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重要研究伦理议题
(一)伤害
科学的目的在于增进人类的福祉,而作为人也应“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此不伤害参与研究的人是科学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研究所造成的伤害包括对于:
(1)个人的生理(如纳粹时期医师在犹太人身上进行的人体实验、美国的塔斯克吉梅毒研究)与心理(如降低其自尊、让对方产生紧张焦虑的情绪、让对方受骗)。
(2)社群或小区(如Whyte的《街角社会》书籍出版,可能让波士顿北角的居民受伤)。
(3)学术社群(让民众因受骗等而不相信学术研究)的伤害。
此外,研究者也需考虑自身不要在研究过程受到伤害(例如研究黑道、贩毒等的人身安全问题,以及研究灾害幸存者、性侵害等议题时,自身是否能够承受聆听这些苦难事实)。
基于避免造成伤害的考虑,研究只要有任何伤害风险的可能,研究者最好能够多和经验老到的其他研究者讨论与请教,并且事先做好理解当地文化的准备工作,以尽力采取各种手段将风险与伤害降到最低点。如果预期实验有风险,可以利用自然发生的情境(natural settings)进行田野研究,或者改采模拟(simulation)或角色扮演(role playing)的研究方法,或者选择比较不易受到伤害的样本。若判断对个人可能造成伤害,事后应该对参与者进行追踪调查与必要治疗。一个研究,如果伤害大于利益,当然不该进行。如果利益大于伤害,也不见得就理直气壮,仍然要确认伤害是否有必要,有无方法可以避免,研究是否合乎正义。
1.Milgram的服从实验
讨论学术研究伦理的书籍,经常使用方块(box)介绍研究个案,而其中Milgram(1963)的服从实验以及Humphreys(1975)的公厕交易是最常提及的案例〔再过来是Zimbardo(1972)的监狱实验〕。Neuman(2006)使用具争议(controversial)、Kelly与Ali(2004)使用有问题(dubious)的字眼来形容,而Bryman(2001)更认为这两个研究恶名昭彰(infamous)。
Milgram认为对于人的行为而言,人格特质远不及外在情境的影响来得大。为了理解人们对于权威的服从,他设计了一个极为精巧的实验。自愿参与者得知的是参与一项惩罚如何影响学习的实验,其中有“老师”与“学生”的角色。受试者用抽签决定扮演的角色,当然他一定会抽中老师的签,而学生其实是由研究助理扮演。学生如果展现学习效果不佳的时候,老师就要逐步提高电压来电击学生,以增强其学习能力。当电压愈加愈高,而学生也发出哀嚎之声恳求实验不要继续时,若老师有疑问不想继续,实验者(教授)总是面无表情说:“实验就是这样,请继续。”没想到,最后居然有近三分之二的参与者将电压加到最高的位置。实验结束后,实验者会说明电流并没有真的接通,学生的哀嚎都只是表演罢了。不过受试者仍然很有可能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感到万分愧疚,而自责不已。
批评者(参考Kimmel, 2007)认为该实验让受试者丧失尊严,也使人对于学术权威失去信任。Milgram则解释,实验结束后有解说(debriefing),告知他们的行为是正常的,多数人也做相同选择,因此无需自责;并且长期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很多受试者表示很高兴参与此实验,让他们更加了解生命,懂得如何生活。其实在进行实验之前,Milgram曾经征询精神医学专家、大学生、民众,请他们预测参与者的反应。大家都认为参与者不会听命行事去电击人;如果会,顶多到150伏特就会停止。那种听到对方哀嚎还会按下控制杆的人,应该是少数病态疯狂之人。没想到实际研究结果,完全出乎意料。Milgram继续针对参与者进行追踪研究,却发现无论就其童年、亲子关系、早期记忆等,服从与反抗的两组参与者并无显著差异。
有趣的是,一位心理学专业的写作者(Slater, 2006)在40年后找到两位当年参与服从实验的受试者。一位当时服从实验者电击对方(他解释,因刚刚失恋,实验时脑中空白,想要彻底发泄自己的情绪),却因为此实验而重新检视生命的意义,面对他自己天生服从的倾向,进而学习抗拒。后来勇于出柜,成为同志解放运动的活跃分子。另一位在实验中的反抗者(此实验让他太紧张,他怕心脏受不了,所以中止实验),后来却成了在战场上杀人的军人。Milgram服从实验的意义,不只是让我们检视研究产生伤害的问题,还有更多议题值得我们深思。对于Milgram这个人与服从实验想要更深入了解的话,建议阅读他的传记:《电醒世界的人》(Blass, 2006)。
