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败的交易:企业家的法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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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字与盖章的效力

作为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与盖章效力上并无区别,可独立使用。在判断是否为公司意思表示方面,两者可相互印证、相互补充。

案例5

签字盖章都代表公司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2号案件中,北京某公司与机床总公司、牡丹园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为:根据合同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否为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最高院认为:《协议书》上北京某公司的公章真实,能表明该盖章是北京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有机床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且机床总公司并不否认,也可以表明该签字是该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

【案例分析】

最高法院对北京某公司的盖章与机床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都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并无不当,但是说理部分回避了《协议书》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条款中“签字盖章”含义的分析。我们探究一下,“签字盖章”若为“签字并盖章”的意思,则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签字盖章”若为“签字或盖章”的意思,则合同生效。此案中,“签字盖章”的真实意思难辨,但根据案件中北京某公司的部分履行、机床总公司的接收行为,也可视为双方通过自己的行为确认合同已经生效,如此论证更有说服力。

案例6

签字与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16号案件中,顺风公司与深发展银行签订了《还款协议》。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协议中的合同生效条件“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是选择其一即可,还是要同时具备?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该协议中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两者间的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深发展银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顺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所以协议未生效,深发展银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

【案例分析】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进行了两项说理,第一项从顿号在语法中的意思和作用出发,略有牵强。作者认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应探究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顿号的语法意义虽然明确,但是当事人在生活、工作中未必清楚明了,即使了解也未必有足够的警觉性予以区分,以此来判断当事人协议中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足以反映案件事实。第二段说理从合同的格式上进行推断更有说服力。如果关于“签字”与“盖章”间的关系确实难以判断,可以当作约定不明,视为无约定,从而适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法规更有条理。

企业家在订立合同时应用词准确,使用“签字或盖章”,或“签字并盖章”的明确表达,以免产生争议。上述两则案例中,“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的真实意思表示就产生了争议,最后将解释权交给了法官。签订合同,一字之差,价值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