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及行为科学研究法(一):总论与量化研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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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伦理规范的发展简史

学术研究伦理受到重视,一方面来自人权与妇女等运动对于人性价值的反思,另一方面是为防止违反伦理、恶名昭彰的研究案例再度出现。最常听到的研究伦理历史的版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到纳粹医学实验的惊吓,是故于1947年订定了《纽伦堡公约》(Nuremberg Code)。随后1964年通过了世界医学学会(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的《赫尔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成为生物学术伦理的基石,再逐步影响其他的学术领域(Israel & Hay, 2006)。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生物医学实验,建立在信任(trust)上,而非知情同意书。《纽伦堡公约》的出台,一方面是基于对纳粹实验(如低氧、低温、化学战剂等实验)的质疑与反思,另一方面是怕公众失去对于医学等科学学术的公共信任。此准则强调有下决定能力的人之自愿参与以及知情同意、进行有利的风险利益分析,以及参与者有随时退出实验而不受惩罚的权利。此公约共有十条,包括自愿参与、对社会有益、预期的结果能正当化此实验、避免不必要伤害、风险不能高过要解决的问题、参与者可中止等。《赫尔辛基宣言》大致沿袭自《纽伦堡公约》,但删除必须当事人知情同意,改成可以由监护人代理;删除只有受试者中止实验,增加由实验者在必要情形下中止实验。此外,也强调对于受试者利益的关怀应该要高于一般社会利益,而每位受试者应该要获得目前已知的最好的治疗。

违反研究伦理的学术研究迭有所闻,不只是生物医学如此,社会科学领域也有。其中的塔斯克吉梅毒研究(The Tuskegee Syphilis Study)就让美国医界蒙羞,也促成《贝蒙报告》(Belmont Report)的发表。1932年美国的公共卫生服务部门(Public Health Service)与Tuskegee Institute以体检、免费食物和丧葬保险利诱贫穷的黑人佃农参与梅毒病程的研究,谎称要治疗他们的“坏血”疾病,其实没有给予任何治疗,以便观察梅毒(在不受治疗的情形下)在人体内的发展演化过程。1972年因《纽约时报》记者揭发此丑闻,实验才于来年中止,总计实验期前后长达四十年(1940年代医界已经可以使用抗生素有效控制梅毒病情)。399名梅毒患者中,有28名直接因梅毒死亡,至少100名死于梅毒并发症,另有40名病患配偶感染梅毒,19名新生儿在出生时感染梅毒。1997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向八名幸存者与其家属致歉时说:“美国政府对你们的处置是可耻的,我感到抱歉。”(陈恒安,2002: 69)

1979年由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所发表的《贝蒙报告》(http://www.hhs.gov/ohrp/humansubjects/guidance/belmont.htm),认为《纽伦堡公约》不足以应付复杂的研究情境,条文有时相互冲突,有时难以解读与应用。此新准则设立了三项原则:尊重研究参与者(respect for persons)、善行(beneficence)、正义(justice)。此三原则形成西方学术界后来订定准则的基础。尊重意指将个人当成具有决定能力的主体,对于失能的人,则要加以保护;强调在充分信息下,参与者的自愿。善行则超出传统慈善(charity or kindness)的概念,而是强调行善的责任,让伤害降到最低,让获益最大,以增加人类的福祉(例如,可能对参与研究的儿童无益,但是对以后的儿童有益)。正义则强调利益和付出的分配要达到公平。

国际医学组织委员会(CIOMS)与世界卫生组织所制定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之国际伦理准则建议》将《赫尔辛基宣言》应用到发展中国家,特别考虑不同国家的社经、文化、宗教、法令、官僚等特殊性与差异。在承认考虑不同文化价值下,要给依赖者与弱势者(dependent and vulnerable)更多的自主性与保护。而在执行跨国研究时要将资源较少的国家视为合伙。这些准则仍然建基在尊重、善行与正义三个原则上,但是特别关注发展较低国家及其居民的公平正义。强调研究不要加深不正义,不能因为参与者没有能力而占其便宜,更不能钻其他国家(不同)法令之漏洞。

社会及行为科学研究领域也在这样的政治与社会氛围下,订定该学科的伦理守则(包括针对研究、教学与实务)。兹以美国心理学界为例,说明此项伦理守则的发展过程。心理学专业对于伦理规定的关心可以追溯到1938年,当时认为应该成立伦理委员会处理违反伦理的心理学研究个案,但是订定正式的规定则还不够成熟。受到纽伦堡大审判以及违反伦理研究的投诉案件的影响,1947年学界开始撰写书面的伦理守则。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心理学家也参与到战争事务中,例如征兵的心理测验以及战争情境压力的实验。战后这些测验持续进行,心理学家呼吁订定伦理守则来处理研究所涉及的隐私、保密以及研究结果的误用。美国心理学会于是对会员展开调查,根据对上千案例的分析,终于在1953年完成伦理守则(Ethical Standards of Psychologists)的审查与修订工作。此守则主要处理四个伦理议题:伤害、欺骗、保密和对参与者负责。不过这些条文过于一般性,没有强制力,当时的心理学界也并未严肃看待。

1960年代风起云涌的人权运动强调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加上几个颇受争议的心理学研究(如1955年的Wichita Jury Study与后来的Milgram的服从研究)造成的冲击,美国心理学界终于在1973年公布一份较为完整的针对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研究伦理规范。此守则有一个特点,即是将研究对象的称呼从过去使用的受试者(subjects)改成参与者(participants),强调其作为人的个人与社会特质,关心研究过程中的尊重与尊严,并希望借此强化科学的公共性,进而促成更有质量的学术研究。1992年再度修订,原则大抵不变,但是条文撰写对于使用者较为友善(user friendly),原有含糊之处,也有较为清楚的说明。例如本来只说风险最小的研究(minimal risk research)可以不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新版则注明适用于匿名问卷、自然观察、档案研究等方法(Kimmel, 2007)。

本文以下就对于一般学术研究伦理准则最常涉及的几个议题,加以讨论,并指出其对于研究产生的冲击,以及学界不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