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摹写规范
冯契先生在回答“普遍的必然的知识何以可能”的问题时,提出了概念都具有摹写现实、规范现实的双重作用。他举例论证道:“小孩既已掌握了 ‘果实’这个正确地摹写现实的概念,又转过来运用它来规范果实,用 ‘果实’概念作为尺度来把果实与非果实区分开来。这是 ‘以客观事物之道,还治客观事物之身’。”并得出了概念的规范作用和摹写作用是不能割裂的结论。《易经》作为一个以八卦及其六十四卦的形式为其特征的思维模式,从整体上来说,卦、卦象及其卦爻辞是对现实的摹写,反过来对现实又具有规范作用。这一点,与冯先生讲的概念的双重作用颇有些类似,亦即把《易经》视为整体,犹如一个“概念”对现实具有上述双重作用。
一
《易经》产生于殷周之际。占卜、祭祀是当时首要的国家大事,所谓“国之大事,在祀(祭鬼神)与戎(对外作战)”。为加强对奴隶的统治,统治者的两大法宝便是迷信天鬼与滥施刑杀。那时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遭受自然力的支配,趋利避害、祈福禳祸的心理特别显著,再加上统治者要从精神上麻痹欺骗被统治者,所以,对生产、生活中的每一重要事项,诸如战争、行旅、享祀、讼狱、渔猎、畜牧、农业、气象、婚姻、饮食、疾病等都要占问吉凶休咎。这些内容,《易经》都进行了大量的摹写。下面以刑杀为例,看看《易经》是怎样摹写现实的。商代统治者所用的刑罚,不仅花样多,而且异常残酷,除了斩杀以外,更有所谓炮烙、割鼻、剖腹、活埋,以及把人剁成肉酱或放在臼中捣死等酷刑。“刑名从商”,可见商代是以刑杀著称的。在周朝之时,对商代的酷刑,还有明显的承继。如《随·六二》爻辞:“系小子,失丈夫。”六三爻辞说:“系丈夫,失小子。”是说拘捕犯人,罪及妻孥。《坎·上六》爻辞:“系用徽墨,寘于从棘,三岁不得,凶。”是说用绳索捆绑罪犯,丢在刺围里,三年未决。《困·初六》爻辞:“臀困于株木,人于幽谷,三岁不觌。”是说受了杖刑,关进黑暗的囹圄之中,三年不得见人。《困·九五》爻辞:“劓刖,困于赤绂,乃徐有说,利用祭祀。”是说受了割鼻的劓刑和断足的刖刑的刑徒,结果只有当人牲。
近年来,在殷墟发掘的人祭坑中,发现了上千具被杀祭的尸骨,有成人、有儿童,粼粼白骨上,深陷着奴隶主的刀痕,借此,可以判明他们是分别被砍头、腰斩、截肢而死的。殉葬、人祭、人牲,在殷周之际仍存在着。如上例是将奴隶作为人牲。又如《随·上六》爻辞:“拘系之,乃从维之,王用享于西山。”是说把奴隶捆绑起来,供王作祭祀中的人牲。以上是对拘捕、刑罚、监狱、人牲等如实的反映,揭露了统治者用暴力手段统治被统治者是何等的残酷。
《易经》对刑杀描摹的同时,也提出了劝诫的观点。这里,仅以《噬磕》卦为例加以说明。初九爻辞:“屡校灭趾,无咎。”是说刑具掩其脚上,即带上桎。上九爻辞说:“何校灭耳,凶。”是说刑施于项,刑具掩盖其耳,即带上枷。前者为拘囚,是轻罚,后者为判后,是重罚。受轻罚于前,令其警惕,免受重罚于后,所以,初九爻辞断占为“无咎”。即《系辞下》所说的:“小惩而大诫,小人之福也。”不能“诫”者,则“何校灭耳”,故“凶”。从这一点上看,抛开惩罚的标准,单就令其免受重罚于后而言,是有规范作用的。
二
摹写与规范是不可分割的,“五寸之矩,尽天下之方”。在《易经》以卦的形式摹写现实的同时,又作为一定的规矩、尺度,具有规范现实的作用。
“吉”“凶”“悔”“吝”“咎”“利”“不利”等断占之辞充满全书,表明了《易经》为筮书的性质,但是,我们拨开其占筮的迷雾,便可清晰地看出《易经》具有摹写、规范现实的双重作用。按《易传·系辞》的解释,大的得失,则以吉凶明之,小的问题,则以“咎”“悔”“吝”示之,不能补过者,则明“咎”,善于补过者,则明“无咎”,有小缺点,则以“悔”“吝”劝告之。这些断占之辞,从直观上,已对人有劝诫之意,再配以卦象及其卦爻辞,则产生了令人的行为按某种规范而行动的作用。下面从政治、战争、品德、修养、客观规律等方面,着重分析《易经》是怎样规范现实的。
1.政治方面
规范统治者要施行宽猛相济的政策。如《临》卦:
初九:咸临,贞吉。
九二:咸临,吉,无不利。
按高亨先生解释,初九爻辞“咸临”即“诚临”,“谓以诚和临民也”,“诚临则民自爱戴”,意为用宽和的政策统治人民。九二爻辞的“咸临”即“威临”,“有威则万民服,无威则天下乱”。是说以威猛的手段统治人民。二者本来是对立的,《易经》同时予以肯定,认为是统一的,二者皆“吉”,实际上,是从对立的两方面为统治者提出了宽猛相济的统治之术。
