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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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下乾上

訟:有孚,窒惕,中吉,[一]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二]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三]

[一]窒,謂窒塞也。皆惕〔五〕,然後可以獲中吉。

[二]凡不和而訟,无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爲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无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三]“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无訟乎?”无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職不相濫,爭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一]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一]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四召而應,見犯乃訟。處訟之始,不爲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一]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一]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非爲竄也。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一]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一]體夫柔弱,以順於上,不爲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間,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柔體不爭,繫應在上,衆莫能傾,故曰“終吉”。上壯爭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九四:不克訟。[一]復即命,渝,安貞,吉。[二]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一]初辯明也。

[二]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爲仁由己,故吉從之。

九五:訟,元吉。[一]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一]處得尊位,爲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訟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一]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一]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間,褫帶者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