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Polymerization of the Nature of the Anyone-Caused Disasters
Abstract: Any natural disaster is associated with the human behaviors. Huge amount of inappropriate human behaviors, or the superimposed, polymerized mass misconducts which occur in a particular time and space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disastrous consequences. The virtue of anyone-caused disasters is based on the ag-gravating and gathering of the human-induced misconducts and the casualty losses. In the dimension of disaster law, exceeding the reasonable limits of mankind conduces mean disastrous factors. The issue of anyone-caused disaster is the fundamental issues of disasters law. The human-induced disastrous behaviors show a polymeric disastrous characteristics, and have some different styles, including single-act states, group behavior-like state, overall-behavior State and the complex acts-like state. The awareness of the hazardous is the precondition and foundation of the controlling and reducing the disastrous factors of human-induced behaviors. The normalization for the anyone caused disaster is the key to facilitating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disaster-caused characteristic to disaster-managing characteristic, and could bridge the conflicts of the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and other interests. Currently,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s we should do is to reveal the formation mechanism and the disaster-aggregated hazard of the anyone caused disaster, and introduce the concepts of ecological security i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disasters control, and design the managing patterns of human group behaviors through the law in top-level.
Keywords: Disastrous Factors of Human Behaviors; Group Behavior; Char-acteristics of Polymerizing
“公地的悲剧”是加勒特·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一文中,论述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如何导致公地成为牺牲者的公地负外部性,并以牧场的草地退化而导致沙漠化的环境问题的产生为例的。如今,“公地的悲剧”已经成为资源环境问题中,人的致灾性或者生态资源负外部性的一个代名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为环节或者法律制度实施的有效性问题,的的确确就如哈丁所分析的那样发生着。
人的自利性导致某人以搭便车的心态,增加公共牧场上自有牲畜的数量,于是其他人或者牧人群体也效仿这个人的样子,释放各自的搭便车行为。结果,搭便车利用公共牧场行为的后果必然是:牲畜数量超过牧场的承载能力,于是,人的致灾性——人这种群体自利性——导致草场退化、沙漠化情形的出现。这种情形就是“公地的悲剧”。例如,2004年3月2日,四川省沱江流域发生严重的水污染事故,导致四川省的内江市、资阳市等沿江社会公众断水26天,直接经济损失约3亿元,沱江生态环境需要5年时间才能恢复到事故之前的水平。又如,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松花江水域严重污染,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再如,2010年7月16日,大连新港附近中石油的一条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超过50平方公里海域受到污染等事例,就是“公地的悲剧”类实例,在灾害法学领域,以人的致灾性表现出来的鲜活的例子。
这些事故或者事件,按照海恩法则,在理论上讲并不是必然要发生的,而是法律制度的效用不足即法律规范不能得到严格遵守的产物。换句话说,由于搭便车的“人的自利性”和对于生态资源利用的负外部性,牧人的群体自利性被聚集起来,导致草场上承载的牲畜数量超过了牧场的承载能力,从而演化成人的致灾性,即出现人的致灾性聚集特征,才是导致“公地的悲剧”的根源之所在。
一 人的行为二分法——人的致灾性与治灾性
人的行为具有致灾性与治灾性,这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两个层面。按照生态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派别的观点,人类中心主义在认识论、价值观等方面存在不能有效制约和控制人的致灾性的问题,要让人的致灾性转化成治灾性就必须采用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走出人类中心主义或者走向非人类中心主义。我们要树立自然生态系统与人类社会是相互影响关系的生态伦理整体价值观,人与自然物的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内在价值,人类应该在尊重自然物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对于非人存在物抱有同样的道德关怀。从生态安全战略的角度,我们要认识人的环境资源利用行为的法律属性,即人的资源利用行为的致灾必然性,同时也要认识到把这种致灾性转化成治灾性的可能性、必要性和急迫性。
