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革声浪
明人张燧在《千百年眼》一书中这样评价商鞅:“(商)鞅一切不顾,直是有豪杰雄胆。”
这是一句中肯的话,说明张燧是懂得商鞅的,懂得商鞅原本赤手空拳,却需要面对群狼,他的机会只能是成为拼命三郎那样的人。这是因为改革谈何容易,与虎谋皮谈何容易,要动人家的既得利益更是谈何容易。《君王论》(意大利政治家、思想家尼可罗·马基亚维利的代表作)里有这样一段话:
我们必须记在心里,在任何国家中企图推行一种新秩序,那是最难于着手,最险于进行,或者是最少成功把握的。因为一切从旧秩序中获得利益的人们都做了那个改革家的敌人,而一切有希望从新制度中得到好处的人,却都只是些不甚热心的保卫者。这种淡漠心情之所以会产生,一部分因为他们害怕那些受既存法律之惠的人,一部分则由于人类不肯轻信的天性——人们对于任何新事物都不会认真相信的,除非它已为实际经验所证明了。因此,每当机会来到,可以向一个改革家攻击之时,这些反对者们总是以偏激的热情向他进攻,而另一些人却只是没精打采地给他以保卫,处在这二者之间,他是冒着大险的。
远的不说,在商鞅之前,冒大险的人就有吴起。
吴起初到楚国的时候,那景况真是气贯长虹,光芒万丈:扒香蕉皮一样把附在贵族身上的利益层层给扒了去。谁都想对吴起动刀子,要不是碍于楚悼王的话。楚国原本可以是剑,吴起还了它剑的本质,并且一度锃光瓦亮。只是楚悼王没能活出足够的岁数以让吴起的理想在楚国生根发芽就死了。吴起都躲到楚悼王的停尸床底下了,那些被扒得只剩仇恨的人,宁愿冒着一锅端的凶险也不准备放过他(楚法规定:伤害国王的尸体属于重罪,要诛灭三族)。雨一般密集的箭矢于是到处都是,楚悼王可怜的尸体上都是了,何况吴起。
跟既得利益者只适合谈天气,不适合谈理想。
同样可虑的前车之鉴还有,吴起本在魏国干得好好的,却是因为相国公叔的嫉贤与妒能,布下连环圈套来排挤,不仅葬送了吴起未竟之事业,某种程度上讲,也自此断送了魏国锐意革新的排头兵地位。因此,商鞅满怀忧虑地找到秦孝公,对他说了一句话:
君臣抛弃法度,听任私意,必定混乱。
魏武侯听任公叔的一番私意,结果失去了一员举足轻重之大将。商鞅就此进一步阐释说:
世上掌握政权的人,多抛弃法度,而听信私人的议论,这就是国家纷乱的原因。古代帝王制造了秤和尺,到现在还模仿着做,正是因为它们的分量明确。假如有人抛开秤来断定轻重;放弃尺来推测长短,他虽然高明,商人也不听他,因为那是不准确的。法度就是国家的秤和尺,背弃法度,而听信私人的议论,都是不懂得事类。不用法度,来论定人的智慧、才能、贤和不贤,只有帝尧才不会错,但是世人不完全是帝尧。因此古代帝王知道主观的议论、私人的赞扬是不可信任的,所以建立法度,明确分量,合乎程式的就赏赐,损害公家利益的就惩罚。赏赐和惩罚的办法不失去准则,因此人民不争。如果朝廷给予官爵,不根据人们的劳绩,忠臣就不肯前进了;施行禄赏,不和人们的战功相配,战士就不肯出力了。
这真是个胆大妄为的理想,乃至连君王的权力也要加以圈限。然而令人大吃一惊的是,秦孝公竟然愉快地接纳了这个建议。秦孝公的这个态度不可思议,也琢磨不透。不过得承认,以国君为代表的塔尖集团,本来权力巨大,足以呼风唤雨,咳唾为恩。君王有足够的威权和资格一脚把维持社会秩序的纲纪规矩踢到角落里,然后按自己的意思颐指气使,就如明太祖搞了个神出鬼没的锦衣卫一样。问题是,接下来他亦得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来接受事实:上行下效,混乱那是一定的。诸如把汽车开成坦克,将手机伸进漂亮的裙底,直接把人绑了扔在街上然后动手公然开拆私人住宅,如此等等。商鞅直接告诉秦孝公,您得带个头,先把规矩立起来,而后谁碰谁死,否则这事没法办。秦孝公实在想不出反对的理由,于是全力表示支持。
