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乡邑洗礼
在民间建立新秩序,这是项攻坚克难的工作。商鞅为此费尽心思。《商君书注译》之“说民篇”说:
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
利用善民,人民就爱自己的亲人。利用奸民,人民就爱国家的法制。
文中的“善”与“奸”,秦律的制定者赋予了特定的含义。“善”是指不肯揭发别人的罪恶的人。“奸”之意恰与此相反。《商君书锥指》一书指出,“任奸云者,恃告奸之法使人民相互监伺而不敢违令之谓”,“欲使亲者不相为隐恶盖非”。所以然者,是因为“利用善民来治国,国家必乱,以至于削;利用奸民来治国,国家必治,以至于强”。
基于此,商鞅倡导重刑主义:
执行刑罚,如果加重刑于轻罪,那末,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这叫做“在治的形势下去治”。
目的旨在遏制并试图扭转当下的乱局,使天下臻至太平的宁境,即“治”:
成就王业的国君,把刑罚用在人民将要犯罪的时候,所以大的奸邪才不产生;把赏赐用在告发奸人方面,所以小的罪过也不致漏网。……天下都这样做,最高的道德就会重新建立起来。
赏告奸,这三个字的字面看似相当粗糙,亦缺失充分的人情味,仿佛一言之下就把谁送去吃了牢饭。实质上,依我的观点,这三个字却是充满了人间的体恤与温情。如前所述,邻里的互助约束,其实是提醒你要注意自律,自我约束有定见,心中有秆秤,行事有边界,法家叫作“有奸必告,则民断于心”:有了奸人,必须揭发,这样,人民对于赏罚,在心里就能判断。这个“断”字用得太辉煌了,仿佛自我了断,干脆利落。用民间的话语来说就是你得摸着良心说话,良心有没有只有你自己知道。“民断于心”这样空灵的词汇,仿佛是儒家才可以有的自修,最终却成为法家的理想,着实令人震惊。在此基础上,然后有自食其力的岁月安稳,然后有鸡犬相闻的岁月静好,难道不好吗?赏告奸作为一种手段,乡邑自治遂成为一种可能。
十里断者国弱,五里断者国强。
这句话的意思是:
法令严明,一个事件发生,由五里之内的一个小的行政组织,就能判断其是非赏罚,这样,国家就强。法令不够严明,一个事件发生,由十里之内的一个较大的行政组织,才能判断其是非赏罚,这样,国家就弱。
进而,秦律的制定者提出:
国家治,是由人民在家里判断事情;国家乱才由国君判断事情。
作为这种制度性设置的落实,亭以及亭长的存在,便是个积极的例证。
“亭”的原义是施发信号的高楼、候望台、烽火台,设于边境地区以监视敌情,后来逐渐演变成维护社会治安的地方警察机构。亭长是亭的负责人,事实上在秦至汉初,亭长的正式名称叫“校长”,西汉中期以后才称亭长。亭长手下有求盗、亭父等属员。亭父掌开闭扫除,求盗掌捉捕盗贼。下文将要提到的“亭佐”,则是亭卒。《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载有相关案例两起,可借以一探亭之究竟。一是盗马案,二是群盗案。
市南街亭的求盗甲,在例行巡查的过程中发现有一行色可疑的男子丙,便上前盘查,果不其然,丙未能说清马匹和衣物的合法来源。马系苍白杂色母马,右眼有病;衣服是丹黄色帛面夹衣,有帛里,领和袖有宽大的缘边,还有鞋子一双。求盗甲于是将丙拿获,捆送官府治罪。
群盗案是某亭校长和求盗在巡山时发现的。
那天白昼,校长甲率领求盗乙、求盗丙二人巡逻到某山,发现男子丁和戊,手上都持有兵器,并且是极具杀伤性的弩。长平大战,赵括就是被这种性质的弩射死的,弩向来属于官府管控的武器。秦代社会,士兵出征,武器由官府提供,打完仗再上交,遗失或损坏武器要照价赔偿。丁和戊手中拥有武器,这种反常的现象说明,对方不是逃兵就是盗贼,二者必居其一。戊果然武装拒捕,举起弩箭向他们射击,三人于是挺剑还击,合力将戊的头砍了下来。丁见势不妙,立即缴械。据丁供述,他此前与戊,还有己、庚、辛,结伙抢劫了公士某的家,得钱一万,便分头逃跑。己等三人在此之前已被逮捕,他和戊便四处逃窜,直到被发现。秦律规定,五人以上团伙作案按群盗处理。
由此可见,亭的存在关系地方治安。
