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文的特点
公文作为表达社会政治集团意志的文书,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用的策令性
公文是传递治理国家的策令的,担负着其他任何文体都不能担负而且不允许担负的特殊使命。策令性是公文所独自具有的特性。在阶级社会中,策令是反映阶级意志的,这就不能不使公文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服务于政治斗争的作用。
二、特有的严密程式性
严密程式性是其他文字形式都不具有的特性,它体现政治集团的权限和从属关系。程式性是指公文的惯用格式、写作层次与转述来文的方式。惯用格式即指具有一定的写作格式,这种格式有的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也有的是约定俗成的,如文件、条据、诉状、合同、契约、讣告、启事、海报、专用书信等无不具有不可随意改变的一定格式;写作层次,主要是指公文在篇章结构上的一系列技术性要求,如标题摘由、篇前撮要、段头显旨、分项标号、分层列段等;转述来文的方式,是指在转述公文时,要加“文件头”,形成复体行文的形式,被转述的文件列为“附件”。明确规定下级转述上级的来文称做“转发”,上级转述下级的来文称作“批转”,平级机关之间相互转述过来也叫“转发”。拟写“文件头”一般要写明三点内容:一是表明对被批转、转发文件的态度;二是强调被批转、转发文件内容的意义;三是提出贯彻或办理的要求,做到开宗明义,讲究实际。值得提及的是,作为公文程式的延伸,还有一个信符问题,即作为公文有效性的标志加盖印鉴。公文的构成有三个要素,即作为指导国家治理的政策思想,体现政治集团权限的行文程式,以及作为权力标记的信符。而作为三要素的组合体,则是公文的重要特性,是其他文体都不具备的。
三、撰拟的专任性
公文的策令作用,使公文撰拟必须由指定的专人进行。公文撰拟的专任性是政治斗争的需要。只要有公文存在,这种撰拟上的专任性就是不可改变的。正是这种撰拟的专任性和传递的严密性,保证了公文准确地履行表达政治集团意志的职能。公文撰拟的专任性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职述,即由担负某种职务的人去拟写与其职务相称的公文;二是代拟,即指一级领导机关或领导者个人授权由他人代拟公文。
四、严格的时间性与特有的时效性
由于公文是解决公务活动中实际问题的手段之一,这种实用性决定了公文要快写、快发、快处理,以提高机关工作的办事效率。时效性是指任何一份文件都具有一定的时效,没有时效的文件是不存在的。时效的产生,除文件中明确规定生效的时间外,所有文件都以“成文日期”作为生效时间。文件时效的丧失,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确宣布被某一新的文件所代替,从新的文件产生之日起,原某一旧文件的时效性即行停止;二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有些文件的时效自然地被终止。
五、实实在在的真实性
文学作品的真实性,要求的是艺术的真实,允许艺术虚构。而公文的真实性,要求的是事实上的真实与方针政策上的真实,这是公文写作的一大特点。事实上的真实,系指公文中所反映的事物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而且任何一个细节都必须是存在的,不得有丝毫的出入,是绝对的真实;方针政策上的真实,即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制定是以客观存在的实际为科学依据的,正确的方针政策体现着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公文的内容只有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才能符合客观规律。公文的真实性,是事实真实与方针政策真实的有机统一。
六、作者与阅者的特定性
公文必须是法定作者,即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担负义务的组织及其代表人。因此,公文的作者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充当的。同时,公文行文的对象也是特定的,从起草开始就明确了阅者是谁。这种作者与阅者的特定性是其他文体所不具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