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全球传染病防控进展
一、欧洲
(一)开端——1848年《公共卫生法案》
从18世纪后半叶开始,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城市化使得英国的公共卫生状况空前恶化。19世纪上半叶,就有研究者提出社会控制传染病的设想。1831—1832年的霍乱大流行使得公共卫生问题引起英国社会的广泛关注,查德威克(Edwin Chadwick)领导的公共卫生改革运动通过卫生调查向公众揭露了英国社会恶劣的公共卫生状况及其与疾病的关系,建立一批要求进行公共卫生改革的组织机构,得到公众的广泛支持。经过议会激烈的辩论,最终于1848年8月31日通过英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公共卫生法案——《公共卫生法案》。该法案是英国公共卫生史上第一部系统、全面的公共卫生法案,被视为近代公共卫生历史的开端,开创国家干预公共卫生事业的模式。
(二)成长——1851—1871年
到19世纪中叶,英国制定了一部防疫法——《1853年防疫法》,该法规定所有1853年8月后出生的婴儿必须在出生三个月内接种牛痘疫苗,标志着英国有了一部强制性的防疫法案来“给予强制性的权力开展防疫工作”。
1857年,约翰·西蒙(John Simon)以向卫生署主席提交报告的形式,印发了《防疫和防疫史的报告》。该报告是英国防疫史上划时代的著作,书中详细论述了天花的历史和疾病原理,并且追述了人类与天花作斗争的历史,继而分析了接种疫苗对天花预防控制的意义,最后详细记叙了英国在十九世纪四五十年代的防疫情况。此报告的发表,代表着医学界和政府在制定一项社会政策上开始相互合作。
1858—1871年,英国实行全国卫生状态年度报告报送,其中包括霍乱、疟疾、结核病、职业性肺疾患的发病状况,居民的饮食、住房及医院卫生状况。英国的公共卫生理论和实践影响了整个欧洲和美国,并推动了欧美地区预防医学的发展。
(三)发展——19世纪末到21世纪
19世纪后半叶,霍乱、结核病等传染病的病原体陆续被发现,细菌学和免疫学成为卫生学的一个分支;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及学校卫生学逐渐形成和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认识到必须对整体进行预防,才能取得显著效益。在实践中,人类积累了免疫接种、隔离检疫、消杀病原微生物和病媒生物、处理垃圾粪便、重视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的经验,并认识到国家在城市规划中应首先考虑上下水道和居民、工厂的卫生设施。预防医学形成了较完善的体系,特别为当时降低严重威胁人类的各种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发病率、死亡率作出了重大贡献。
同时期欧洲成立了许多公共卫生学院及研究所。当时最大的卫生研究机构是科赫(Robert Koch)于1885年在柏林设立的,同年克鲁代利(Tommasi Crudeli)在罗马创立了意大利第一个实验卫生研究所。在巴黎专为研究细菌学设立的巴斯德研究院,对公共卫生实践也有很大影响。克利斯皮(Francesco Crispi)在罗马开办的公共卫生进修学校拥有一批卓越的教师和学者,科赫将该校誉为同类学校的模范。在意大利,各大学的卫生研究所是卫生研究的中心。这些卫生研究机构的建立极大促进了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的发展。
为向卫生官员提供卫生管理训练,德国于1882年在慕尼黑创建世界上第一所公共卫生学院——巴伐利亚卫生部公共卫生学院。1908年,比利时的列日大学医学院建立社会医学和卫生研究所(后改为列日大学卫生学系),开始向医学毕业生提供毕业后公共卫生教育。此后,各国相继建立了公共卫生学院,主要有英国伦敦卫生与热带医学院、法国国立公共卫生学院等,对公共卫生领域实践、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英国伦敦卫生与热带医学院是一个世界领先的全球卫生公共研究和研究生教育中心,于1899年由帕特里克·曼森爵士在伦敦的皇家阿尔伯特码头建立。1924年,学院作为伦敦大学的一部分获得了皇家宪章,1929年和2010年,分别在吉宝街大厦和塔维斯托克广场得到扩建。学校开设了包括临床医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社会科学、分子生物学和免疫学在内的多个学科。学校有许多世界领先的研究中心,专攻各领域如疟疾、结核病、全球心理健康、数学建模、公共卫生干预措施、青少年和儿童健康等。2015年,该校在欧洲研究影响排名中位列第一,且社会科学和公共健康在美国新闻全球最佳大学排名中位列第三。
二、美国
(一)萌芽期——1800—1870年
在19世纪初,美国就有了公共卫生活动。纽约市1798年发生黄热病大流行,为对付瘟疫,市政府首次设立卫生委员会并在1804年任命第一位专职的卫生检察官。当时的公共卫生机构重点是开展环境卫生工作,同时也负责检疫和隔离传染病患者。1849年,马萨诸塞州设立了一个特别卫生委员会,负责全州的卫生问题,开展生命统计(包括建立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天花疫苗接种、环境卫生、卫生宣传等工作。
(二)成熟时期——1871—1910年
美国南北战争后,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和欧洲移民的大量涌入,环境卫生问题日益严重,传染病猖獗。1878年,议会通过了国家检疫法,以防止传染病入境。次年,国家卫生委员会成立,负责国际和国内各州间的检疫工作。
截至1900年,各级卫生委员会及所属机构的主要功能仍限于加强卫生法规和控制传染病的流行。此时,人们已经知道传染病的病原体是细菌,免疫接种的原理也已形成,公共卫生机构应对传染病的能力有了极大提升。