这两个时刻准备崭露头角的年轻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试探与磨合,终于达成共识:
法度已经建立,而私人的善道还行得通,人民就不怕刑罚了。
这其实是在解决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的历史性问题。周天子无疑是权大于法,所以催生了春秋战国;秦国的庶长无疑也是权大于法,所以公族强势,秦政混乱。法大于权是魏国初步实现的,商鞅接下来需要强力拔地而起的理想。虽然这很难,但商鞅做好了一鸣惊人的准备。
于是,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三年),秦以商鞅为左庶长,给他权力,给他舞台,给他一展身手的机会。
我们在前文已领教过“庶长”这一职位的威猛,而秦孝公能顺利地将“左庶长”之要职委命于商鞅,说明改革之初,秦孝公的意志是坚定的,目标是明确的,手段也是强硬的。虽然从公族手中抢夺庶长一职的具体过程,文献连语焉不详都不是,此处直接删去若干波澜。但依据人情物理,动了人家的奶酪,其间的烛光斧影则可以想见。这就如改革之初,左庶长商鞅曾拿碍事的公子虔和公孙贾开刀一样。
公子虔是督责太子为人处事的老师,称“傅”;公孙贾是教授太子知识的老师,称“师”。
新法推行初期,自上而下,基本是群起反对,这多少印证了朝中二老甘龙和杜挚的预见。先是有数目不详的百姓跑到国都栎阳上访,抗议新法给他们的生产生活带来的严重“不便”。接着太子嬴驷(后来的秦惠文王),不知何故也以身试法。商鞅动了怒,扔下一句硬邦邦的话:“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便要动手处理太子。但太子是君嗣,未来的一国之君,不可以施刑,那就处理太子的老师。养不教,父之过,学生教不好,自然是老师先生们的过错。于是“刑其傅公子虔,黔其师公孙贾”。
这样的手法无疑是孙武杀吴王宠妃,司马穰苴杀庄贾(齐君宠臣),谁还敢不听号令?《史记》载:“明日,秦人皆趋令。”这就为商鞅深度推行变法做好了铺垫。
需要提醒的是,《史记》所述商鞅变法之令,乃包括其一生的施政纲领,非将秦之制度,一旦完全改革之。
革新的风暴于是肆虐了秦中的每一个角落,每一寸土地,也没准备放过每一个人。
商鞅要求相邻五户人家结成一“伍”,互相监督,彼此保信,一户有罪,其他四户亦脱不了干系,是为扬名历史的连坐法。单看字眼不免恐怖,但实际情形如何呢?且听我分析。商法又规定,一家有二个以上的成年男丁,如不分家单过,官府将加倍征收赋税。彼时,正常家庭一般都育有多孩。刘邦就有兄弟四人。《新语》是总结秦朝成败经验的书,其作者陆贾就养有五个儿子。等这些孩子长大成人了,分户别居,那么这时候再来看所谓的“伍”与“连坐”,其实就是亲缘集团之间的监督与互助,基本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秦律规定,四邻有互相救助的法律责任。在大道上或郊外,见到有人受侵害,百步之内的任何人都有救援的义务;若袖手旁观,一旦查获,必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少罚款二甲。
这里出现的“甲”与下文将要出现的“盾”,这些词汇一看就知道是紧俏的军事物资,打战用得着的,是以秦律中通常以甲、盾作为经济惩罚额的等级标准,术语叫作“赀甲盾”。秦代的二甲约值铜钱2688钱。这是个什么概念呢?在秦代,一天的工钱是八钱,官府提供伙食的话则是六钱,一个劳力要费时336天或448天才能赚够二甲。这就是见死不救的代价,不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家老早就发现,面对野蛮,道德一无是处。