《易经》中有些卦爻辞充满了忧患意识,例如《乾·九三》爻辞说:“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是说:只要“君子”兢兢业业,小心谨慎,虽处于患难之中,也可无咎。又如《否·九三》爻辞:“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系于苞桑。”按李镜池先生的解释:贵族不干坏事就好,否则,国家就要完了,像系在柔弱的苞草或很脆的桑枝上一样危险。要警惕覆亡的危险。这两例,规范“君子”“大人”要“夕惕若”,“休否”,才能得而不失。
2.战争方面
征伐,对外作战,是国之大事。所以《易经》卦、爻辞描写战争的内容较多,从战争目的、行军纪律、进攻及战略、防御诸方面做了摹写,提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
《蒙·上九》爻辞:“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意思是说:打击昏聩无道的国家,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是为了掠夺的目的,就不利;如果是被迫防御,则有利。这是从战争的性质、目的方面来规范统治者,不要发动侵略战争,这对于生息繁衍,保持相对的社会安定,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又如《谦·六五》爻辞:“不富以其邻,利用侵伐,无不利。”是说受了邻国的掠夺,以致国家穷困,这是坏事,但能因此激发“侵伐”邻国的战争,就处于有利的地位了。上例是“不利为寇”,此例是“利用侵伐”一个“寇”字,一个“伐”字,很精当地点明了战争的性质,“不利”与“无不利”又旗帜鲜明地表明了要用正义战争去制止非正义战争的道理。
《复·上六》爻辞:“迷复。凶,有灾眚。用行师,终大败,以其国君,凶。至于十年不克征。”指明行军迷路非常危险,会导致大败,甚至会全军覆灭,连主帅也被俘或受伤,结果,大伤元气,十年不能恢复,丧失了战斗力。这是规劝统治者,战前要周密地筹划,不能盲目地行动,否则“凶”。
又如,《晋卦》:
九四:晋如鼫鼠,贞厉。
六五:悔亡,失得勿恤。往吉,无不利。
上九:晋其角,维用伐邑。厉,吉,无咎,贞吝。
九四爻辞是说:进攻而胆小如鼠,就要失败,所以,断占辞为“厉”。它告诫人们,进攻时要勇敢。六五爻辞说战败了,不气馁,因为胜败为常事。只要再接再厉,就会转胜,“无不利”。上九爻辞,主要指明进攻时必须较量敌我双方的力量,考虑是否要攻城伐邑。这是从战争战略方面提出的要求。
还有许多卦爻辞对战争的诸方面进行了摹写,其中一些规范的内容,在今天仍有意义,限于篇幅,不一一叙述了。
3.生活方面
《家人·九三》爻辞:“家人嗃嗃,厉,吉;妇人嘻嘻,终吝。”意为做家长的过于严厉,(使“家人嗃嗃”)如能改正,虽“厉”终“吉”。但是,任凭妇子嘻嘻哈哈,终有悔恨。这里,对治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严宽当适度。
《蛊·初六》爻辞:“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蛊”,朱熹注谓“坏极而有事”,意思是对过去的乱事加以治理。“干”谓建树。这是说对父辈留下的事情,有孝子加以治理,可以弥补父之过。这里对“子承父业”提出了一定的标准。
上述两条爻辞,隐透着“父严”“子孝”的伦理观念,尤为可贵的是提出了“承父业”要“干父之蛊”,也就是不要坐享其业,而要完成父辈的未竟之业,并且要善于补父过而有所建树。这一点,在当时对于规范人们的行动,具有很高的普遍的现实意义。
《易经》通过《屯》《睽》《贲》三卦的一些卦爻辞,反映出原始社会中期对偶婚的一些风俗在殷周之际保留下来的情况,是研究原始婚姻风俗的宝贵资料。除了对偶婚外,就当时的婚姻礼俗,《易经》也做了一些摹写并提出了一定的规范。如《大过》:
九二: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
九五: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
“无不利”是对前者的肯定,“无咎无誉”是对后者的不褒不贬。但仍然把这种不正常的婚姻看作反常的,犹如“枯杨生稊生华”一样,实质上,是对这种异常婚俗的否定。
4.品德修养方面
《易经》讲品德修养的内容集中在《谦》卦:
初六:谦谦,君子用涉大川,吉。
九三:劳谦,君子有终。
六四:无不利,撝谦。
上六:鸣谦,利用行师征邑国。
“谦”即谦虚。初六是说君子有谦虚的品德,过大川,可以平安无事,吉。九三说君子有功劳而谦虚,不骄纵自伐,会有好结果。六四“撝谦”,即“挥谦”,是说有施于人,而无居德之心、伐德之言,人皆感戴,故“无不利”。上六说有名望而又谦虚的统帅会受到军民的拥戴,有利于行师作战。而与《谦》卦相反的是《豫》卦:
初六:鸣豫,凶。
六三:盱豫,悔,迟有悔。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