秦汉时期,驿道、关津、街道,以及市场,都设有亭。上述街亭就是城市内所设的亭。《史记·白起列传》载:武安君白起负气不听从秦昭王的调遣,秦昭王一怒之下贬其为士伍,限期出京。“武安君既行,出咸阳西门十里,至杜邮,引剑自刎。”这个“杜邮”, 《水经注》作“杜邮亭”,方位在咸阳“磁石门西”外十里的地方。十里一亭的十里指里程,所以古人送别往往要送至“十里长亭”,表示礼到意到。苏轼《送孔郎中赴陕郊》说:“十里长亭闻鼓角,一川秀色明花柳。”亭名带上一个“邮”字,反映出秦时的“亭”附带邮传的属性。
《汉书·项羽传》:项羽兵败,“欲东渡乌江,乌江亭长舣船待”。这里是交通渡口之亭,摆渡当是它的全责。陈平逃离项羽阵营的时候,渡河,船人见他长得肥肥胖胖,又腰挎宝剑,又独自一人,“疑其亡将”,当有金银财宝,遂动了杀心。情急之下,陈平把衣服脱光,拿起竹篙假装帮忙撑船,船人“知其无有,乃止”。屈原流落民间,与渔父对答,我疑心那样有见识的渔父当亦归属“渡亭”吧。
又有市亭,设在城市中,或比较大的市场中,兼摄起现今的工商行政或市场管理所的职能。《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提到“毛诬讲盗牛案”(具体案情见后)。案件发生在秦王政二年(前254),名叫“毛”的人牵着盗来的牛到雍县市场上去卖,亭长“庆”怀疑他的牛是偷来的,遂上前盘查,由是案发,可证市亭责在维护市场的治安和秩序。“奏谳书”还提到“里中女子遇刺”一案。说有个叫“孔”的人,家住集市旁,贫而好吃懒做,便动了旁门左道的心思。是以日日“恒游旗下”,物色抢劫对象,伺机动手作案。此“旗”便是市亭的标志,有如后来的酒旗,意使赶市者一目了然。《史记·三代世表》讲“旗亭,市楼也。立旗于上,故取名焉”。市楼顾名思义就是市中楼房,市亭之旗立于其上。
秦王政二十二年(前225),南郡江陵县发生了一起案件,名曰“芮盗卖公列地案”,最能体现市亭之职能。这里的江陵县,即楚国故都——郢。秦昭王二十九年(前278),大将白起击楚,拔郢,更东至竟陵,秦廷在这些新占领的楚国北部地区建立了南郡。至案发时,秦廷统治江陵县已达五十多年,社会各项事业渐次走上正轨,经济也得到相应的发展。江陵县因此区划了一块地,作为集市贸易的场所,称为“列”。承租者按规划自行搭盖店铺,称为“肆”。
公卒“芮”和士伍“朵”本已承租棺材摊位(公卒,秦汉无爵身份之一,和表示无爵位的士伍地位差不多),按规定在同一集市是不能重复承租第二家的。但他们发现边上有家空摊位,地段好,方便做买卖,就想承租下来。找亭佐“驾”商量,“驾”没有答应。“芮”和“朵”就暗中唆使隶臣“更”出面承租,然后合伙。隶臣是官奴隶,隶属主管市政的“主市曹”。“更”于是向“驾”提出申请,“驾”也答应给他。这时大夫“材”闻讯也来竞标(大夫是秦二十等军功爵的第五级),他向江陵县县令“感”提出申诉,说那块空地原是他承租的摊位,十多年前官府开设主管贸易区域的“市官”,把摊位从他手中收回去,就地改作官府。官府被废弃后,“材”本想再承租,但因已有铺面的缘故而没能实现。“材”感到不满的是,“更”同样没有承租的资格,为什么能得到?县丞“暨”奉命出面干预,调查发现“更”确实没有承租的资格,当即予以撤销,并对涉嫌存在过失的主市曹的官吏“史”,提出举劾(列举罪行、过失加以弹劾称举劾)。
县令“感”交代亭长“贺”说:如果没有其他人讼标的话,把摊位给“材”吧,毕竟原是他的摊位。这时走马“喜”闻讯表示也要争讼,“贺”就没敢答应给“材”。“材”私下找“喜”商量,要他不要出面竞争,等承租成功后“喜”若想要,可以和他原来的棺材摊位进行交换。“喜”满口答应。“材”自认为此事已妥帖,没再跟亭长“贺”通气,就自作主张动手搭盖,修成铺面。看着就快完工,这时,“芮”寻上门来并威胁说,若不跟他合伙,他要争讼。此时“材”已投入不少钱,“芮”若真来这一手,摊位势必被官府收回去,材就得承担不小的损失。“材”不得已答应了“芮”,“芮”也爽快地拿出那份该他出的份钱。“喜”得知“材”已和“芮”合伙不准备和他合伙了,于是向“贺”提出申诉。“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把“材”、“芮”、“喜”三人同时告到县廷,理由是他们原已有棺材摊位,竟然私自搭盖并相互争讼。