参考方块 2-1:心理学对于研究伤害的规定
有关研究伤害的议题,台湾心理学会(2002)的《心理学专业人员伦理准则》有如下的条文规范:
1.研究不应含有任何可能危害受试者的措施,但以下状况除外:
(1)不做包含有这种措施的研究,对社会可能造成更大风险。
(2)研究结果可能对社会产生极大的益处,而且受试者是在知情与自愿的情况下参与实验。
2.如果研究可能使受试者受到伤害,应预先告诉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当受试者对研究感到压力、危险或疑惑时,要尽速向研究者反应[映];而研究者收到反应 [映] 时,应该立刻采取“释疑”或“停止研究”等适当处置。
2.Humphreys的公厕交易研究
Humphreys(1975)在1960年代研究公园公厕中的男性公共性行为。这个研究几乎是社会学讨论研究伦理必定出现的个案。为了进行观察,他在田野(公厕)中找到一个本来就已经存在的角色:把风者(watch queen),所以既可以不参与其中的性行为,又可以站在一个很好的观察位置。在取得观察对象的信任之后,他也以研究者的身份进行访谈。然而愿意接受访谈的受访者仍以受教育程度高者为多。为避免样本偏差,他偷偷记下公厕参与者的汽车牌照号码,并经由警察机关获得车主的姓名与地址等资料。随后再参与一项政府举办的健康调查,担任访员,登门询问这些公厕参与者的婚姻状况、职业等相关资料。他的研究成果获得社会学界很重要的C. Wright Mills Award杰出书奖,但也因为研究伦理的问题,影响其指导教授的研究补助,也让他自己无法留在华盛顿大学任教。
批评者认为他的研究涉及层层欺骗,会让大众对社会科学家失去信任,剥夺其他研究者的研究机会;今后公厕中的参与者不只要对告密者或警察提高警觉,还要时时小心伪装成旁观者的社会科学家;研究资料若不小心遗失走漏会对很多当事人造成伤害;书籍出版后,会引起许多当事人的焦虑。Humphreys(1975)承认他不应该追踪汽车牌照号码,进而到他们家里访问。如果研究可以重来,他会花更多的时间与当事人建立关系,以找到更多愿意受访的人。这样也许样本仍然没有代表性,但是资料至少会丰富些。他也辩解,如果要观察具有高度污名的行为,就得伪装成“船上的一员”。如果带着“我是研究者”的名牌,在公厕中将只会看到冲洗马桶的动作。他非常小心地处理田野资料,研究过后并将资料销毁;而且他的研究成果有助于去除男同性恋的污名,因而受到同志社群的认可。他也说明,为了降低受访者可能被他人指认出来的风险,他写作变得有点不动感情;为了保护关键报道人的隐私,他无法像Whyte(1955)一样写出动人的研究历程。
针对Humphreys的公厕交易研究,社会学界极少谈论他的研究成果,然而几乎每一篇讨论研究伦理的文章都会以他的研究作为“恶名昭彰”的负面教材。这种呈现在事实上过于简化。如果放到此研究所处的历史脉络来看,当时纽约“石墙事件”尚未发生,公共性行为仍属违法,学术界没有出柜的教授,精神医学仍视同性恋为精神疾病,研究同性恋公共性行为要冒很大的风险,需要极大的勇气。资料显示,他在研究当下,曾经遭警察临检,但他并没有亮出研究者的身份逃避逮捕,而是跟其他参与者一样被带到警局,因为他的神职人员身份,才没有留下犯罪记录(Galliher, Brekhus, &Keys, 2004)。
很遗憾地,Humphreys在绝大多数学者心中,只是一名违反研究伦理的同志研究者。如果了解他的一生,对这个研究也许会有新的看法。他死后,为其立传者(Galliher, Brekhus, &Keys, 2004)在FBI的档案中取得他的资料。第一笔资料是1966年他向法务部投诉有家餐厅不肯服务他的黑人友人(当时黑人与白人要分开坐)。他在1960年开始参与人权运动,把黑人带进教会,引起白人的反感与怨恨。白人冲进他的住处,朝书桌开枪,将他太太推倒在地,因而流产,此后无法生育。他在1950年代担任神职人员时,便有许多不敢出柜的同志,找他寻求咨商。1970年代他带领反战的学生游行队伍,走到征兵场所,将尼克松总统肖像取下撕毁,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1974年他在美国社会学年会上正式出柜。更让人讶异的是,根据立传者到公厕现场调查(照明、窗户、门廊等),判断他不太可能是以扮演把风者角色来观察公厕中的性行为,也就是能够解释他那么丰富的观察资料,最有可能的是他就是参与观察者。也就是说,他所涉入田野的,远超过他所宣称的。放回当时历史脉络,承认公共性行为会招致逮捕与监禁,也可能因此拿不到学位与教职,他的自我保护应该可以理解。只是这个时候,他就不是研究“他者”,而是研究“我群”了。有了这个认知,读者对其研究效度会不会有所改变?