“鸣豫”高亨先生释为:“谓令闻既彰,而持事厌倦,此正志骄意盈之象、与鸣谦相反。”意思是有了名誉,而骄傲懈怠,则“凶”。“盱”为日始出,六三是说早晨就懒惰懈怠,事业必至荒疏,将会悔之又悔。“冥”指夜间。上六是说夜晚懒惰懈怠,已得成就也有毁掉的危险。
《谦》《豫》两卦组列一起,是颇具匠心的,谦虚与骄盈是对立的,“谦受益,满招损”,一吉一凶,褒贬自明,规范之理,寓于其中。
《恒·六五》爻辞说:“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 《易传·象传》解释为“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高亨先生说:“盖妇人以从夫为义,其道一轨,恒则吉,夫子以义制事,其道多方,恒则凶。”明确地劝诚做妻子的要从一而终,永远忠实丈夫,是为“妇德”,而做丈夫的,则“其道多方”。
这里,巧妙地以夫妇尊卑关系设喻,强调的是夫子做事,以义为准则,不能像妇人那样“其道一轨”,而要灵活,(“其道多方”)。本爻辞含有“妇德”“夫妇尊卑”“制事”灵活多方面的内容。
5.规律方面
《易经》反映出很多矛盾、对立、变化的思想,如前文提到的宽与猛的矛盾统一、枯与华的矛盾对立,以及谦与豫、得与失等,这些矛盾思想反映了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人们主观世界中广泛的矛盾现实,是对这些矛盾现象的直接摹写。列宁说:“就本来的意义说,辩证法就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尽管《易经》并不是自觉地去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但已是直观地反映了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现象,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
《易经》中的著名命题:“无平不陂,无往不复,艰贞无咎”(《泰·九三》),认定了平(平地)与陂(坡地)、往(出去)与复(回来)都是不断地互相转化的,而且明显地用以象征人间一切事物都是不断地互相转化的。只要人们在处于艰苦境遇的时候,能够坚持下去,就能“否极泰来”。意味着宇宙间没有什么固定不变,永恒存在的事物,任何事物都通过它自身的矛盾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平与陂、往与复转化的结果是吉是凶,取决于人的主观努力,即“艰贞,无咎”。
这里不只是平与陂、往与复的一般的现象,而是表明了二者之间互相转化的无数次重复出现以后,已经具有普遍意义的客观规律了。遵循规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即使是“履虎尾,愬愬”也会“终吉”(《履·九四》)。
道德规范是“当然之则”,是“应当如此”,其中包含着意志、愿望的成分,而规律是非遵守不可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倒行逆施的人必然招致失败。《睽·六三》爻辞:“见舆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是说,一个人不顾拉车的牛用力地向前挣,妄想拉着车子后退,他这样蛮干,必然没有好结果,甚至会触犯刑律而受到刺额(“天”)、割鼻(“劓”)的酷刑。
《履·六三》爻辞说:“眇能视,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凶。”是说眼睛瞎了还要去瞎看,腿跛还要去乱闯的人,像要踩到老虎尾巴那样,被虎吃掉,结果“凶”,告诫了那些不顾主观条件而胡作非为的人,必然招致危险。
本质和现象,抽象和具体,它们之间有质的差别,从具体表象到抽象概念,包含着飞跃和质变。飞跃和质变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物极必反”,即事物发展到极端而导致矛盾双方的破裂,在《易经》中如《否》卦与《泰》卦所表明的“否极泰来”等;另一种形式是在保持动态平衡的条件下,对应双方的互相转化,不导致矛盾破裂,在《易经》里则集中地表现在卦序上。按孔颖达在《周易正义》中提出的:“非复即变”说,六十四卦的排列一是“复”,即卦象颠倒,如《屯》和《蒙》等;一是“变”,即卦象六爻皆相反,如《乾》和《坤》等。当然,质的飞跃,不是一次能完成的,《易经》由表象上升到抽象以及所初步揭示的规律等也是这样。