案件尚在审理的阶段,“芮”又再生枝节,他想跟别人合伙捕鱼,一时筹不到钱,就动了歪脑筋,把与材一起搭盖的铺面中属于他的那部分份额卖给了士伍“方”。“方”是“朵”的儿子,也开棺材铺。“朵”的姐姐“孙”是“芮”的嫂子,“芮”的哥哥已去世,“孙”尚健在。“芮”仗着这层关系,自忖就算事发,想来方也不至于绝情到把他送进牢房。“芮”就以一千四百钱的价格将地和地面建筑一并卖给“方”,“方”首付一千钱,已为“芮”全部拿去买了渔具。不过“芮”到底不放心,担心事发吃了牢饭可不是玩的。于是又自个反悔,想通过抬高价钱的方式逼“方”放弃,再退钱给“方”,神不知鬼不觉地将这事抹平。在这里“芮”很可能又耍了个心眼,他明知没钱还给“方”,却做那样的打算,合理的解释是,在吃牢饭与欠钱被人责骂之间,“芮”显然选择了风险不大的后者。“芮”于是向“方”索价两千钱。“方”果然嫌贵,不想要。“芮”表示不想要的话,可以还钱给他。可是都过去三天了,“芮”还一点动静都没有,“方”的父亲“朵”急了,直接上门讨债。“芮”的母亲“索”代还了二百。对于八百钱余款,双方达成协议:五天时间还清;如果“芮”无力偿还,“朵”可以按照原来的价钱拿走铺面。事实是“芮”根本没钱还,索性避走捕鱼去了,直到被捕。
县廷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如下事实:属于“芮”的那部分违章搭盖值钱六百零九钱;土地面积四百三十五平方尺,估值一千钱。同时“芮”是被捕而非投案自首的,故以“盗卖公地”的罪名,判处“芮”“黥为城旦”。
本案中亭长“驾”、亭佐“暨”直接行使管理“肆”的职权,并受命于县令(长)。就是说,亭直接归县管。尽管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可靠的数据表明秦时亭的数量,但《汉书·百官公卿表》显示,西汉末,全国共有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个,这说明亭这一设置在秦汉时期已形成完整的体系,已然是骨肉相连的国家机理。事实上,亭长的职级偏低,承担的工作却有相当的风险,因此一般人并不乐意从事这项工作。东汉时,陈留郡太守鲁平任命李充为“功曹”,李充不干。太守大怒,“乃援充以捐沟中,因谪署县都亭长”。这句话的意思是,把李充贬为县都亭长,让他不得好死。别人不敢干不愿干的事,有一个人极乐意干,他就是刘邦。
大约三十来岁的时候,刘邦做了泗水亭的亭长。泗水亭位于沛县东百来步的地方。刘邦亦是沛县人,籍贯是沛县丰邑中阳里,也就是沛县丰乡中阳里。亦是沛人的夏侯婴,当时担任沛县的“厩司御”,掌管一县的车马事宜。每回送客往返,有经过泗水亭,夏侯婴都要特意拐进来,寻刘邦聊天,“未尝不移日也”,关系日渐亲密了。刘邦亦与萧何、曹参这样的县吏混得很熟。
尽管刘邦好人缘,但需要面对的刚性事实是,工资不高。亭长和他的属吏求盗、亭父等都是斗食之吏,年工资五十石。秦汉的习惯,以年计俸,按月颁给。秦以石为最大量器,故以石表示官秩的等级。但五十石并不表示亭长的年工资总额就是五十石的实数,它只是官秩等级的表示。至于亭长的具体工资是多少,目前尚无这方面的文献支持。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工资应当不是很高。而刘邦有一大家子要养,嫡妻吕氏——后来心狠手辣的吕后,长女即后来的鲁元公主,嫡长子刘盈即汉惠帝,又有庶长子后来被封为齐悼惠王的刘肥。捉襟见肘想来难免。刘太公就见一次骂一次刘邦,不如其兄刘仲持家有方。骂得刘邦火大死了,当了皇帝后还耿耿于怀。于是,吕氏就得带着两个年幼的子女在田间耕作,而刘邦亦要“告归之田”,请假回家干农活。一次刘邦又姗姗来迟,吕氏也是多嘴,告诉他刚有人给她娘仨相面,说均是大福大贵之人。刘邦闻说,立马撇下农活,就去追。由此来看,刘邦也如陈胜一样是个不安分的人。
话说亭长的职级虽不高,管的事却不少。查禁盗贼、盘查过往行人、调解民间纠纷、接待往来官员等,着实一大摊子事。李悝说,王道政治,最紧急的要务是惩治盗和贼(“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顾名思义,“求盗”的工作想来也是不容忽视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之“捕盗律”规定:求盗的任务是捕盗,不能让他干迎送官吏及其他杂事,否则主管官吏要受到处罚(“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前文说过,赀二甲换算成铜钱即2688钱,差不多是普通劳动人民一年的工钱,这就是刘邦让求盗跑到薛地去给他定做个性十足的竹皮冠的风险值。所幸泗水至薛,属于短途旅程,往返用不着太长时间,只要该求盗不说,也便没人知道——刘邦经常干这种擦边球的事,后来果然吃上官司。
