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刑法部分
9.《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试分析法条所涉及的罪名的构成要件?(10分)
10.案例分析题:章某骗王某吴甲欠钱不还,绑架吴甲之子吴乙,将其拘禁于某处。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共同犯罪、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20分)
参考答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
刑法部分
9.《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试分析法条所涉及的罪名的构成要件?(10分)
【分析】没有直接让考生回答犯罪的构成要件,而通过刑法中一个具体罪名规定来分析其中的构成要件,是刑法考试中一个新的亮点。也可以说是刑法总论部分和分论部分的结合性考题,一方面要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再结合该罪名的特定内容具体分析其中的构成要件。另外,给出的法条也给了考生很多提示,考生在作答时可以很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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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上述法条规定的是伪证罪,伪证罪的概念: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要件
①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都负有向司法机关等如实提供案件客观情况的义务。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具体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a.行为的方式有四种,即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所谓虚假,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或者掩盖事实真相,将应当提供或反映的事实不提供、不反映。
b.行为所针对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影响的情节。
c.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刑事诉讼中,即从侦查机关立案到法院审判终结的过程中(公诉案件),或者从自诉人提起自诉到法院审判终结的过程中(自诉案件)。
③本罪的主管方面为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且必须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④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的刑事活动。
10.案例分析题:章某骗王某吴甲欠钱不还,绑架吴甲之子吴乙,将其拘禁于某处。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共同犯罪、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20分)
【分析】本题通过一个看似共同犯罪的小案例来让考生分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可谓是非常有挑战性的考题,一方面要准确理解什么是共同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要件,另一方面要清楚刑法中对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性规定。虽然考点设置隐秘,但是括号中给出的提示又降低了考试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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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中涉及两个犯罪主体,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别分析。
①章某构成绑架罪(既遂)。因为章某绑架吴乙的原因并不是为了真正催促吴甲还钱,而是为了向其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因而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②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既遂)。《刑法》第238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从该条可以推知为了索取债务,而绑架他人的不构成绑架罪,而定非法拘禁罪。本案中,王某受到章某的欺骗,认为章某绑架吴乙是为了索债,因而主观上没有绑架罪的意图,不应定绑架罪,而应定非法拘禁罪。
③章某和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犯罪的特殊形态之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a.主体在二人以上;b.共同的犯罪行为;c.共同的犯罪故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章某和王某虽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二人的犯罪意图不相同,一个是为了绑架他人,一个是为了帮助对方索要债务,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④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当注意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的区别。
a.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是除勒索财物或者出卖为目的以外,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后者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
b.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一般既有绑架的行为,又有勒索财物或者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剥夺人身自由是绑架的当然结果;而后者一般只具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除了因索取债务的情况外,既无勒索财物的行为,也无要求其他利益的行为。
c.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既存在复杂客体的情况,也存在单一客体的情况;而后者只是单一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