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时代法律职业共同体下的监督
【摘要】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从法律共同体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再到新时代法律职业共同体,每个历史阶段都赋予其时代含义和价值。本文认为,在新时代背景下健全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共同的法律信仰、精神、知识和理念追求,需要从政治、社会、经济和人文价值方面去完善,更需要从内而外的监督。从法律专业性、权力约束性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国情实际出发,辩证地提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和监督的逻辑关系,以“六权治本”为视角探索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监督问题。
【关键词】法律职业共同体;新时代;监督;六权治本
一、新时代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蕴意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且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法律人的主要任务。[1]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法律人内在的一种认同,理顺不同法律机关,即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的关系,使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因相互肯定而更紧密地结合,也因相互观点和方法不同而权责分明、相互制约。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可以引导法律人之间合法、合理地处理问题,也能相互制约、监督,促进司法独立,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建构完善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2]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及其属性
《现代汉语词典》中,将“共同体”定义为: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在英语中,“共同体”的英文对应单词是community或commune。中文译为“社区”“社群”。结合中英文的解释可知,“共同体”就是指某种背景相同情况下的社会群体。[3]
2001年,北京大学强世功教授在《中外法学》发表了《法律共同体宣言》,提出了“法律共同体”的概念。此概念在法律界广为传颂,绵延10多年讨论研究。
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界有不同的理解。马克斯·韦伯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基于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具有同质性、职业道德传承性,其组成成员在某些方面能达成共识,并受到相关协议约束的一个社会群体。[4]我国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该共同体具备一致的专业知识、相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共同的法律语言等。
大体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性质体现在:
第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思想意义上的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因从事的职业、对法律的态度以及对正义、公平、秩序、自由的信仰而形成一个没有疆域、没有组织机构、没有固定成员的观念上的共同体。
第二,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共同从事法律职业,协力实施法律的事业共同体。这种共同体随着法律实践的分化而产生。共同体成员理解法律原则、规则,解释法律概念,充实法律机构,参加法律诉讼实践,其合作性、社会性的工作使得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并由此成为处理具体纠纷的事业共同体。
第三,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具有相同思维方式的解释共同体。律师、检察官、法官与学者在共同的法律文化环境中以法律目的、法律评价及法律规定为推理和解释的起点,对法律规范予以解释,追寻法律精神并在其过程中确定针对具体事实的结论。
第四,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正如西方学者威克斯所指出的:共同体最强烈的感觉,可能来自那些发现他们集体性生存的前提条件受到了威胁的群体。法律是社会秩序特别是社会利益的重要调整手段之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实质上是在法律人才资源重新组合或配置中形成的利益共同体。[5]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时代发展
从2002年开端的国家司法考试,到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经历着被呼唤、构建、再改造的历程。在此过程中,既有乐见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期待、践行和奋斗,也有面临困境的沮丧、质疑和“死磕”。但是,无论法律职业者在此过程中有着何样的表现或担当,都将是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就之旅中的真实足迹。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意味着伴随新时代中国再改革的步伐,必须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既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法律职业者回应中国社会发展变化需要着力为之的方向。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与价值
法律职业是把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服务社会大众为目标、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自主、自律的职业群体。法律的价值在于平衡社会中多样化的利益冲突。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法律人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责实现法律的运行,并且彰显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但是,要在法律实施中实现法律平衡的功能,单个的法律职业者难以承担,需要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者等法律职业者共同行为。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职业共同体承载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对其职业品质有着更高的要求和非凡的意义。
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没有成熟的法治;反之,法治的不成熟,也难有发达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内容各不相同,职业活动甚至是对立的、冲突的,那么,为什么还要把他们称为共同体?其原因,首先,在于他们是知识共同体,这一群体受过法学教育的训练,具有相同的知识结构,具有相同的思维和相同的法言法语,恪守共同的公正标准。其次,他们又是价值共同体。无论他们在法治实践中承担何种角色,他们都把法律等同为正义,把司法的过程理解为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艺术,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追求。公正是他们的共同修养、共同境界,只有用公正这根线将他们连在一起,公正才有可能实现。
二、监督是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重要特性
(一)政治体制与国情决定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政治体制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政治制度的体现。宪法规定:我国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立法机关,可以监督和制约国务院(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却不得反过来监督和制约人大。现阶段,我国最大的国情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并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全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牢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这个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指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科学技术水平和人们的文化素质还不够高,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制度还不够完善。这个概念有两层含义:第一,中国已经是社会主义,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的道路;第二,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超越初级阶段的实际。
深刻认识我国现在处于并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是我们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依据。我国四十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认清了什么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克服了那些超级阶段的错误观念和政策,又抵制了抛弃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错误主张。这样做,没有离开社会主义,而是脚踏实地建设社会主义,使社会主义在中国真正活跃和兴旺起来。
全党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四十年来,我们党最可贵的经验是我们事业胜利前进的最可贵的保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紧密结合,完善体制,反腐倡廉。实践证明加强监督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
(二)法律职业的专业性特点需要监督