事实上,人的行为具有致灾性的根源。有人认为,生态危机本身是因为人的活动以人的利益为中心而造成的,与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有关。也就是说,人的行为的致灾性的本质是其趋利性,这种趋利性往往就是致害性而不是避害性,要让这种致灾性转化成治灾性的话,就要做到人与自然关系的合理化、科学化和制约化,即法律义务化。这种法律义务化,是在肯定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同时,肯定和承认其对自然资源包括生态资源必然带有的危害性和致灾性。对这种改造自然的能力,我们也要看到其致害性和人为控制的必要性。
因此,人的治灾性的出现,是在工业文明或科技文明的背景下,认真审视和反思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利用行为的后果以及环境效应,并把生态安全战略实现过程中的社会利益调控关系,放到社会利益已经分裂化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协同和协调关系的层面下考虑。唯有如此,人的致灾性转化为治灾性才有可能。
由于人类中心主义在生态伦理层面上的异化,让人类尤其是次级概念下的国家或者某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误以为,可以超越生态规律或者生态伦理的边界,而肆意妄为或者任性而为,根本不必考虑自然规律尤其是生态规律的不可忤逆性。在这里,生态规律的不可忤逆性本身,就是指生态规律是任何人、任何组织或者任何政府都不能改变的。于是,在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法律失灵的背景下,人的致灾性的聚集、聚合或者汇集,就成为生态安全义务承担与履行的重大制约因素。尤其是,当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于我国的生态资源的利用,包括城市环境的发展因素等进行规划时,就缺乏一种生态伦理学的考量要素,让太多的享受型、奢侈型和城市空心化与城市病的蔓延等,同步发展和跟进,这种发展战略本身,让长江上游的金沙江河段,成为万里长江水污染最为严重的河段之一。
从这一点上说,人的致灾性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本身,不讲法律基础或者打破既有的法律秩序过程中,没有加进生态安全理念,遵守生态规律的意识等有内在的密切联系。换句话说,在各种各样的改革口号或者经济体制改革理念之下,人的“无边界欲望”被激发起来之后,没有任何限制或者法律制约其发展,从权益层面上看,这似乎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从生态安全义务等层面看,则大成疑问,理由是:在经济发展或者经济体制改革当中,出现权利义务分割或者割裂的时候,任何重大的经济发展都会以生态资源的付出或者消耗为代价。而这种代价本身,有时候,就表现为发展权利或者改革理念或者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本身,包含的超越生态安全边界的问题,即人的致灾性的激发、选择、固定和依赖的问题,形成了作者强调的人的致灾性的路径依赖。
于是,人的致灾性有时候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这看起来似乎是一种悖论。但是,这种悖论的背后,是一种内在的利益联系或者发展权利与生态安全保护义务割裂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有时候也可以看成是一种人的个体层面,人的自利性或者人的自私性的必然表现。由此而言,人的致灾性被激发、固定和选择的必然性,便是导致生态危机的必然性了。
由于市场一般不会对没有产权的物品进行交易,使得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成为人人可以免费开采和竞争使用的公共物品。长此以往,必将造成资源的短缺和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以海洋生态资源利用为例,长久以来,海洋资源与环境空间被当作“公共物品”,人们往往过度使用和浪费海洋资源,人为造成海洋资源短缺。这是由于海洋资源使用费过低或不需要支付,造成大量海洋资源被浪费或过度使用。例如,海洋中的鱼类资源是一种具有竞争性无排他性的公共物品,某一段时间内有的人捕的鱼多了,有的人捕的鱼就少了,而不可能对任何从海洋中捕到的鱼类进行收费,就是具体例证。
但是,即便是环境资源有所有权,也不足以防止污染的发生。理由是,许多环境资源的公共品特性,决定了利用这些环境资源,尽管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比如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或者土壤环境保护等制度,可能很完善或者在法律制度的设计性架构层面“很有效”,但是,在制度的职能化即执行化或者措施化、实施化层面,会出现效用耗竭或者变得无效用,那么,也是集体消费而无人付费,或者集体排污引发雾霾而无人担责,或者利用持续收益不断而监督松懈诱发事故或者环境灾害。
比如,2015年1月2日13: 00左右,哈尔滨市北方南勋陶瓷大市场仓库(简称“北方市场”)发生火灾,由于失火地点周边房屋密集,且地下一层、地上一至三层全部为仓库,仓库内又没有隔离墙,存放着大量易燃物品,加上消防通道不畅,灭火救灾难以到达有效位置,导致“火烧连营”持续20多个小时,造成5名消防员遇难、14人受伤(包括13名消防员和1名仓库保安)。据初步统计,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1.1万平方米,坍塌楼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紧急疏散居民549户,共2000余人,其中楼体垮塌部分涉及7个单元150户居民。关键的一点就是,失火的“北方市场”,竟然是“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也就意味着在“北方市场”火灾中死亡的5名消防员,竟然成为我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技术规范运行和调整下的法律制度效用低下的牺牲品,“北方市场”的消防安全这种公共品的集体消费特征,过于明显而独特!