有点吊诡的是,他的公厕研究,一方面开启了此后的公共性行为研究传统,另一方面研究的伦理争议,却又促成学界对于研究伦理的规范更趋于严格。由于为知情同意等伦理规定所限,1980年代之后,有关性欲的研究以文本分析为主,而不是田野经验研究。社会学变成只研究人们“说”了什么,而不是他们做了什么。酷儿理论中,人文与社会学的不均衡发展可见一斑。结果,因为缺乏相关社会学经验研究而无法对于艾滋政策的拟定提出具体有效的建议(Galliher, Brekhus, & Keys, 2004)。
3.从无性别歧视到无偏见
研究除了要避免对研究对象造成生理与心理伤害之外,也要避免复制或强化权力不对等关系以及对某个族群的歧视与压迫。以性别关系为例,Eichler(1989)在《无性别歧视研究》这本书中明确指出,研究从主题选取、论文名称、研究方法与工具、分析与建议等每一个研究环节都可能涉及性别议题。她举出四种与研究有关的性别歧视,分别是:
(1)男性中心(androcentricity);
(2)过度概化(overgeneralization);
(3)性别不敏感(gender insensitivity);
(4)双重标准(double standards)。
除了上述四种形式,Eichler又提出其他三种衍生的形态,包括性别适宜性(sex appropriateness)、唯家庭论(familism)和性别二元对立(sexual dichotomism)。多年后,她(Burke & Eichler, 2006)更进一步将性别分析拓展至种族、年龄、身心障碍、阶级、性倾向、宗教、地理位置等面向之分析,提出一个辨识与消除不平等的整合分析架构(Building an Integrative Analytical System for Recognising and Eliminating in Equities, BIAS FREE)。这个架构除了学术研究,更可以应用在立法、政策拟定与教育上。她们指认出三种存在社会中的压迫体系:
参考方块 2-2:动物研究中的性别偏见
性别偏见不只呈现在人的研究中,在动物研究中更是明显。有鉴于此,Zucker与Beery(2010)搜寻了2009年将近两千篇动物研究论文来检视境况是否有所改善。他们发现绝大多数生物学科都有向雄性偏斜(male bias)的现象,神经科学、药理学、生理学尤其严重。以神经科学为例,动物实验中受试者雄性与雌性的比例为5.5∶1。此种偏见带来严重的研究危机。例如,研究显示男性与女性对于药物的吸收与排泄具有显著差异,然而以啮齿动物实验来研究药物对行为影响的研究,却几乎只使用雄性动物。作者建议,为了导正此种偏见,必须要有强制措施。例如期刊编辑与审查者应该要求只使用雄性或雌性动物的研究,在论文题目中清楚表明,来彰显动物研究中的性别偏见。资助研究机构则应该鼓励对于性别敏感的研究计划。一个新成立的研究机构Organization for the Study of Sex Differences in Washington DC以及新学术期刊 Biology of Sex Differences都将致力于改善此项研究偏见。
(1)维持既存的阶层关系(maintaining an existing hierarchy):例如采取主流的观点与立场、将非主流群体病态化、谴责受害者等。
(2)未能审视差异(failing to examine differences):对差异不敏感、过度推广、预设群体的同构型等。
(3)持有双重标准(double standards):使用不同方式对待主流与非主流群体、没有给予非主流群体足够之代表性、否认某群体之能动性等。研究者可以使用这个分析架构以检视某个研究在性别、种族、阶级、年龄等面向是否具有偏见。
(二)知情同意
要求研究者执行签署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步骤的目的,是期待研究参与者在获知研究目的与性质等充分信息下,有同意或拒绝参与研究的权利。同意书的内容应该要包括研究的性质/目的/步骤/流程,是否存在风险或者引发不舒服的感觉,如果有风险那么其补偿与后续治疗方式为何,评估替代方法的优劣,匿名与保密的措施,研究者联络方式,研究对象的权利以及拒绝或中止参与不会受到惩罚等描述。签署同意书看似简单,其实牵涉复杂的议题。
第一,如果参与者不识字该如何处理?面对不同文化的参与者,若其对于签名的重要性有不同的意义时,又该怎么办?谢世忠指出签名并不适用于台湾原住民的文化,于是他自己设计一份保证书,“保证报道人的一切权益会受到尊重;也保证研究者将负一切始料未及之后果的道德与法律责任。这份保证书由受访者永远留存,并随时可据此向研究者提出各项质疑”(1987: 24)。他认为由受访者签署同意书,等于把责任交给受访者,对其并不公平。林秀芬(2001)研究地震灾后单亲妈妈适应的议题,也是由研究者自己签署两份同意书,由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各留存一份,将来如果有涉及研究伦理问题的时候,研究对象可以用这张同意书为自己争取权益。美国人类学会的伦理守则也认为知情同意重要的是同意的内涵而非形式,不一定需要书面或签名的形式(American Anthropological Association, 1998),例如可以在访谈录音中征求同意(Berg, 2009)。
