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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一)属于网络侵权的权利范畴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上是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网络侵权作为一般侵权的分支,其范畴为以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部分。但网络侵权又与一般侵权有着显著的不同,比如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用益物权等需要依附于人身或物的实体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就目前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而言,就难以归于网络侵权的范畴。当然,随着互联网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及各类民事权益外延的扩大,这些权利将来是否能纳入网络侵权的范畴,尚且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