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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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章小结

(1)风险社会中的风险类型不仅包括技术性风险,也包括各类制度性风险。用于应对风险的治理机制与相应举措,本身也成为滋生风险的重要来源。现代的风险具有独特的性质,主要表现为风险的人为化、风险兼具积极与消极意义、风险影响后果的延展性,以及风险影响途径的不确定。

(2)当代社会表现出风险社会的特性,与早期的工业社会存在结构性的不同。风险社会理论的关注核心是现代性,它是一种着眼于工业化后果的、关于现代性的宏大叙事,不应仅仅理解为是单纯的关于风险的理论的观点。随着风险社会的全面到来,财富分配的逻辑日益为风险分配逻辑所取代,这对刑法的发展走向产生深远的影响。

(3)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概念,以人为的不确定性作为意义内核;风险并非完全实在意义上的概念,而是兼具实在性与建构性。不应在实在意义上来理解风险,也不应将之限定于局部领域的风险类型,更不宜将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与刑法中的风险概念相提并论。

(4)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关联点不是风险概念,而是安全问题。政治层面对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促使预防成为整个刑法体系的首要目的,由此导致预防主义刑法体系的兴起。风险刑法本质上是一种预防刑法。外在社会环境的变化,经由对刑法目的重新设定,而将影响力传递至刑法体系的各个角落,使刑法体系呈现结构化变动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