第二,对于社会“偏差”团体、存有社会污名的族群、牵涉非法行为的人而言,签署同意书无异承认加诸身上的卷标,留下记录,如果同意书没有收藏好,反而可能成为将来对之不利的证据。因此要求参与者签署同意书可能引来愤怒的响应,即使签署,恐怕也是使用小名,不会留下足以判断其真实身份的资料。富士康公司员工连续跳楼事件发生后,有研究者到现场访谈以了解其工厂运作与文化,员工即明白表示依公司规定不可以具名受访。
第三,除了不识字的问题之外,心智尚未成熟的研究对象,由谁来签署同意书?如果研究儿童青少年需要其父母签署同意书,则受家暴、参加帮派的青少年就无法研究。像是美国规定访问青少年必须取得父母同意,结果造成青少年游民研究的空缺,而政府也就不知道如何针对这些离家青少年的需求给予回应与处遇(Israel & Hay, 2006)。美国社会学会伦理规范(American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 1999)针对此议题有如下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免除父母或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1)对研究参与者的伤害极小;
(2)若需签署同意书,研究就不可能进行;
(3)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并非保护儿童所需(如研究受家暴儿童)。
第四,在某些情况下,其同意有可能并非出自全然的自愿,而是遭到直接或间接压力的结果。研究对象可能因为和研究者在研究情境以外仍然有其他的关系;可能怕损及所属群体(如公司、学校等)的利益;可能在上级主管的压力下,所以不好意思拒绝。如果实验进行一半,可能也不好意思在实验中途一个人在众人面前离开。此外,研究对象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在研究中会揭露了什么?例如以为只是在说故事,不知道研究者其实对其拼字、想象力有兴趣。
知情同意应该不是在研究之前签署就尽到伦理的责任,事实上,田野研究的过程中,会随着研究者与报道人的关系(了解、尊敬、有共同兴趣)持续改变,而不断进行协商。研究者可能会受邀参加一场非正式的饭局或者某个小区内部会议,而它已经超出研究初始知情同意书的内容,是否可以参加?Glesne(1999)认为重要的是尊重、信任的感觉与伙伴关系,而不是签署的形式。
此外,网络在当代日常生活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BBS、脸书、Blog等已成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也经常是学术研究的田野。虽然说没有加密,不需要密码就可以进入,任何遨游网络的陌生人都可以看到的网络信息,基本上是公开的,但不表示它理所当然就可以成为任意的研究对象。尤其是牵涉个人的照片或生活记事,或者讨论组。如果想要研究,最好事先取得个人或群体的同意,或者在其上公布自己的研究计划。许多人都不希望自己只被当成资料让研究者任意挖掘,仿佛不是活生生的人一样(Lichtman, 2009)。例如,曾有一篇论文将他与好友的e-mail对话内容当作资料(引文),却没有事前征得同意。虽然是好友,但对方认为这是私下谈话,所以放心畅所欲言。如果是正式访问,他的说法就会不一样了。
根据以上的讨论,研究是否一定要签署知情同意书,隐藏研究方法(covert methods)是否一定就违反研究伦理,仍有争议。一般来说,隐藏式(欺骗)研究可以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获得其正当性:
(1)参与者不太会受到生理、社会、心理伤害;
(2)研究结果有显著重要性;
(3)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获致相同资料(或者不欺骗,研究就无法进行);
(4)研究结束后要有适当的解说(debriefing)(McNamee, Olivier, &Wainwright, 2006),并且得到伦理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或者相关专家的许可同意。
不过如果研究对象是掌有资源权力的建制单位,有些学者认为可以采取比较激进的做法。Berg(2009)指出,他对于研究者欺骗政府以进行研究毫不迟疑。读者也可以比对,是否能够接受记者用尽心机混入英国白金汉宫的宴会(居然没有警卫发现),来测试白金汉宫的安检措施是否足以保障皇室的安全?
