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
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列哪项罪负刑事责任?( )。
A.盗窃
B.抢夺
C.制造毒品
D.强奸
【答案】D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中需要准确记忆上述几种行为,切记是行为而非罪名。
2.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赶往王某家,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某去往李某家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假想防卫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并没有对李某实施不法侵害,所以李某的行为不可能是正当防卫,更不会是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不存在真实的不法侵害,但防卫人主观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的,此时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必然不构成故意。但是,本题中李某并没有认为王某具有不法侵害行为,而是担心未来王某可能会伤害自己,于是先下手为强,这种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正当防卫的知识点时,要按照论述题的原则进行把握,能够准确记忆其中的各项考点。
3.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单独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为工具来实现自己犯罪意图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①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②利用他人无故意的行为;③利用无身份者的行为。本题中甲利用丙无故意的行为来实施其杀人的意图,属于间接正犯,故甲和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丙虽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其应预见到枪里可能有子弹,主观上存在过失,属于过失犯罪。甲主观上存在故意,丙主观上存在过失,故不能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知识点链接】共同犯罪的考点,考生需注意在简答、论述和案例中也会经常出现。
4.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下列哪一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 )。
A.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
B.强迫他人捐献器官
C.用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D.强迫他人卖淫
【答案】A
【解析】A项,《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强买强卖商品的;②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③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④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⑤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B项,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C项,构成强迫劳动罪。D项,构成强迫卖淫罪。
【知识点链接】对于强迫交易罪,考生要准确掌握其犯罪构成要件,以此区别于其他相近罪名。
5.朱某虐待其妻子长达5年之久,致其妻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情节十分恶劣。某日,朱某又无故殴打其妻,竟用改锥将其耳朵扎聋。朱某的行为构成( )。
A.虐待罪
B.过失致人重伤罪
C.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朱某虐待其妻子长达5年的行为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构成虐待罪。其无故殴打妻子,并用改锥将其耳朵扎聋的行为,已经超出虐待罪的暴力范围,构成故意伤害罪,所以应当认定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知识点链接】考生需掌握虐待罪的基本构成,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超出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6.2011年7月19日0时许,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沙石料,行驶至某县白河桥上时,在明知该桥系危桥的情况下,仍然冒险通过,因车辆严重超载110余吨致使该桥梁垮塌。经交通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毁桥梁价值1556万余元。张某对此损失无能力赔偿。张某的行为构成( )。
A.破坏交通设施罪
B.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交通肇事罪
【答案】B
【解析】《刑法》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题中,张某明知桥梁危险,依然冒险通过,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导致桥梁垮塌,符合损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故应当认定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知识点链接】掌握该罪名的基本构成要件即可,注意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7.关于受贿罪,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为某国家机关负责人,李某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经理,系女性,二人经他人介绍后认识,甲喜欢李某的美貌,后者则想利用前者的权力,二人遂勾搭成奸。甲通过自已的审批权帮助后者承揽了当地多项建筑工程,甲构成受贿罪
B.乙为某省教育局负责人,在退休前利用职权将王某提拔为某处处长,后者根据双方的约定在乙退休后送给其现金2万元,乙构成受贿罪
C.丙为某国家机关人事处处长,某日为儿子操办满月喜宴,收受宾客(包括亲戚、同事)礼金5000元。后被人举报,丙构成受贿罪
D.丁为某私营企业经理,客户陈某以回扣形式送给其现金2万元,丁即将产品压价出售给陈某。丁构成受贿罪
【答案】B
【解析】《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即本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且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A项,甲和李某的交换行为属于典型的权色交易,但是色情服务并不属于受贿罪中要求的财产性利益。甲的行为构成渎职类犯罪。B项,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虽然乙在退休后才获得财物,但是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构成,因为双方事先有约定。C项,丙办喜宴收5000元礼金,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并非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不构成犯罪。D项,丁是私营企业经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知识点链接】准确掌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注意受贿罪入罪的条件,其在简答、论述和案例中也会出现。
8.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A.单位犯罪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B.人民法院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单位犯罪后集体决定自首,对于其中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应认定为自首
D.对于单位犯罪,不一定都采用双罚制进行处罚
【答案】C
【解析】A项,单位犯罪的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以故意为主要表现形式。比如《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第363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B项,《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属于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C项,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D项,根据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知识点链接】单位犯罪是考试中的常考点,主要掌握构成单位犯罪的几种情形和处罚方式
