研究:
①帮助者所帮助的犯罪是重罪,而实行犯实行的犯罪是轻罪;或者帮助的犯罪是轻罪,而实行犯实行的犯罪是重罪,应当只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帮助犯。
②结果加重犯的帮助,如果帮助者对加重结果的发生有过失的,也可以成立帮助犯。
5.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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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题属于较为基础的题目,考察刑罚的功能,需要注意审题,本题是问对犯罪人的功能,因此要排除掉对普通公民的一般预防和教育功能等。对犯罪人的功能注意其递进次序,从最基础的剥夺限制逐渐提升改造深度,发展为个别威慑、感化、教育改造。
答:(1)剥夺或限制功能。刑罚的剥夺或限制功能具体表现为对犯罪人施加身体强制、权利限制和心理影响,使其再犯能力受到剥夺或限制。无论何种刑罚,哪怕是最轻的一种,一经交付执行,就必然要剥夺或限制受刑人的某些权益,使其感受到一定的痛苦,从而起到阻止其继续犯罪的作用。
(2)个别威慑功能。刑罚的威慑功能,是指适用刑罚时对犯罪人产生的因畏惧再次受刑而不敢再犯的心理效应。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一个心理动因在于他抱有逃脱刑罚惩罚的侥幸心理。随着犯罪被揭露和刑罚的实际执行,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受到破坏,使他从痛苦中认识到,犯罪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在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后再度萌发犯罪意念时,他就可能因为“本能的条件反射式的恐惧”而打消再犯心理,并放弃实施犯罪。实践表明,威慑的心理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遏制再犯的作用。
(3)感化功能。刑罚的感化功能,是指在适用刑罚时给予犯罪人宽大处理与人道待遇而产生的心理效应。刑罚的感化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我国刑法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依据制定的;②依照监狱法的规定,对依法判处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教育、感化、改造。
(4)教育改造功能。所谓教育改造功能,是指在行刑过程中通过各种教育改造手段对犯人产生的教育改造效应。
6.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素。
【分析】本题问构成要素,有别于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的提法,因此回答时内容不变,但结构略有变化,不再从四个要件分析,而是从客观、主观构成要素以及主体三要素出发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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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素
①客观的构成要素。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即采取编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欺骗手段,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误认为符合贷款条件而将款项贷出,从而骗取贷款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诈骗贷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具体方式:a.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行为;b.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c.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d.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e.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个人诈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②主观的构成要素。主观的构成要素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原则上讲,只要行为人采取了我国《刑法》第193条所列举的前四种诈骗行为方式,明显地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自然人陷于重大错误认识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或非法牟利的目的。当然,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或非法牟利目的的除外。
③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此罪。
三、论述与分析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共60分)
2.(法条)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试分析上述刑法法条。(20分)
【分析】本题是对《刑法》399条中五个罪名的系统考查。有详细的法条作为参考,因此本题难度并不太大,注意在回答时按照法条所列罪名逐一分析,每个罪名需要述明其构成要素。此外,本条第四款是较为典型的牵连犯的规定,需要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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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399条包含了数个罪名,其共同的特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而且犯罪都是发生在司法实践活动中。
(1)徇私枉法罪
《刑法》是399条第1款规定的是徇私枉法罪。对于徇私枉法罪的分析:
①概念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②构成要素
a.客观的构成要素。
第一,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司法职务之便,实施徇私枉法的行为。
b.主观的构成要素。主观的构成要素为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实真相,出于屈从私利、私情的动机,而有意识枉法追诉、包庇、裁判。徇私情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贪图钱财、女色,有的是袒护亲友、同事,有的是泄愤报复。过失导致追诉无罪的人、包庇有罪的人不构成本罪。
③认定
a.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认识水平、工作能力不高而造成错案的,不能以犯罪论处。由于隶属关系,不得不执行上级错误命令,造成错案的,如果不是有共同徇私枉法的共同故意和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b.罪数。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择一重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的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①概念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②构成要素
a.客观的构成要素。
第一,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判的行为。所谓“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指非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海商、海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所谓“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定”,是指不依据已有的证据查清、认定案件的事实或者不依据已查清的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颠倒、歪曲事实的认定和颠倒是非、歪曲法律的判决、裁定。
b.主观的构成要素。主观的构成要素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案件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地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因过失导致错误的判决、裁定的,不成立本罪。
③认定
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a.行为对象不同。本罪是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后罪则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和一般公民。
b.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中;而后罪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c.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本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而后罪则无此要件的限定。
(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的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①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②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与受贿罪的牵连犯处理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且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一重处罚。这是因为构成了受贿罪和相应渎职犯罪的牵连犯,是原因与结果的牵连。根据刑法的规定,从一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