(三)隐私与保密
隐私与保密的考虑,在日常生活中也有规范。你的同志、好友向你出柜(现身),你不会未经同意就告知他的父母。研究者如果是基于特定研究关系才能获取资料,就应该更加小心保密。保密的理由是维护受访者的基本权利、表达研究者的忠诚,并防止泄漏信息造成不良的后果。当然并非所有的人都需要保密,公众人物(高阶官员)就应该为自己的公开发言负责,而通常不需保密。当然,也并非每一位受访者都想要保密,有些人会希望以真名呈现,只是受访者通常不只说自己的故事,也同时透露他身边人(未经同意)的讯息,因此是否使用真名仍需小心处理。保密和深描(thick description)存在两难,最常见的方式是,在不影响立论的前提下,尽量移除或者改变读者可能辨识的各种资料(人名、职称、地名、事件细节等)。而研究者也不能利用研究的机会,打探个人(与研究主题无关)的隐私,来满足研究者个人的好奇心。
近日有则新闻,某生上网查询自己的名字,竟赫然发现出现在某篇硕士论文的附录访谈逐字稿中,而且提及其父亲生意失败、酗酒、家暴等事情。原来是该生就读学校的主任曾经接受访谈,而研究者撰写论文提及个案竟然忘了使用化名。研究者坦承疏失,一方面向当事人道歉,另一方面取消论文网络授权,并修改论文后重新上架。不过文本一旦曾经出现在网络上,就已经覆水难收了。其实即使匿名,有些访谈逐字稿因为讯息多而详细,将逐字稿放于附录固然可昭公信,但仍有曝光风险,因此一定要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
Webb, Eugene J.等人(引自Kimmel, 2007)提出了处理研究中的隐私议题所据以判断的四个向度:
(1)行为发生地点的公共性:公共空间(如公园、广场、购物中心、运动场等)中的行为相对于家庭私人空间中的行为,就比较没有权利要求确保隐私。
(2)研究对象个人的公共性:公众人物(政治人物、明星等)相对要接受大众/媒体的观察与报道。
(3)提供信息的匿名程度,也就是信息中可以辨识特定个人的程度。如果信息无法与个人联结,则破坏隐私的风险较低。
(4)研究所揭露信息的特质:某些信息(如性行为、收入、酗酒)较为敏感,对个人造成的风险较高。
例如,有人可以接受研究者暗中观察他在超级市场购物花了多少时间,可是不能接受研究者记录他与情人在公园中的拥抱。这里必须特别注意文化差异,例如荷兰人可以谈性,但是不能谈理财习惯;有些文化中男人不能跟陌生人谈他的个人卫生习惯(如洗浴)。
论文撰写也涉及诸多的隐私与保密议题。首先,撰写论文时,若要引用访谈的对话内容,应原文不动,还是可以略加修饰,学界仍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尊重原意是基本底线,也有人认为说话与书写毕竟不同,逐字照引反而会不尊重受访者。例如这样的逐字稿:“怎么说呢,简单来说,就是说,那我现在在学习尽量就是尽量就是如果不是很严重就不要在意……”如果一字不改原文引用,一方面妨碍阅读的顺畅,另一方面会让人质疑受访者的表达能力。曾有受访者表示,相对于论文的正文中,作者使用较流畅的文字来展现研究者的观点与分析,她未经剪裁的“逐字稿”则显得说话结巴、词不达意,给人“很笨”的感觉。不过,如果从论述分析(discursive analysis)或对话分析(conversational analysis)的角度,则人们怎么说(form)和她说了什么(content)同等重要(DeVault, 1999)。这个时候,you know可能就不再是一个空洞的言词,而表示“OK,接下来我要讲的也许有点难以理解,我没有办法说得很明确,但是你可以帮我;等等我,你就会知道我的意思”(DeVault, 1999: 69)。You know不再是口齿不清,而是邀请对方理解的讯号。