9.程某于某日深夜潜入华某家中行窃,窃得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4000余元),程某意欲离开时将华某惊醒,华某紧紧抓住程某不放。程某顺手举起电脑砸向华某,造成华某重伤,随后程某空手逃离现场。程某的行为属于( )。
A.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伤害可作为量刑情节
B.抢劫罪一罪,属于犯罪既遂
C.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盗窃罪属于未遂,故意伤害罪属于既遂
D.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
【答案】B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其规定的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准抢劫(罪名仍为抢劫罪)。只要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出于上述目的即可,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事后抢劫罪的成立与既遂的认定。本题中,程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知识点链接】对于转化型抢劫的条件,必须精准记忆,学会判断何时符合转化型抢劫。
10.甲、乙系夫妻,某日在其所居住小区散步时,拾得银行借记卡一张,背面下写有“梁”和数字“654321”,两人猜测数字为该卡密码。由于担心自动取款机的监控摄像头,甲乙唆使其子丙(15岁)去自动取款机取款共计18000元。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系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重处罚
C.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乙构成盗窃罪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甲乙拾得银行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丙对甲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没有犯罪的故意,且15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甲乙丙并非构成共同犯罪,甲乙的行为构成间接正犯,非教唆犯。
【知识点链接】注意共同犯罪和间接正犯的区别,同时在罪名的认定上,注意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二、简答题
1.司法解释及其溯及力。
答:(1)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
(2)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是指司法解释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应及于法律的试行期间。
①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③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2.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及其意义。
答:(1)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
犯罪构成要素可以根据其意义是否需作价值判断而划分为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实际存在的各种人、事、物所作的事实性描述,如杀人罪中的“人”、盗窃罪中的“财物”等客观、无需价值判断就可确实的事实因素;规范性要素是指那些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明确其含义的犯罪构成要素,如放火罪的“公共安全”、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猥亵”等与价值判断有关的因素。
(2)记述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区分的意义
①规范性要素因为需要通过一定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其含义,所以相对于记述性要素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比如“淫乱”一词,可能因为时代不同、人的观念不同而有不同的认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刑法中应尽量避免使用规范性要素,但是还不能完全避免使用规范性要素。因此,不能认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罪刑法定原则绝对不能相容。
②在判断作为故意内容的认识程度方面具有实际意义。记述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有些记述性要素,或多或少也需经过价值判断。例如,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故意”,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如果将“淫秽”作为记述性要素,那么必须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具有“淫秽性”才能认定故意成立;反之,如果将“淫秽性”作为规范性要素,那么是否有“淫秽性”就成为法官判断的问题。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传播的物品的事实情况(如裸体画片或性交的影像),不论其是否认为该物品具有“淫秽性”就足以认定具备该罪故意。
3.我国刑法特殊防卫成立的条件。
答: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行为。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是:
(1)在防卫意图上,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的暴力侵害,这是特殊防卫成立的主观要件。
(2)在防卫范围上,防卫人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在防卫时机上,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之时,必须具有“紧迫性”,并且“危及人身安全”。
(4)在防卫对象上,特殊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的暴力侵害者本人。
(5)在防卫结果上,即使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
宿某、吕某,原系某市铁路公安处某市车站派出所民警。宿在某日当班时发现有3人私自往列车的行李车上送东西,即上前询问。其中1人陈某自称与吕某相识,这次是帮朋友送点货。宿随即登上该行李车,查验了4个皮箱,发现装有文物。宿将文物携带下车,并说:“是谁的货,叫谁来找我。”尔后,宿打电话通知吕,讲了查扣文物一事,并说他怀疑这批文物是吕的朋友陈某的,要吕与陈联系。吕与陈联系后,陈告知不是陈本人的货,而是帮朋友送的货。几天后,该批文物的货主委托关某找到宿索要文物,宿提出货主必须先交付20万元人民币才能取货。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货主给宿6万元人民币,宿让关将4箱文物提走。吕后来听说此事,即采取要挟的方法向宿索要了1万元。
问题:
对宿、吕的行为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答:(1)宿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①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②行为对象是他人财物,不仅包括有形的财物,也包括无形的物质利益;
③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④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题中宿某为铁路公安处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铁路民警具有的查验列车货物的职权便利,向货主索要财物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将宿某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
(2)吕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题中吕某以宿某受贿行为来要挟宿某并索要1万元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吕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题中吕某虽然也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索要财物的行为并未利用其职务便利,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