法官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尽管其职业能力使他们掌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是,只有将这种力量和法官为民众谋福祉、为社会担道义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法官职业才可能和社会大众具有亲和力,才有可能在社会中求得充分的身份和物质保障,并在司法独立的意义上获得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进而赢得为社会大众所尊崇的职业声望。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公正。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法治社会具有推动或促进功能,社会公众影响比较大。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工作侧重点虽然不同,但从保障国家法律正确有效地实施这一角度来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并没有采用法律共同体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术语,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6]这里提出一个新的概念——“法治工作队伍”,并对其范围做了界定,包括了以下四种:① 法治专门队伍,包括立法、执法、司法队伍;② 法律服务队伍,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③“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指的是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的人员,包括涉外律师;④ 法学家队伍,指的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的高素质的法学学科带头人、法学骨干教授队伍。
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追求公平正义是共同的理念、建立互信与合作是规范目的。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应依法“求同”,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受法学教育、同用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肩负着共同的责任和使命,应该在依法“求同”上下工夫。
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要注意“存异”,法律职业共同体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有自己特有的角色定位、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要尊重各自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追求,每一个法律职业者都要忠实履行相关法律和伦理的职责义务。
三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要理性“谋合”,既要尊重包容也要坚持原则;既要相互支持也要加强监督;既要有交流也要有边界和分寸;既要有分工也要有协同。
四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的价值在于保障实现公正,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共同追求,这也是人民群众向往的美好生活的重要方面。
五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在于“共同”二字,即具有共同的精神、共同的信仰、共同的价值追求、共同的语言风格、共同的知识体系。
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虽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承担不同角色责任,但遵循的行为规范有着相似相同之处,有必要加以识别研究,对法律职业的权利进行监督。
(三)监督与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辩证关系
(1)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在属性要求监督。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是一个具体的组织机构,而是指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学科研人员等构成的抽象共同体。既是法治事业共同体,也是一种精神共同体。为维护事业尊荣感,他们自觉建立并遵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则,从而也带有利益共同体色彩,其内在属性要求监督。
(2)监督价值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发展。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完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人事制度、保障制度,促进规范司法。各类法律职业人产生、选拔、准入每一个环节应当进行有效监督;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当进行有效监督、反馈、改正、完善,以促进良性发展,以监督制约促使法律职业伦理形成,重塑公平正义信仰,推动实现依法治国。
(3)在新时代,两者融为一体。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与监督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监督路径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加快完善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地实施。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要求,在治本上下功夫。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实施“六权治本”,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标本兼治,我们要通过实施“六权治本”,从源头上把制度的“笼子”织密、编牢、扎紧,努力形成不能腐的长效机制。
(一)依法确定权力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和“权责一致”要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权力加以规范和确认,确保权力来源合法。推进“六权治本”,必须首先解决好这一问题。一是要依法界定权限。针对一些部门和岗位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滋生腐败的问题,要依法制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各项自由裁量权力的行使范围、条件、标准等进行细化和量化,分档设限,缩小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二是要依法规范流程。权力运行流程包括权力运行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各个方面,是对权力行使主体的行为规范。依法规范权力运行流程是依法确定权力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减少层次、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方便办事的原则,抓紧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努力做到每一项权力运行都按流程规范运行。
(二)科学配置权力
按照权力制衡原则,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进行科学的分解与平衡,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架构,解决权力过分集中问题。一是要分级授权。根据不同层面的管辖权限、权力性质,本着权责对等、科学实用、有利于权力制衡和强化责任、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方便群众的办事原则,对权力过于集中的部门职权进行重新划分,合理分解到多个层级,实现分级决策、分级审批、分级管理。二是要分事行权。要按照职能转变要求和有关规定,厘清交叉职责。这方面要着重解决“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三是要分岗设权。要按照“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岗位行使”原则,将高廉政风险岗位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进行拆分,并实行管采分离、管审分离、管办分离等办法,有效化解权力行使中的潜在风险。
(三)制度约束权力
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到位、制度束权”的要求,针对权力运行的关节点、薄弱点、风险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是要突出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度建设;二是要重点加强部门制度建设;各方面、各层级、各部门,都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度体系;三是要全面加强岗位制度建设,深入查找权力运行的风险点,从制度层面建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严防群众身边的腐败。
(四)阳光行使权力
最大限度地推进权力运行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真正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践证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要想“管控得好”,公开至关重要。一是要明确公开范围。党务、政务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都要按照最大限度公开的原则,完善并落实相关制度。要实行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解决机关衙门化、权力封闭化、决策神秘化、“暗箱操作”等问题。二是要拓展公开方式。要从有形场所到无形网络,在传统政务中心、审批大厅等基础上,更多地探索开展电子政务、网络审批,用现代科技手段制权防腐;从封闭审批到开放审批,把权力运行全方位、全天候置于公众视野。三是要规范公开程序。坚持把公开作为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和必经程序,做到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便于群众办事、利于社会监督。
(五)合力监督权力