其次,受访者基于信任接受研究者的访谈,如果批评,会不会是一种背叛?不是像将他们的资料卖给八卦杂志这种个人式的背叛,而是间接、集体的背叛,亦即危及研究对象的形象与利益。研究对象是否会质疑研究者到底站在谁那边,尤其当他们是社会中的弱势族群的时候(不过如何界定弱势,仍然必须放在脉络中理解。女性政治人物在阶级上是优势,但在性别上是弱势)。Finch(1984)的儿童游戏研究发现,劳工阶级母亲教养小孩的方式不符合中产阶级的标准。她担心其研究结果会被用来作为强化劳工阶级母亲是不适任的教养者的偏见,因而面临写作的难题。后来她尝试厘清女性的经验,以及她们所处的结构位置,意识到这些女性无法改变她们所面对的剥削结构。结果,她并没有更动资料,也没有回避所发现的差异,而是将这群女性的经验放在结构情境脉络中来分析。这一方面是政治的选择,另一方面也可以做出更为有效的研究诠释(Glesne, 1999)。
研究者能否批评研究对象(个人或群体)的作为,如果从研究质量来看,应该不是问题。因为研究毕竟不是宣传手册,目的不在于美化,而是指出问题让田野可以变得更好。一个隐藏(负面)资料不敢表达看法的研究,表面上看来可以让研究对象保留颜面,宾主尽欢,但是不但无助于该研究田野的问题解决,也可能让其他类似田野获得错误的信息。此时,小区伦理(不伤害田野)与研究伦理(确保研究质量)的冲突如何处理,需要审慎地讨论。这里我暂时尝试援引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来作为对照。人总是喜欢听到赞赏而不是批评,可是自我了解有盲点,真的让我们成长的往往依赖诤友。听到批评的当下,也许不好受,但是我们也会分辨这个批评,是基于讥讽,还是关怀。而这个感受经常决定于对方的诚意与投入。所以,除了如Finch(1984)所言的,对于弱势族群的结构位置进行脉络地理解之外,如何在论文撰写的字里行间清楚地传达研究者对于田野的关切,将可以降低田野对象对于直言批评的排斥。
另外一个问题则是,将学位论文出书之后,而引发新的争议。学位论文存在国家/大学图书馆,通常只有学术界人士阅读,可是如果出书,在书店中销售,就很难控制可能的阅读对象。有一本书与同性恋议题有关,因涉及隐私与社会污名,即使已经采取匿名,受访者仍然不放心论文以书籍的形式出现在大众眼前。另一本书,则因为一位关系人无法接受书的亲属关系图中,自己的母亲并非元配,恐遭异样眼光,而表示不满。
(四)抄袭或剽窃
就我上课教学以及评审论文与计划书的经验,有心或者无意的抄袭(plagiarism)是一个常见的议题。只要是攫取他人的想法,却假装是自己的创见,即构成抄袭。抄袭包括没有注明概念的出处、全文照引却没有使用引号注明出处页数、阅读二手资料却刻意罗列原典的参考书目、段落或文句的结构(虽然有修改文字)与原始资料雷同(也就是改写应该要彻底些)。它涉及欺骗、偷窃与不诚实,一方面没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违反了科学求真求创见的基本精神。涉及抄袭,会对研究者的学术生涯带来极严重的后果,包括撤销学位、追缴研究经费、撤职、赔钱,甚至法律刑责,或者登报公开道歉。
知识虽是公共的,但使用概念时要将功劳(credit)归给原作者,而著作权保障的则是描述该知识的具体文字排列(wording)。也就是说,谁都可以引用Bourdieu的habitus或者Connell, Raewyn W.的masculinities的概念,只要注明出处即可,但是如何描写这些概念的文字,却受到著作权的保障。如要引用,一种是以自己的方式理解后用自己的文字改写(仍需注明出处来源),另一种是原文照引,就必须将此段文字放入引号中,并注明出处的页数。为了避免在文字上雷同,最好是读懂文献,将书本合上,以自己的文字来书写。
另有一种比较不是这么明确的例子。例如某甲阅读了某乙的学位论文,而他们研究的主题又相似。结果呢,某甲所撰写的文献回顾,无论回顾的整体架构与前后顺序,还是引用文献的段落或句子都非常相似,但是却回避引用乙,而让读者以为整个文献回顾的想法来自甲自己,则即使甲并没有真的抄袭乙的某个句子,也会有抄袭之嫌,因为没有注明其想法从乙得来。