身为亭长,刘邦理应有比治“刘氏冠”更为急切的事,那就是“持二尺板以劾贼,索绳以收执贼”。“二尺板”不是兵器。板,指长度为二尺的版牍,上面写有法律条文。所谓“以劾贼”,即如章告劾,也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惩办盗贼。亭长在巡视辖区时,手持“二尺板”的意思是,必须当场向“不法分子”宣明纲纪,并就其所犯的罪行向县廷提出准确无误的控告。绳索是用来捆绑“不法分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亭长可以随便抓人,随便杀伤人,却是一切均得按章办事,这就是“如章告劾”的要求。
求盗同样受到这个约束。
亭抓到嫌犯后,应将嫌犯与赃物一并解送县廷,由县廷来处置,这是因为亭这一级无权审判罪犯。只要是在辖区内发现的案情,无论是自己发现的,还是居民检举的,亭都有责任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控告人的姓名,以及其他有关细节记录下来,报告县廷。上文提到的盗马案将母马及衣物叙述得历历在目,仿佛才是隔天发生的事情一样,即是这方面的例子。这类报告文书秦律中的习语通称为“爰书”。其格式如下:
盗马爰书:市南街亭的求盗某里人甲捆送男子丙,还有马一匹,是苍白杂色母马,右眼有病;丹黄色帛面夹衣,有帛里,领和袖有宽大的缘边,还有鞋一双。(求盗)报告说:“丙盗窃了这匹马和衣物。今天在亭旁发现的,于是将丙捕获送到。”
亭长手中的二尺板,除“如章告劾”外,还兼有普法的功用,这是相当令人意外的。秦律规定:各级官员都有向吏、民宣传法律的义务。1975年12月至1976年1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现大量以秦律为主的法律史料,内容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乙种)等十种,总称“睡虎地秦简”。文物出版社出版有《睡虎地秦墓竹简》同名书籍两种,1977年9月版的是精装本,内有竹简的实物照片;1978年11月版的是普及读物,没有照片。《语书》便是地方官员向吏、民宣教法律的告示,“令吏、人皆明知,毋至于罪”。《法律答问》是官员向吏、民解释法律的记录,把这种记录编成书籍也是一种宣教。
刘邦手中的二尺板作为法律宣教的一种形式,并非一成不变用到坏为止,却得至少每年更换一次。《尉杂律》规定:“岁雠辟律于御史。”廷尉是秦代的最高司法官,廷尉每年要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某些法律条文,或因过时应修改,或因文字与副本有出入不得执行。御史掌管法律副本,收藏在禁室中:
封条上盖上“禁室”的印,如果有人私自揭开“禁室”的封条,以及进入“禁室”偷看“禁室”的法令,以及删改“禁室”法令一个字以上,都是死罪,决不赦免。每年一次,依照“禁室”所藏法令的条文,把法令颁给官吏。
各县接到朝廷颁布的新法令后,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遵用的法律。就是说,像刘邦这样的亭长,每年都得到上级机关抄录最新的法律。《睡虎地秦墓竹简》便是墓主人“喜”,出任县里的司法官吏时所抄录的法律条文。“喜”出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2),始皇三年(前244)八月进用为“史(书记)”,翌年任安陆县之“□史”。六年,成为狱史。七年,调任邻近之鄢县的令史。十二年在同县从事“治狱”工作。安陆县为今湖北省云梦县,云梦睡虎地墓群位于云梦县安陆故城的西郊。鄢县则在今宜城附近,与安陆同属南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