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出与反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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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东方的影响

第一章 中国古代法律对日本的影响

日本文化,总括一句话,便是东洋文化,亦便是中国文化的延伸,是从中国古代的文化一直延续到现在。

——[日]内藤虎次郎:《什么是日本文化》

中日两国的交往始自远古,虽海洋相隔,但中国的上古先民曾利用海洋环流和季风,渡海来到日本列岛。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中日文化交流的明确记载,而且从未中断。(注:公元前战国时代的古地理书《山海经》上已有“倭属燕”的记载。公元前1世纪的《汉书·地理志》中称:“乐浪海中有倭人,分为百余国,以岁时来献见。”明确记载东海“倭人”向中国进贡之事。中国共有15种官修史书有专门的日本列传:《三国志·倭人传》、《后汉书·倭传》、《宋书·倭国传》、《南齐书·倭国传》、《梁书·倭传》、《晋书·倭人传》、《南史·倭国传》、《北史·倭传》、《隋书·倭国传》、《旧唐书·倭国传·日本传》、《新唐书·日本传》、《宋史·日本传》、《元史·日本传》、《明史·日本传》、《清史稿·日本传》。)在最初的一段时间,主要是中国移民迁居日本,带去先进的生产技术,传播中国文化;之后就有不少日本使者来华,如邪马台国的遣魏使,倭武王的遣宋使,奈良、平安时代著名的遣隋使、遣唐使和入唐留学生、留学僧等。在隋唐时期,中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对日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宋、元、明、清时代,商人贸易和僧侣往来成为中日交流的主要方式,但中国对日本在政治、法律、经济和文化方面仍然保持着独一无二的重大影响。

在世界法制史上,日本是继受和移植外来法制文明成绩最突出的国家之一。近代日本法制主要模仿西方各国,古代法制则基本上模仿中国。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在《日本新民法》中曾说:“日本法律属于中国法族者盖一千六百年矣,虽自大化改革以后经历极多巨大之变化,而日本法制之基础仍属于中国之道德哲学与崇拜祖宗之习惯及封建制度。”

