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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大学883法学综合(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3法学综合

刑法部分

9.简述自首犯的量刑原则。(10分)

10.王某,1975年生,2004年5月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5月,因为抢劫罪被逮捕,同为被告的有姚某和张某,两人均为成年人。经查明,2006年的2到3月间,王某伙同姚某、张某冒充保安抢劫8次,共劫得23万元。期间,王某用暴力强奸了一名妇女。2006年5月,王某持刀殴打黄某和李某。李某奋起反击,用木棍击打王某,王某闪开,木棍不幸击中黄某,致其重伤。后公安局逮捕了王某,王某带公安抓获同案犯姚某。如何处理该案件,并说明理由。(20分)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3法学综合

刑法部分

9.简述自首犯的量刑原则。(10分)

【分析】自首是一个量刑情节,对其如何量刑刑法有专门规定。首先,需要清楚哪些属于自首,也就是自首的概念是什么。然后,区别不同情形分类量刑。另外,基于刑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于一些情形也视作自首。所以本题关键就在于条理清晰,内容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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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自首犯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自首的量刑原则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从宽处罚,表明我国刑法对于自首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并非对每一自首的犯罪人都一律从宽处罚,而是既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不过“可以”的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需要从宽处罚,至于对自首的犯罪人是否从宽处罚,由审判人员根据全案的情况决定。根据刑法规定,凡犯罪以后自首的,都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至于具体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a.要分清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大小。

b.要分析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早晚、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罪行的程度等,判明犯罪分子的悔罪程度,对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小、悔罪表现明显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人犯有较轻之罪而自首的,不是仅可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具体案件及自首的情况,也可以得到免除处罚的从宽处理。一般说,对于具有主观恶性小,有明显悔罪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不具有上述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但应当注意到,“犯罪较轻”是可以免除处罚的前提。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的规定,在刑法典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况。虽然不具有“自动投案”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失去人身自由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处遇,在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时,可以得到减轻处罚的处遇。

10.王某,1975年生,2004年5月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5月,因为抢劫罪被逮捕,同为被告的有姚某和张某,两人均为成年人。经查明,2006年的2到3月间,王某伙同姚某、张某冒充保安抢劫8次,共劫得23万元。期间,王某用暴力强奸了一名妇女。2006年5月,王某持刀殴打黄某和李某。李某奋起反击,用木棍击打王某,王某闪开,木棍不幸击中黄某,致其重伤。后公安局逮捕了王某,王某带公安抓获同案犯姚某。如何处理该案件,并说明理由。(20分)

【分析】本题涉及到累犯、共同犯罪、正当防卫、立功等众多刑法内容,在答题时要仔细分析每句话甚至每个字词所暗含的考点。另外,本题出现的人物较多,如果以犯罪人为标准,阐述每个人的罪行,相比较以事件为界点来答题脉络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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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犯罪和刑罚的分析,以人为主线更为清晰,因而以下按照案件中出现的人物为主线分析案件的处理。

(1)王某的罪行和责任

王某构成抢劫罪(既遂)、强奸罪(既遂)和故意伤害罪(未遂)。

王某构成累犯。因为王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完毕之后2年内又犯抢劫罪和强奸罪等罪行,这些犯罪属于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而构成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王某的抢劫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王某是抢劫罪中的主犯,其应当对其参加的所有抢劫行为承担责任。

王某有立功的表现。王某带领警察抓捕同案犯姚某,属于立功行为,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

(2)姚某和张某的罪行和责任

姚某和张某构成抢劫罪(既遂),并且属于共同犯罪。王某与姚某和张某共同实施抢劫行为,抢劫次数较多,而且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且为共同犯罪。

姚某和张某对于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尽管王某是在抢劫期间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是强奸行为并不在三人的犯罪意图之类,姚某和张某对强奸行为并不知晓,因而由王某自己对强奸行为负责。

(3)李某的罪行和责任

李某用棍子击打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王某持刀殴打黄某和李某,李某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而奋起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

李某对黄某的重伤,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李某所要击打的目标是王某,打中黄某纯属意外,因而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李某存在过失的话,也可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