健全和落实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使各项监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一是要加大专门机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巡视机构和审计部门要根据中央要求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制定强化监督、改进监督、落实监督的具体意见,把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落到实处。二是要落实人大政协监督。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作用,重点加强对违宪违法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和随意执法等行为监督,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审判权、检察权等司法权力公正行使。重视并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切实改变政协监督地位缺乏、效力缺失状况,增强民主监督的实效性。三是要强化人民群众监督。依托权力运行公开,把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话语权切实纳入决策、执行、监督的刚性制度,力求做到全面监督而不是选择监督、长期监督而不是临时监督、实质性监督而不是形式上监督。四是要重视媒体舆论监督。支持引导媒体依法、科学、建设性对权力运行监督,发挥媒体重要的、特殊的监督作用。
(六)严惩滥用权力
“严”字当头,依法依纪严厉查处各种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官商勾结、买官卖官、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惩处到位,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私利的工具。一是要坚决查处腐败案件。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决有力地惩处腐败,“权力出笼子,人就进笼子”,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狠刹“四风”,努力形成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二是要加大巡视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巡视工作的“尖兵”和“利剑”作用,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紧紧围绕“四个着力”,突出发现问题,达到让人“望而生畏”“望而却步”的震慑效果。三是要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重点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责、违法必追究。[7]
“六权治本”是一场权力革命,需要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亲自抓、勇于革自己的命。同时,“六权治本”涉及面比较广、牵扯点也比较多,要从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掌握权力的重点对象、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先行突破,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
山西省高级法院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坚持六权治本,对照法律规定,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对照当事人、律师和其他政法机关的意见,提升所办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讨论如何整改;主动接受监督,改进完善办理机制,积极转化办理成果。积极开展“人大代表法院行”活动,走访各级人大代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旁听案件审理,观看庭审直播、见证执行,增进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受理各类抗诉案件。依法推进律师接待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建立法律专家咨询库等,吸纳高等院校法学专家,积极参与案件评查和疑难问题研讨,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融合,共同提高。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人民群众走进法院,零距离感受法治的魅力。加强审判管理监督,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切实提升审判管理、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坚持有错必纠,对符合进入再审程序条件的及时依法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决定发挥重审的案件实行公开发回理由、公开发回依据、公开发回方式“三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推广。全省法院突出信息化与审判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运用数字化法院系统和执行指挥系统,对审判执行态势进行统计、分析、通报,有效促进审判质效的提高。积极开展第三方案件质量评查、抽查,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庭审直播公开,走在全国前列,受到最高法院表彰。[8]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监督展望
新时代,赋予法律职业共同体新的含义和价值。健全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需要法律人共同的精神信仰和知识理念,同样需要“六权治本”和从内而外的监督。展望未来,我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充满信心,面对现实,我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完善仍需脚踏实地。建立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光靠法治、公权监督远远不够,还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加强社会道德建设
“官无德不兴,民无德不利”。“德”是指所尽的义务而享受的待遇,“官德”就是民心,民心所向,所向无敌。监督执法是被动的,自觉守法是主动的,构建和谐平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道德建设是很有必要的。无论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还是人民群众,遵守道德规范才能彰显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全民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二)完善法治体系建设
法治体系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是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由之路。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要强化执法司法活动监督,全面推进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协对执法司法各环节的监督,积极探索执法司法服务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监督模式。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司法程序和标准,确保办案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减少自由裁量,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是要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管理。要围绕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突出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建设,开展“讲政治、致敬畏、守规矩”专项治理活动,继续深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法律职业主体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活动,保持法律职业共同体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清正廉洁。
(四)建立监督体系
2017年4月,山西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从专业角度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的司法过错责任进行审查认定,作出审查意见。
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法官、检察官行使的是公权力,理应受到合力监督。律师行使的是私权力,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结语
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和形成,既需要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也需要法律职业群体的相互砥砺、相互制约、相得益彰和孜孜以求,更需要人大、政协、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相信随着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贯彻执行,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已然步入新时代。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Z].2017-10-18.
[2] 张琦,杨笑笑.依法治国视域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反思与建构[J].理论观察,2017(4).
[3] 于静.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J].商,2016(3).
[4] 王卫华.法律职业共同体若干问题探析[Z].北大信息网,2015,法宝引论码CLI. A.089336.
[5] 刘红柳.论平等、和谐的法律共同体之构建[J].求索,2014(6).
[6]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Z].2014-10-23.
[7] 王儒林.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N].山西日报,2014-12-09.
[8] 邱水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Z].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文件(39A),2018-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