如果把明治维新以前统称为古代日本的话,那么大致可以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一是早期的旧石器时代(注:日本的旧石器时代(にほんのきゅうせっきじだい),大约五百万年前日本最初是和亚洲大陆相连的,13000年前由于火山的喷发造成地壳运动,日本的弧状列岛脱离亚洲大陆,成为现今的日本原貌。几万年前,日本岛上已经有了原始人居住。有人猜测这可能是原始人群为追赶野兽从大陆过来的。日本旧石器时代可发现大约是三万年前的人类遗物,大部分是石制工具。)、绳文时代(注:绳文时代(じょうもんじだい),是日本石器时代后期,约一万年以前到公元前1世纪前后的时期。这一时期遗迹特别多,三内丸山古迹是目前日本所发现的规模最大的绳文村落古迹,大量出土的陶器和陶俑表面上有绳索图案,故称为绳文时代。这一时代产生的文化称绳文文化。绳文时代的生活方式以狩猎采集为主,武器是弓箭,遗迹中可发现埋葬的狗坟。绳文人被外来民族征服后,弥生时代来临。)、弥生时代(注:弥生时代(やよいじだい)是日本文明史的开端。弥生时代出现于北海道、冲绳以外的全日本列岛,这时开始有水稻种植出现。时间大约是公元前5世纪中到公元3世纪中期。这段时期的名称源自东京的弥生区,在这里发现了无花纹、带红色的陶器。根据陶器的形式,可分为前、中、后三期。前期从九州扩展到京畿一带(东日本尚处于绳文时代末期),中期波及东北地方。扁平片刃石斧等磨制石器、青铜器和前期北九州的支石墓等类似于大陆文化。弥生文化从一开始就具有先进的农耕技术,通常认为它受到了来自中国和朝鲜的移民的影响。中期以后灌溉技术进步,农业生产渐趋稳定。后期,铁制农具普及,石器基本消失。铜铎、铜剑、铜矛、铜戈等青铜祭器发达,出现制铁和制盐等社会分工。通过交易和战争等,形成了统一的政治性的地区集团。此时北海道尚不能种植水稻,仍处在绳文文化阶段。)、古坟时代(注:古坟时代,又称大和时代,日本继弥生时代之后的时代,从公元300年开始,迄于公元600年,因当时统治者大量营建“古坟”而得名。),大约从三万年前到公元6世纪;二是“唐化”的飞鸟时代(注:飞鸟时代指593年圣德太子摄政,推行改革,至710年从飞鸟藤原京迁都平城京(今奈良)为止。)、奈良时代(注:奈良时代(ならじだい,710—794),始于元明天皇迁都至平城京(今奈良),终于桓武天皇迁都至平安京(今京都)。)、平安时代(注:平安时代是日本古代的最后一个历史时代,它从794年桓武天皇将首都从奈良移到平安京(今京都)开始,到1192年源赖朝建立镰仓幕府一揽大权为止。平安时代是日本天皇政府的顶点,也是日本古代文学发展的顶峰。在平安时代中武士阶层得到发展,到这个时代的后期,武士阶层从贵族手中夺取了权力,后来建立了幕府。平安时代日本与中国有非常紧密的交往,在日本儒学得到推崇。同时佛教得到发展。894年废止遣唐使之后,发展了日本独自的国风文化。),大约从公元6世纪到12世纪,是日本史上的古代时期,它包含了日本历史上著名的“律令时代”(注:“大化革新”后数十年间,日本以唐律为范本,逐渐引进并制定了律、令、格、式成文法,构成先进的国家制度。日本的多数历史学家,往往把当时这种以律令法为基轴所形成的国家统治体制,称为“律令制”。在公元11世纪幕府政治以前,特别是“大化革新”后的头两个世纪,即律令制推行较好的时期,谓之“律令时代”。);三是幕府统治的武家时代(注:武家指武士系统的家族、人物,与“公家”相对。其核心是平氏和源氏。武家是从在古代公家的领地、庄园中负责武备警卫的家族发展而来,原是为公家所统治的阶层,后逐渐壮大,实质性地把持了全国政权,继而建立了镰仓幕府,公家则被傀儡化。),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律对日本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八卷大约从12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是日本历史上的中世和近世,包括镰仓(注:镰仓幕府(1192—1333)是日本幕府政权的开始,其建立者是武将源赖朝,他于日本平安王朝的末期打败了贵族阶级的实权派平清盛一族,并逼迫在源平之战中为自己立下了汗马功劳的兄弟源义经自杀,达到自己一手遮天的目的。源平之战在日本可谓家喻户晓,作家信浓前司行长据此写成历史小说《平家物语》。镰仓幕府的建立标志着日本由中央贵族掌握实际统治权的时代结束了,在贵族时代地位很低的武士登上了历史舞台,他们鄙视平安朝贵族萎靡的生活,崇尚以“忠君、节义、廉耻、勇武、坚忍”为核心的思想,结合儒学、佛教禅宗、神道教,形成日本军国主义的精神支柱“武士道”。13世纪元军侵日战争客观上使幕府进一步加强了对日本的统治。镰仓幕府的建立标志着日本天皇成为傀儡,幕府成为实际的政治中心。)(1192—1333)、足利(注:即室町幕府,是由足利尊氏就任征夷大将军后所建立的政权。第三代将军足利义满在1378年统一南北朝后,在京都的室町建立了一座豪宅,称“花之御所”,并在此执行政务。传至第八代将军足利义政时,因继承权问题爆发了应仁之乱,自此幕府的权威每况愈下。日本开始进入战国时代。1565年第十三代将军足利义辉被杀,随后其弟足利义昭(义秋)被织田信长拥立成为第十五代将军。1573年义昭因与信长作对而被流放,幕府灭亡。)(室町)(1378—1573)、德川(江户)(注:德川氏以江户为政治根据地,开幕府以统治天下,故亦称江户幕府。自1603年德川家康受任征夷大将军在江户设幕府开始,至1867年第十五代将军庆喜,将政治大权奉还朝廷(即大政奉还)为止。约二百六十五年,为继镰仓、室町幕府之后,最强盛也是最后的武家政治组织。德川幕府时代的特点有五:(1)将安土桃山时代之特质更加扩展,可以看出集权的封建制度的完成及其衰退。(2)都市及商工业的发达。(3)町人文化(商业文明)的发展。(4)对外采取锁国禁教政策。(5)儒学(朱子学、阳明学)、兰学(江户时代中期以后,由荷兰传入日本之西洋学术)的兴起。通过以上五点能够看到德川幕府时代的突出和发展,也因这种因果循环,导致德川幕府的没落和衰亡。德川家康以巧妙的政策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使武家政治组织达到最高峰。但是集权的封建制度完成之后,武士向都市集中,消费的刺激,也带来了都市和商工业的繁荣,逐渐使农民成为被压迫阶级,商品也向农村渗透,最后由于农民的阶层分化,导致幕藩体制的解体,加之幕府末期外交问题的复杂和紧迫,儒学者提倡尊王攘夷、尊王斥霸,最后朝廷和强藩借口结合倒幕,终迫使德川幕府只有大政奉还。)(1603—1867)三个时期。