另外,很多环境服务是集体消费或使用的,很难区分和确定一个人或一辆汽车使用的空气的价值,当然就不能确定任何一个人所使用的环境服务的价值,这时,很难通过收费来使人们不去污染环境,以及不去过度利用生态资源。就如同前文中,“北方市场”的消防安全这种公共品,其市场安全的边际收益,并不直接与失火后的建筑物、货物和经营收益损失等关联,于是,商户们不关心经营场所的火灾问题或者消防安全隐患,市场管理者或者消防职能部门也可以不理不睬这个问题。结果,“北方市场”成为一个“公地的悲剧”发生的场所,只是,这个“公地的悲剧”以“北方市场”失火和5名消防员死亡的形式表现而已。可见,如果生态资源的利用者,不把利用其环境资源的成本计入自己的成本,那么,其资源利用行为就会完完全全“自利化”,并不总是采取最高效无害的方式,而总是不计代价地利用生态资源,当这种过度利用生态资源的行为表现出一种“群体消费”特征时,生态危机或者人为灾害的发生,也就不远了。
对于人的致灾性的揭示本身,是为人的治灾性的发现,继而是为选择、固定和路径依赖提供理论依据的。事实上,人的致灾性作为人在生态规律面前,认识到生态危机的危害后,能够运用协同理论,控制人的个体、群体和整体,各种社会组织和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等的发展冲动,并把这些发展冲动,在生态伦理价值观层面上,以非人类中心主义为指导,而变成体制、机制和法律控制的制度文化属性。这种属性,是在一种生态人的价值观之下,协调生态资源利益与生态规律,利用环境资源发展和保护环境资源等各个层面的利益关系,以及各级各类权力划分关系,还有各个层面的利益主体之间的资源利用关系,等等。
人的治灾性作为一种生态伦理学上,对于人的致灾性研究的“二元结构型”成果,需要从这种属性其实也是与人的认识水平密切相关这一角度,寻找突破点。也就是说,人的治灾性只要能够变成一种社会规律层面的社会意识或者生态伦理意识,那么,对生态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认识越深刻、越全面,社会实践即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安全维护的预期性就越好,人们就越能控制生态危机的发生或者加重。尽管生态危机不能绝对被克服,但是,只要有了生态伦理意识的推广和普及,那么,就可以在最大限度内控制生态危机的发生,这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当人的致灾性概念被提出后,作者感到欣喜的是,二元结构型的研究成果,让作者看到了人的身上也具有的治灾性。这种致灾性是生态危机的克星,也是我们在生态安全义务确认、界定和履行过程中,必须认真考量的法律因素。
二 人致灾行为的样态——聚合性特征
在灾害社会学上,人的致灾性不是一个人或者单个人的生态资源利用行为就可以转化或者显现出来的。当生态体系中某种生态资源本身,其环境容量或者自净能力或者自我愈合能力,远远地高于单个人或个体人的致灾性或者致害性的时候,其生态资源的利用大多处于致灾性低于自净能力的状态。于是,生态平衡或者生态系统的均衡状态就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生态系统的良好状态必然得以保持。但是,当生态资源利用人的行为带有致灾性,并且这种致灾性被聚集、聚合和汇聚的时候,则必然导致生态系统失衡,继而出现各种灾害。
换句话说,当霾灾成为一种新型的合成型人为灾害时,人类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被严重侵害。但是,这种基本生存权利,又是被谁侵害的呢?从这个思路上讲,作者认为,生态资源利用人的致灾行为的样态,可以从行为主体的数量角度,以其行为的后果分为:单一行为样态、群体行为样态、整体行为样态和复合行为样态等类型。这些样态的划分,其目的是观察和分析利用人行为的后果,也就是寻找行为动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继而为主体行为配置相应的法律义务。