我也曾听闻有两位研究生同时进行一项主题相近的论文研究,他们彼此分享理论文献阅读的心得,没想到甲动作快,比较早提交论文。乙看到论文才发现甲论文中有几段文献讨论竟然是出自乙的笔记,但是因为甲先毕业发表论文,如果乙的论文也使用相同的文句,不明的读者反而会认为是乙抄袭甲的论文。乙手中握有他们来往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因此决定向甲的校方提告甲抄袭,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经常得到他人的帮助,可能是刺激你的想法、指引一个重要的文献、说一个相关的故事,或者修改你的文字。在论文正文中,我们不可能一一注明(就像与指导教授讨论不算是一种研究方法一样),而是在谢志中分别感谢他人的协助。不过如果他人曾经明确给了一个新概念的建议,则应该在这个概念出现的时候,注明出处。同样地,指导教授如果只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引介相关文献,与学生讨论研究发现与架构,提出写作的建议(就像认真的期刊论文审查者也经常给予建设性的建议),不必抢着当投稿论文的(第一)作者。到底如何决定谁可以列名为共同作者,台湾心理学会(2002)认为:
对研究有重要且直接贡献的人,得列名为论文作者;这些人包括:(1)使研究概念或假设成形者,(2)使研究设计成形者,(3)使资料分析方法成形者,(4)分析资料之意义者,(5)撰写大部分之论文者。论文作者应按照每个人对研究的贡献,依序排名;主要研究者列名第一位,贡献次多者列名第二位,依此类推。
参考方块 2-3: “国科会”违反学术伦理案件汇整
“国科会”是台湾最重要的支持学术研究的机构。以2009年的专题研究计划为例,共有近三万件申请案,通过率为48%,共补助约15亿元。“国科会”为了处理与该会职掌有关的学术伦理案件,特订定“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于1999年通过实施。其所称之违反学术伦理行为,系指“研究造假、学术论著抄袭或其他于研究构想、执行或成果呈现阶段违反学术规范之行为”。根据学术研究者所缴交的研究计划书与成果报告,1999~2010年间“国科会”共处理了31件违反学术伦理案件(根据2010年6月21日“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函”),无人申诉或没人发现的,则绝对超出此数。其中最常发生的是引用不当与抄袭,占了一半以上。如引用他人之著作,却未引注资料来源,也没有列入参考文献,即已构成抄袭。从抄袭网站资料、他人发表之期刊论文、国外硕博士论文与专书、学术研讨会演讲摘要、他人未发表之论文,到抄袭自己指导学生之论文或使用学生学位论文当作计划成果报告都有。
另有一稿多投之案例。例如同一个研究成果分别以中文与英文发表期刊论文,后发表的论文却未注明曾经以另一种语文发表。研究计划的成果报告大量重录其已出版之著作。一位教授使用相同的专题研究计划分别向“国科会”不同处室(人文处与工程处)提出申请。两位教授彼此合作,使用雷同的专题计划内容,但用不同的研究计划名称,分别提出研究申请。
造假也有几件,从资料处理不当到著作目录假造并不存在的论文与专书。另有一例为未经同意,将他人列为论文共同作者。
在因特网的年代,只要几个按键就可以轻易剪贴,但是不要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为了因应抄袭剽窃严重的现象,英美已经研发一种反抄袭的在线侦测剽窃系统Turnitin,而台湾中山大学也研发一套“反抄袭数字侦测比对系统”,同样地,只要几个按键即可以让抄袭无所遁形。
有别于抄袭他人的想法或文字,一稿两投也可能涉及自我抄袭。台湾心理学会(2002)的规定严禁一稿两投,但是以下的做法则为学术界所容许。
(一)将曾经发表在学刊上的文章重新收录在“论文集”或其他专书中。有此情形时,研究者应该在书中说明该论文已经发表,并注明论文发表的学刊及年代。(二)新论文以新方法重新分析曾经发表之旧资料,并产生新观点,或者以新的理论角度重新分析旧资料,并产生新结论。研究者再投稿时应该将详情告诉学刊主编,由主编判断新论文是否有发表价值。(三)以“节录”或“通讯”的方式将论文的部分内容先行公布。(四)在“知会主编”并在“文章中说明”的情况下,以另一种语言将论文全文翻译或节录转译。
(五)造假