避免连坐的有效方式是“告奸”,通俗地讲就是检举揭发。官府明火执仗地鼓励“告奸”,并且对这种行为实施物质奖励。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意地捕风捉影,凭空捏造。事实上,“告奸”这种不得已的办法是有其严格的限制与约束的。就是说,一旦发现你的这种行为存在蓄意诬陷他人的主观故意,那么你诬陷别人什么罪,官府即以这个罪名来处罚你,是为“诬告反坐”(详情见后文)。
于此,我们约略可以知晓秦律的审慎,它并不野蛮。
传说中的“路不拾遗”,字典的解释是,路上没有人把别人丢失的东西捡走,比喻社会风气良好。“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后来成为社会清明的标签。实际上,这个词在秦律体系里面的本义是不得非法占有不义之财,刑名“拾遗者刖”。刖,肉刑的一种,意思是把脚砍掉。历史上著名的孙膑,即被同窗好友庞涓处以这种刑罚。膑即刖也。当然后来随着秦律的不断发展完善,一种名叫“鋈足”的刑罚成为刖刑的替代刑,意思是足上加械,以限制人的自由,算是一种拘禁,不再砍掉犯人的脚。路而拾遗所以入刑,是因为这种行为亦是“盗心”的一种表现,旨在打击不劳而获。
严禁私自打架斗殴,违者严惩,这里旨在重塑社会风气。《史记》提到刘邦戏伤夏侯婴一案,虽曰“戏”却出现伤情,刘邦为此险些吃了官司,幸得夏侯婴拼死抵赖,方得开脱。
为人子而不孝,那是死罪。为人夫为人父而好吃懒做,以致家庭困顿、无以为生的,不仅其本人要被籍没为官奴隶,连累其妻、子亦要被籍没为官奴,称“收”。秦汉律中设有“收”一项制度。如果所犯为完城旦、鬼薪以上的罪,或犯应处以腐刑的奸罪,就没收其妻子儿女、财物与田宅,这就是收制度。这是因为“黔首不田作不孝”,把“不田”作当不孝罪处理。
周制百步为亩,商鞅易以240平方步为亩,这无疑是在向农民大踏步让利。勤力于农业生产,多产粮、多织布帛的,作为奖励,免除其自身的劳役或赋税。当年的专业称呼叫作“复其身”。“复”有二层含义,一是指免除庶民(自由民)的赋税徭役;二是指解除奴隶的奴隶籍,恢复其庶民身份。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秦律把有无犯罪意识,作为量刑定罪的主要依据。犯罪意识即犯罪动机,在秦人看来,犯罪是人的恶性的发作,是最危险最可痛恨的事,是除法律之外无法克服的社会病患。所谓连坐,其主要依据就是犯罪意识。同居同伍犯罪,思想上千丝万缕,不告奸就是或同情或包庇或认可,即属思想犯罪。比如前面提到的“盗心”,在犯罪意识有所表露时即给予刑罚,有斩断犯罪意识继续发生的企图,商鞅称之为“用刑于将过”。比如:盗窃一钱,处罚是流放。流放在秦代是仅次于死刑的严重刑。窃一钱就流放,只因偷盗的意识太过恶劣。同理,不告奸就是见恶不止,故要处以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这里的“赏”是相当丰厚的,亦符合商鞅的重赏原则:士兵能够获得敌国甲士一颗首级,就赏赐爵位一级,田地一顷,住宅地九亩,赏给“庶子(庶子的地位接近仆人)”一人供其使唤;欲为官者,可为五十石之官;奴隶斩获敌首可以成为自由民。相反,若战场降敌,将诛及其父母妻子;被俘归来,一律要被没为公家的奴隶。藏匿奸人、隐瞒奸情(匿奸),比照降敌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