1900年美国陆军黄热病研究处征服了黄热病,是现代公共卫生的最大成就之一。
(三)加强预防时期——1910—1934年
1911年,美国有公共卫生官员提出社会保障法必须包括工人医疗保健项目和全面的国家健康保险计划等,但由于私人医生势力强大而不能通过或无法实施。
在20世纪的第二个十年,美国的公共卫生活动取得了良好发展。随着对现代卫生科学的理解不断深入,人们对卫生的需求也不断增加。科学知识的增加、广泛的宣传教育以及合理的卫生条例使得美国在公共卫生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尤其在传染病控制方面。消毒牛奶的措施消灭了牛型结核病,广泛供应牛痘疫苗和白喉抗毒素等措施对预防传染病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1928年,在美国共有1 060个永久性、2 555个临时性的痨病诊所。1940年,建成600个以上疗养院,病床总数约1万张。所有入伍军人均需经胸部X线检查,许多早期无症状的病例得以检出。
1932年,美国经济进入大萧条阶段。私人医生收入下降,穷人就医必须靠政府救济,公共卫生工作也因经费不足开展得很少。
(四)壮大和发展时期——1935—1959年
1935年实施的社会保障法规定,联邦政府拨款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建设,促进了公共卫生的发展。
1944年,美国公共卫生协会发表了一份关于医疗保健政策的报告,强调“公共卫生机构应该关心卫生服务的各个方面,包括卫生服务的实施”,标志着美国公共卫生发展的一个转折点。1943年实施全国妇幼保健急救计划,组织医疗保健服务,并制定医疗和医院服务的最低标准和价格等,扩大了公共卫生部门的作用。
1946年7月1日,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佐治亚州亚特兰大正式成立,主要任务是与各州和地方卫生机构合作控制传染性疾病。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推动了疫情服务处的建立。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范围不断扩大,涉及流行病学、监测、免疫、慢性病预防等领域,在全球消灭天花和追踪新发疾病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全面发展时期——1960—1980年
20世纪60年代,政府在卫生事业方面的作用和影响逐渐增大。1963年,卫生职业教育援助计划开始实施。1973年,联邦政府设立了许多其他类型的社区健康中心。到1979年,全国大约有1 000个类似的健康中心,这些中心不仅提供预防性的母婴保健和疾病控制工作,还提供全面的初级保健服务。
196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修正案中包括了老年人医疗救助和穷人医疗救助计划(以下简称“两个救助”),对整个美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巨大影响。
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其他类型的卫生组织也有了较大发展。如健康维持组织开创了按经济原则组织卫生服务的新途径;职业标准审查组织在美国形成网状组织负责“两个救助”计划中提供的卫生服务的质量监督。卫生宣传对培养人们的健康生活方式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公共卫生部门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工作的重点是预防和促进健康。
在美国公共卫生教育史上占重要地位的第三个报告是1976年发表的Milbank报告,报告提出了涵盖流行病学与统计学的分析性方法科学,社会政策历史哲学的人文科学,管理和卫生决策科学三大方面的公共卫生教学课程,明确了公共卫生教育应培养未来的卫生政策决策者、专家及研究人员和教育工作者,至今仍对全球公共卫生教育产生积极影响。
三、日本
(一)萌芽期——始于明治维新
1874年,日本颁布卫生行政组织、医疗管理、药品管理、公共卫生以及医学教育等归于综合法典的医学管理制度。1875年,日本将传染病防治作为主要任务。地方卫生行政在1893年由警察行政接管,通过颁布法律以及饮水管制、清扫厕所等政策来改善环境卫生。1897年,日本制定了《传染病预防法》,并在其后四十年间在防治急性传染病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1938年,日本创立了国立公共卫生学院,是日本厚生省的直属机构,负责教学和科研两大职能,是日本专门培养在职公共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的唯一高等学校。同年,东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成立了流行病学教研室,是日本第一个从事流行病学工作的专门机构。
(二)成长期——1945—1964年
1945年,战争后日本医药缺乏,粮食供给困难,人民健康水平低下。1946年,日本制定了新宪法,实施卫生行政改革,国民的生存权也在日本宪法中得到确认,同时伴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职责义务的加强,公共卫生事业也有了长足发展。1947年,厚生省制定了《食品卫生法》 《劳动基本法》 《儿童福利法》,同年9月在《保健所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修订并颁布了《新保健所法》,规定保健所除健康咨询和保健指导外,还具有医疗、药物、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职能,形成了全国预防保健网络。在《新国民健康保险法》的要求下,日本于1961年开始实行健康保险制度,几乎人人都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