造假(fraud)包括无中生有地捏造数据或结果(fabrication)、窜改数据或选择性地选取/忽略某些数据或结果(falsification)。近来广为人知的学术研究造假事件,首推韩国国家英雄黄禹锡的干细胞研究。他的研究团队成功地将成人细胞中的细胞核植入胚胎之中,并培养出病人专属的干细胞。其在美国“科学”期刊上发表的干细胞研究论文让他声名大噪。他声称利用复制的人类胚胎,已经成功培养出世界第一个干细胞株。随后他再度发表论文,声称已经培育出11个可以和患者匹配的胚胎干细胞株。此项研究突破,给癌症、糖尿病与帕金森氏症的治疗带来新的希望。韩国政府提供大笔研究奖助,褒扬其成就,黄禹锡甚至被冠上“最高科学家”的封号。没想到后来却传出他接受两名属下女研究员捐赠的卵子,并提供酬金给其他被采集卵子的妇女,有违医学研究伦理(提供卵子的妇女不能与研究有任何利害关系)。更严重的是,他遭指控研究造假,论文中干细胞的照片系伪造,他其实并未成功培养出任何干细胞。黄禹锡只好公开道歉,辞去所有教学研究职务,后来还遭判刑。学者指出,造假事件破坏了大众长期对于科学家的信任。
另一个国际知名的学术造假事件则是英国教育心理学家Burt的研究(参考Kimmel, 2007)。他曾针对处在不同环境中的50对双胞胎进行研究,发现他们的IQ呈现高度相关,显示IQ是遗传的,而非受到环境的影响。不过等到他死后,其他学者发现,他借着自己在学术中的权力资源,发表多篇论文,其中有制造假数据、假的共同作者、重复使用数据、以假名投书期刊来支持自己的论文并诋毁评论者等情形,不但学界受骗,教育实务界的教学法也受到他的理论很大的影响(或者说误导)。
参考方块 2-4:从文学与电影探究研究伦理
如果不想只是阅读硬邦邦的学术研究报告,以情节入胜的文学作品也可以提供许多研究伦理反思的素材。兹举几本有中文版本的小说为例。制造出第一个口服避孕药的化学家Djerassi(翟若适)(1996)曾出版多本小说、诗集与传记。其中《康特的难题》描写诺贝尔级的学术研究政治,例如如何计算研究成果的贡献、指导教授的选择、论文发表的作者排序、学术研究的竞争/合作/利用/不信任与要挟、实验数据的捏造或修饰、借由审稿而剽窃创意、女性研究者的处境、人文与自然科学的差异等。《直觉》(Goodman, 2007)也刻画了科学实验室里人性的试练,包括实验工作的分工与荣耀的分享、如何面对媒体、争取实验经费等。小说家黄凡(2004)的《大学之贼》则处理台湾教育界的怪现象,例如教授为保住饭碗、学校为招徕学生而如何无所不用其极。另有几本描述田野研究历程的书籍,也非常值得一读,包括Venkatesh(2009)的《我当黑帮老大的一天》、Barley(2001)的《天真的人类学家》、Nathan(2006)的《当教授变成学生》、Whyte(1994)的《街角社会》、Vincent(2007)的《自制男人》等。
同样,电影不只是娱乐,借由影像可以让人印象深刻。举例来说,可以借由《小小摄影师的异想世界》讨论出版对于田野产生的影响;《真相拼图》处理如何进入田野、研究者与田野的关系;《回光报告》用来讨论如何处理大量的资料来说哪个版本的故事;利用《科伦拜校园事件》讨论研究者是否可以主动介入田野;而《血色海湾》则探讨隐藏研究方法的考虑〔更多实例,请参考毕恒达(2010)的《看电影,写论文》〕。
除了上述明显严重的造假外,研究者也熟知许多“拷打”“马杀鸡”资料的方法(Goldacre, 2010),它介于造假的边缘灰色地带,要小心避免。例如,把所有的变项之间的相关性都用统计跑一遍,只要测量的项目够多,单凭几率就会出现一些统计显著结果。没有相关的结果就不发表,假装没有做这个项目。或者,研究过程当中,有受试者中途退出,却刻意不追踪,也不纳入资料分析。让研究趋势变得比较不漂亮的“离群值”,就干脆删除。4乘4的卡方检定,如果统计不显著,就缩成3乘3或2乘2,直到统计显著为止。自行帮受访者填上问卷几个空白之处,以免列为无效问卷。若受试者为49人,跑出统计结果后,用这个结果自行补填一份问卷资料,让受试者人数成为50人比较好看。
此外,由于台湾广设大学,加上论文发表作为学术表现的重要依据,网络上经常可以看见“代写论文”的公司广告。学生请不要轻易尝试,以身试法,一方面如此会缺少学术研究写作的锻炼,另一方面要担负遭人发现的风险。而授课老师如果与学生有足够的讨论,应该可以查明学生是否请人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