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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为取义
这是一种从人的行为方式与文化的关联去界说文化的思路。沿这种思路去界定文化的理论,往往强调文化是一种具有动力特色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或者认为文化是具有动力的行为规范观念。美国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南达认为:“文化作为理想规范、意义、期待等构成的完整体系,既对实际行为按既定方向加以引导,又对明显违背理想规范的行为进行惩罚。”克林伯格认为,文化是“由社会环境所决定的生活方式的整体”。苏联学者谢班斯基指出:“文化是人类活动的全部物质和精神成果、价值以及受到承认的行为方式。”我国的梁漱溟则认为:“文化是生活的样法。”胡适认为:“文化是一种文明所形成的生活的方式。”伟大的民主革命家孙中山先生曾经指出:“简单地说,文化是人类为了适应生存要求和生活需要所产生的一切生活方式的综合和他的表现。”
以上诸论,都是用抽象程度较高的“生活方式”范畴去界定文化概念,提高了文化界说的综合性和概括性,并且也抓住了体现文化意义的根本方面,强调了文化对于人类行为具有规范作用的重要属性。但是,生活方式只能是文化的集中体现,而并不直接等于文化本身。用文化的重要体现者去说明文化自身的本质属性,同样未能达到目的。因为这种方法,在形式逻辑上不能使概念的外延周延,即概念不能涵盖它所表达的同类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