其他一些爻辞中,反映出事物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运动,或是一个起伏消长,由隐微到显著,最后转人衰落的过程。《易经》在这些方面触摸到了一些规律,虽然很稚嫩,但却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易经》的规范现实作用,早在春秋时期就已被人注意,名医医和,就曾把《易经》讲为规范生活的典籍。《左传》昭公元年记载说,晋侯求医于秦,秦伯使医和诊断,医和诊断说:“疾不可为也,是谓:‘近女室,疾如蛊。非鬼非食,惑以丧志。良臣将死,天命不佑。'”认为晋侯迷恋女人而生疾,咎由自取。接着他又分析了生病的原因说:“阳阴淫寒疾淫热疾,风淫末疾,雨淫腹疾,晦淫惑疾,明淫心疾。女,阳物而晦时,淫则生内热惑蛊之疾。今君不节不时,能无及此乎!”指出晋侯是由于迷恋女人而晦气过多,生内热而得蛊惑之疾。最后他解释“蛊”字说:“淫溺,惑乱之所生也,于文,皿虫为蛊,谷之飞亦为蛊。在《周易》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皆同物也。”这是以《易经·蛊》的卦象说明惑蛊之疾。《蛊》卦巽下艮上,按取象说,巽为风、为少女,艮为山、为少男,少男被少女迷惑,如同山木得风而落。医和引《蛊》的卦象,不是用来占筮,而是说明晋侯由于不能节制男女之事得了不治之症。
孔子曾“晚而喜《易》”,“读《易》韦编三绝”。《论语·子路》说:“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无恒”,不可以作巫。善夫!'”“‘不恒其德、或承之羞。’子曰:‘不占而已矣。'”“不恒其德,或承之羞”,是《恒·九三》爻辞。孔子在这里引用,强调卦、爻辞的道德修养意义,认为善学《易》者,不必去占筮。说明《易经》的用处是提高人的道德境界。所以《论语·述而》说:“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认为学《易》可以使人改过从善,把《易经》视为伦理教材。
医和、孔子强调《易经》的人道教训之义,不迷信鬼神,就是对《易经》规范现实作用的深刻的理解和运用。这正如荀子指出的“善为《易》者不占”。
冯契先生指出:“只有正确的摹写现实,才能有效地规范现实,也只有在规范现实的过程中,才能进一步更正确地摹写现实。从摹写现实来说,概念的认识总有被动的一面,摹写必须是如实地摹写,归根到底,思维之所得来源于经验,以规范现实来说,概念的认识又有能动的一面,因为一经取得了概念,它就成为人们手中的武器、工具,人们就可以用概念作为规矩、尺度来整理经验,解剖感觉之所得。这是一个交互作用的过程,越是正确的摹写,就越能有效地规范;越是有效的规范,就越能正确地摹写。”冯先生在这里讲的是科学的摹写与规范及其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应当指出,《易经》的摹写现实与规范现实是原始的,远非今天如冯先生所论述的那种,这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定的。《易经》从整体来说,其体系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的,其认识世界的方式——用六十四卦来摹写和规范现实,并不是对世界所进行的科学的摹写和规范,它的产生与殷周之际的社会条件,天文、数学、历法等自然科学的水平分不开,不能任意拔高,使《易经》现代化,但也不应无视其在巫术的形式下所表现出的对现实具有摹写与规范的双重作用,而贬低它的实际价值。
辩证逻辑方法最基本的两条,就是荀子所说的“辩合”与“符验”。即每一步都是分析与综合,每一步都是用事实来检验。分析与综合相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方法论的核心,而《易经》的“分析与综合”,是认为每一卦的卦象及卦爻辞已表明了所占之事的“本质”,故而是无须“符验”就已非常地“灵验”了,求卦者只是虔诚地信奉好了。偶尔的“奇中”的筮例,则更加深了其“灵验”的程度,从这一点来说,与黑格尔的把客观事物看成自我运动的思维的产物、认为概念的外在化是在事物本质而导致了头足倒置的唯心主义世界观颇相类似。六十四卦对对象的摹写和规范的交互作用过程,作出了“这事吉”,“那事不利”的剖析,并且将其整理、安排、纳人了卦的结构里,成为一个有秩序的有机整体,建立了一个思维模式。然而,由于这个整体、模式是建立在占筮基础上的,所以不能真正地、完全彻底地达到“以客观事实之道,还治客观现实之身”的最高境界。又由于它做不到如荀子所说的“解蔽”,所以《易经》的摹写与规范反复不已,却不能越来越深人事物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