所谓单一行为模式,即单个主体的生态资源利用行为,因为其侵占性、破坏性而导致的资源受到损害或者引发灾害的行为模型。应当说,这种行为样态相对比较少见或者很少发生,因为一个人或者单个主体能够在生态资源利用中,发生危害或者致害生态资源的行为,尤其是“能量”毕竟是有限的。但是,单一行为模式并不限于一个自然人,在社会学上,一个组织或者一个大型或者超大型的企业完全可能导致严重的生态资源致灾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时候的生态资源立法,都应当针对单一行为模式进行限制性或者禁止性立法。
所谓群体行为模型,即若干个单个主体的生态资源利用行为,因为其带有的侵占性、破坏性或者利用性的聚集、聚合或者汇聚,而导致的资源受到损害或者引发灾害的行为模型。这种模型的出现,在我国应当以霾灾的社会认识或者共识为核心标志。在单之蔷的《谁偷走了北京人的骄傲?》(简称《偷走北京骄傲》)一文中,作者认为,河北不仅用版图环绕着北京,而且也用一个个钢铁厂、水泥厂、电热厂、玻璃厂包围了北京,这些工厂被公认为是雾霾的制造者。当河北省的支柱产业是钢铁、水泥、玻璃这些高污染产业时,2013年北京的雾霾已经严重到危机的地步,而河北还有8座炼钢高炉上马,水泥工业的发展速度也高于全国平均速度。这就是群体行为模式的典型事例和诠释。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我国的产业结构不调整或者调整不到位,雾霾由点发展到面,最后在我国东部地区连成一片的时候,霾灾在北京是不可能减轻或者消失的。理由是:霾灾作为群体行为模式的产物,只能靠打破这种行为模式来寻找出路。
所谓整体行为模型,即全部的单个主体的生态资源利用行为,成为群体行为模型之后,因其带有侵占性、破坏性或者利用性的进一步聚集、聚合或汇聚,而导致的国家全部版图的资源受到损害或者引发灾害的行为模型。这种模型的典型实例,便是除我国东西南北都发生的霾灾之外,普遍存在的土壤污染灾害。这种以面上灾害为特征的霾灾或者土壤污染灾害,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只讲经济发展速度、经济效益和GDP,而不讲生态效益和长远效益的恶果。对于我国社会而言,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的大力发展,国家政策总体上是正确的,但是,高速公路对于物流、人流和资本流的引导,带来的生态资源破坏与生态危机,我们的预估与法律层面上的制度控制,做得是很不够的。
于是,当我国生态体系和生态系统的脆弱性,没有为轿车大量进入家庭做好准备的时候,过多的人口和过高的人群需求,加以过于简便的程序控制,实际上导致了机动车尾气的排放,这是导致我国各地霾灾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而在我国公民的消费文化当中,奢侈、浪费和日常生活当中,饮食只为“色香味形”等外在感受性的错误消费观念,根深蒂固,一方面,带来我国菜系林立和各种各样千奇百怪“中华美食”的存在和繁荣,另一方面,各种餐桌上的“只为好吃”而不顾饮食健康的烹饪方法和习惯,比如烧烤被认为是制造PM2.5的来源之一,也成为导致或者加重霾灾的重要原因。这种全民喜欢开车、开豪车以及飙车,全民喜欢美食和更爱“舌尖上的中国”的饮食习惯,尤其是这种“只为好吃”不思健康和生态安全习惯的引导,成为土壤污染灾害另一个全民性的致灾行为的根源。
三 单个行为的灾害聚合效应——生活型聚集特征
应当说,在我国,生态资源利用人的单个行为的灾害聚合效应,作为北京市民是已经通过霾灾而深刻领教了的。在这里,所谓单个行为的致灾行为的灾害聚合效应,即任何单一个体的生态资源利用行为,都可能是合法的或者正当的,但是其微量、超微量致灾行为的聚集、聚合或者汇集,必然导致相关灾害发生,并因为其生活型的理由和原因,而持续存在或者反复发生的“行为—聚集—灾害—后果—持续”的“行为—后果效应”。这种效应本身,应当从三个层面分析。
(一)生活型行为的反复实施或者复制
