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纠纷典型案例解析(法官说法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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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分析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案例一涉及网络侵权中的肖像权、名誉权,案例二涉及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案例一中涉及的权利是较为典型的人身权,也就是与人的人格和身份息息相关的权利,案例中被告所侵犯的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都属于人格权。被告在未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商业宣传的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被告在相关文字说明中使用针对原告外形变化的不当措辞,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主观臆断原告进行了整形,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诱导公众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作为知名艺人的形象,造成了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诽谤,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

案例二中涉及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同时涉及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是网络侵权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例。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果未经著作权人的允许,擅自使用其作品,不进行署名,不尊重原作品,随意对原作品进行形式或内容的修改,甚至篡改原作品,导致作品传达的精神和思想发生歪曲,均属于侵犯著作权人身权的范畴。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案例二中被告出于商业目的,将原告的作品上传到自己的官方微博,使公众随时随地均能看到,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不能根据自身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取得应有的财产权益,故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财产权,而且是以网络形式进行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