战后二十年间,日本公共卫生取得了很大进展,国民健康水平显著改善和提高。卫生行政通过改革已经走上正轨并逐渐成熟,其主要战略目标仍是传染病防治和环境卫生改善。1955—1964年,日本有效控制了急性传染病,传染病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
(三)发展期——1965年开始
1965年,以东京奥运会(1964年)为标志的日本经济腾飞,也把日本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推向一个新阶段,学科研究被广泛应用于疾病监测和控制系统。
1976年,厚生省发布《强化地方卫生研究所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其中心工作,即调查研究、考试和检查、研修指导公众卫生情报的分析和提供。各院校也广泛建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其中以流行病学为首要发展方向,于1991年1月成立了日本流行病学协会,会员专业涉及流行病学、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信息学、传染病学、工业卫生、环境卫生和其他学科,并出版了日本公共卫生领域的第一份英文杂志《流行病学杂志》。
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公共卫生事件频发,日本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应运发展。1999年,政府颁布《日本情报公开法》,建立信息发布和情报公开制度,要求发生大规模传染病时,政府必须通过包括行政命令在内的一切手段向国民公布,说明情况。1997年,日本约42 000人患肺结核,死亡约2 700人。为此,1998年前后,日本政府对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大规模修订完善,以健全政府事件管理和指挥体系,主要包括《传染病预防与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法》 《检疫法》 《艾滋病预防法》 《关于后天性免疫不全性传染病的预防指针》等法律,以及厚生劳动省《结核病紧急状态宣言》 《关于传染病的健康事件实施要领》等条例。针对当时大规模发生结核病的突发事件,地方政府也相应制定了应对管理措施,对因药品、食物中毒、传染病、饮用水污染及其他原因造成危害国民生命或健康安全的事件,提出应对体制及相关对策措施。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加强了应对公共灾害事件的管理。各都道府县的地方保健所和市町村的保健中心在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基本建立了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的人、财、物准备与组织体系,应对事件的各种防疫保健服务与信息收集、分析、评估,管理突发事件后的生活恢复等。
四、中国
(一)学科形成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清政府于1873年在部分海港设检疫机构制定检疫文件,防止传染病的输入。1910年东北三省鼠疫流行,清政府在山海关设检疫所。这一时期,我国引入显微镜,以病原学检查的方法开展感染性疾病的病原学、媒介生物以及流行因素等的流行病学调查与研究,提高了寄生虫病等的诊断水平。
1911—1949年,民国政府设立中央防疫处掌管急性传染病的调查研究、讲习、生物制品检测与研制等事务,民国政府时期各省及重点地区已陆续设立了检疫、防疫机构。1945年,中央政府设立卫生实验院,北京协和医院建立热带病研究室,成立中华麻风病救济会等组织。
(二)学科发展期(1949—1976年)
1950年,我国召开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1955年颁布了《传染病管理办法》。1953年后,国家先后成立了北京流行病研究所、海南疟疾研究所以及流行病、寄生虫病、鼠疫、病毒、细菌、医学昆虫等研究所,负责全国传染病学的研究工作。1950—1954年,全国逐步建立了三级医疗卫生体系,负责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1954—1960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本地严重流行的疾病在省会或疫区组建了鼠疫、疟疾、黑热病、丝虫病等防治、研究所,对相关疾病进行重点防治研究。1950—1960年,国家先后建立了武汉、昆明、兰州、长春等生物制品所,负责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研制与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及地方的许多医药院校中都设置微生物学、寄生虫学以及传染病学教研室。1956年后,全国各地基本建设了一支能全面开展防治、科研、教学工作的传染病学专业队伍。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工作方针与任务草案》中提出,把防治各种传染病的流行作为首要任务。1956年,中共中央发布《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明确提出在一切可能的地方要限期消灭鼠疫、天花、血吸虫病、黑热病、疟疾等目标,极大推动了学科发展。1965年,在广大农村推广了“赤脚医生”制度,为传染病的防治建立稳定的体系保障。这一阶段,天花、鼠疫、霍乱、伤寒、麻风、血吸虫病等常见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灭性病和血吸虫病。
