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陈满
陈满于1988年从四川省绵竹县工商局停薪留职,“下海”至海南闯荡。1991年,陈满经老乡介绍,认识了同在海南工作的四川老乡钟作宽,两人相谈甚欢。陈满遂于1992年1月迁往上坡下村109号,租住在钟作宽的房间。1992年6月,陈满注册“冬雨装修有限公司”。
《破案经过》记载,侦破组经连夜深入群众调查访问,了解到陈满曾背着钟作宽收取房租款并私吞,先后欠钟作宽和其他人几万元,导致钟作宽讨厌陈满,强迫陈满于1992年12月17日搬出上坡下村109号,致使陈满无处可归,到处寄宿。发案当晚陈满曾出现在现场观看群众救火。发案后陈满行动反常。侦破组一致认为,陈满系重大嫌疑对象。
1992年12月27日,侦破组获悉陈满活动落脚点在宁屯大厦。28日凌晨1点30分,振东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亲自带领侦破组10名干警在宁屯大厦七楼海南靖海科技工贸公司702房间将陈满抓获。28日,陈满被收审,关押在海口收审所。
这里稍作停顿,简要介绍一下“收审”。它本来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1992年陈满案发时适用的是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那时的《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五种强制措施,并无“收审”。“收审”全称“收容审查”,滥觞于1957年。那时候,因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抢劫、盗窃等行为时有发生,造成城市治安混乱,遂颁布《收容审查条例》,对由农村流入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如果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进行收容审查,期限为3个月。3个月期满可以再延长,如此反复,实际上并无期限。由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期限只有12个小时,拘留的期限严格说起来只有3天,重大复杂案件也只能延长4日,公安机关掌控的拘留最长时间也就是7天,用起来很不顺手;逮捕则需要人民检察院批准,手续比较复杂;而且从拘留到逮捕的期限也很短,因此公安机关更多使用“收审”这一手段。因招致很多批评,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取消了收容审查这一手段,同时为了安抚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从7天延长到了30天。
从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来看,锁定陈满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现场发现有陈满的工作证,这应当是最主要的原因;二是经进一步了解,陈满原来租住在钟作宽的房间,曾经向钟作宽借过钱,二人曾经为此发生过争吵;三是在案发前半个月,陈满离开了原来租住的钟作宽房间,四处飘荡,居无定所,案发后也有一段时间不知所踪。今天看,这些原因其实都不足以对陈满采取任何措施。因为除了陈满的工作证出现在钟作宽身上让人生疑以外,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并没有收集到陈满杀人的任何证据。而且,上面的这些疑点,陈满在后来的侦查、审判程序中也都做了解释。
然而不幸的是,陈满还是被收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