对于任何人而言,只要活着就需要生活资料的不断提供和供给或者获取,这个过程本身,是生存的生态逻辑以及法律上的生存权的表现。不过,单一主体的生存权利的享有与实现,在生态学上,是一种生态资源的利用或者消耗,如果超出了生态系统或者生态体系的资源容量限度的话,必然导致生态系统的变化或者变异,这种生态规律是没有人可以改变的。于是,单一主体的生存权利的享有与实现,尤其是生活型行为反复实施与复制,比如,只要出行时,人们必须要开车,而这成为大多数人或者绝大多数人的出行第一选择时,那么,大气对于汽车尾气的环境容量可能很快被填满,于是,霾灾的出现就成为一种必然了。
(二)单一致灾行为的“三聚特征”
所谓单一致灾行为的“三聚特征”,即单一主体致灾行为的聚集、聚合和汇聚现象,以及这种“三聚现象”之中,单一行为只是一个个的个体观察样本,而群体行为和整体行为,则是可供研究和分析的“三聚样本”。当“三聚现象”出现后,必然要研究和分析“三聚样本”,并从中找出这些样本当中,人的致灾性的聚集效应的根源来。那就是,生态资源的利用,不可能只是某个单一主体为之,其他主体或者另外的主体不为之。于是,群体主体或者全体主体的共同利用,就具有必然性。这种群体主体或者全体主体对于生态资源的共同利用,在时间性、空间性层面上的重叠、竞合和不断的持续,必然出现微量、超微量的人的致灾性“三聚特征”,所以,这种“三聚特征”是一种必然要出现的生态资源特征。对此,作者认为,这也可以被认为是生态资源利用人致灾行为的复合行为模型的产物。
(三)行为持续引发“行为—后果效应”
既然有“三聚特征”,那么,“三聚样本”一旦出现,只要群体主体或者全体主体生态资源的共同利用行为不断持续,则灾害发生、持续的危害后果就必然出现,必然发生“行为—后果效应”。这种效应,就是从单一主体的生态资源利用行为表面上的合法性、正当性,逐渐变成群体行为、整体行为后面意义上的危害性和致灾性。面对这样的人的致灾性的分析和论证,任何人都不应当忽略、否认或者漠视这种“行为—后果效应”的存在,尤其是危害性的发生。
所以,一旦单一主体的生态资源利用行为,被大量复制或者无序引发而成为群体行为或者整体行为的时候,其微量或者超微量的利用行为的致灾性就会被聚集、聚合和汇聚,而成为一种显现出来的致灾性,或者“合成型的致灾性”。这个意义上的人的致灾性,最典型的就是我国在作出发展汽车工业国家决策时,根本就没有很好地计算或者推演一下:一辆机动车有微量或者超微量的尾气污染,但几百万辆机动车在几十、几百平方公里或者几十万、几百万平方公里的大地上同时奔跑的时候,其尾气微量、超微量的致灾性,如何会演绎成各种雾霾尤其是严重雾霾的致灾性?这中间,大气环境的容量与自净能力的底线,很快被人类触摸到了。
四 结语
人的致灾性的基本问题,这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即灾害法学领域基本范畴层面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是基于灾害社会学和灾害应急“一案三制”的主要目标。
当人的致灾性导致严重的生态危机时,我国通过《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在第29条对生态红线制度加以确认,并强调“实行严格保护”。为此,环境保护部基于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等4个文件,开启了我国生态红线制度建设的系统化路径。
不过,在“人的致灾性”问题的研究中,揭示的聚合效应的破解依旧任重而道远,需要从我国的国家生态安全战略高度,进行系统化的顶层设计分析和深入研究。
事实上,当霾灾又一次发生时,或者如同2015年的“8·12”天津港特大爆炸一类生产事故(实际上是人为灾害)频繁发生时,人们看到的或者感受到的,只是人的致灾性聚合效应的后果性表现,至于其形成机理或者成灾机制,至少在学理上是非常冷漠的。在作者看来,这种局面必须改变,本文正是作者进行这样探索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