(三)快速发展期(1978年至今)
1976年后,国家高度重视对突发传染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疾控机构、科研院校、军队等都建立了应急组织,制定了应急管理办法,完善传染病监测系统,不断提高传染病预警水平。
1978年,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计划免疫的通知》,在全国实行4种疫苗接种的计划免疫。2002年,把乙肝疫苗,新生儿破伤风、高危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极大提高了免疫预防传染病的效果,实现了消除脊髓灰质炎,麻疹发病率降至历史最低水平,大幅降低乙肝病毒感染率等。2008年又再次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等纳入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1978年国家恢复高考后,前期各大中专医药院校在学科教育方面都基本沿用20世纪60年代中期之前的建制,即设微生物、寄生虫学和传染病学教研室。1980年后,部分院校建立公共卫生学院,设热带传染病学、流行病学、微生物学教研室,传染病学的教学内容及学时都明显增加。
1980年后,学科机构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壮大。1983年,由原属中国医学科学院的五个研究所等为基础,成立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后于1985年改名为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全国预防医学的理论和实验研究,并组织协调全国预防医学科研工作,为省级卫生防疫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2002年1月,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更名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我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2003年的SARS流行极大地强化了政府对疾病预防控制的重视,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得到了空前快速的发展。2003年后,我国整合各相关机构成立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成了覆盖全国的39种法定传染病报告系统。此外,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先后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规,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为我国传染病防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指导,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最重要的传染病防治专门性立法,1989年颁布实施,经历了2004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其规定了传染病的分类、监测、报告、隔离、诊断、治疗、消毒、免疫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除此之外,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三个防控关键环节,以及性病、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形成较为完善的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体系。
2013年人感染H7N9亚型禽流感暴发时,我国科学家较短时间内明确了病原的基因结构、分子特征和起源,并阐明了流行特征、重症化的机制,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原则。
2019年12月的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成为20世纪以来全球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影响区域最广、危害程度最高、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国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将传染病疫情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
疫情应对过程中,我国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救治的制度体系、防控措施等逐渐完善,未来将建设更为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持续提升传染病防控和大流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
(陈恩富 冯录召 钱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