在上述三个时期,中国法律对日本的影响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有文字记载的古坟时代及其以前,中国法律应该已经对日本产生影响,但有关记载不够明确。如有学者认为,在《三国志·魏书》中记载的邪马台国“轻者没其妻子,重者灭其门户”的规定是模仿中国《汉律》和《魏律》“夷三族”制定的。(注:《三国志》卷三十《魏书·倭人传》记载:“(其国)妇人不淫,不妒忌。不盗窃,少诤讼。其法,轻者没其妻子,重者灭其门户。”据推测,这里的“其法,轻者没其妻子,重者灭其门户”可能源于中国《汉律》和《魏律》的“夷三族”。)

到飞鸟、奈良、平安时代,随着中日文化交流的发展特别是遣唐使的回国,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在日本得到全面移植。推古女皇(592年—628年在位)时,总摄朝政的圣德太子遣使于隋,隋炀帝亦遣使赴日,中日交流频繁,中国法律也传于日本。这一时期日本颁布的《宪法十七条》即充分体现了对中国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继受。孝德天皇(645年—654年在位)时期开始的“大化革新”(注:“大化革新”,又作大化改新,是645年发生的古代日本政变。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大豪族垄断政权的体制,向中国皇帝体制学习,成立古代中央集权国家,给日本历史上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大化改新以前,苏我氏等大豪族控制政权,天皇家族没有什么实权。645年6月,皇室中大兄皇子(后为天智天皇)联合贵族中臣镰足发动政变,刺杀当时掌握朝政的权臣苏我入鹿,其父苏我虾夷自杀,皇室夺取政权。中大兄皇子等拥立孝德天皇。孝德天皇(645年—654年在位)即位后,定年号为大化,迁都难波京(今大阪市)。“大化”的日语意思是“伟大的变化”。),主要内容就是废除大豪族垄断政权的体制,向中国皇帝体制学习,建立中央集权国家。这被视为日本古代史上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变革,标志着日本国家的正式形成。当时还模仿唐律,颁布了许多法律。如天智天皇七年(668年)制定的《近江令》22卷,篇目基本模仿唐的《贞观令》。天武天皇(672年—686年在位)时制定的《天武律令》主要依据唐贞观、永徽两朝的律令。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01年)制定的《大宝律令》的篇目、次序与唐律十分相近。(注:《大宝律令》凡《律》6卷,《令》11卷,颁布于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其中“律”为刑法,“令”规定各种具体制度。它的颁行,形成专制政权的集中与统一,显示日本古代国家形态的最后之完成。)元正天皇养老二年(718年)制定的《养老律令》是以《永徽律令》为蓝本并参酌了唐的《开元律令》。嵯峨天皇(809年—823年在位)和清和天皇(858年—876年在位)时分别出台《弘仁格式》与《贞观格式》,醍醐天皇(897年—930年在位)时修订的《延喜格式》,均脱胎于唐之格式。事实上,当时的日本不仅承袭了唐朝的律和令,还继承了唐朝的格和式。因此,日本学者把这个时期直接称为“模仿唐时代”,又称“律令时代”。

从12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武家时代,中国的政治、法律对日本的直接影响逐渐减弱,这和当时日本的政治格局有密切关系。进入幕府时代的日本实际上处于军阀分裂割据的状态,法制方面已废弃奈良、平安以来的律令制而呈现二元化:既有幕府制定的特别法,如《贞永式目》、《建武式目》等,又有各“大名”(藩主)施行的地域性极强的“家法”。而以《明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后期的法制倾向是加强皇权,所以这一时期中日法制交流已不能重复7~10世纪日本全面移植中国法制的模式,而是表现为以中国法律为参照、结合日本国情、建立具有日本特色的法制的特点。因此,相比律令时代,日本学者对中国法制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深化。同时,因为还没有其他法制体系作为参考,中国法制(明清律)仍然是日本学习和研究的主要对象。幕府制定的法律如《纪州藩国律》、《弘前藩御刑法碟》等,均参照中国明律而制定,甚至明治维新时的《假刑律》(即暂行刑律)、《新律纲领》及《改定律例》等法律法规在制定时,也参考了中国的明律及明会典。(注:参见刘俊文、[日]池田温主编:《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4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

本章分三个阶段分别考察中国法律对日本的影响。第一个阶段是“大化革新”以前。因为在“大化革新”前,日本基本上处于部民社会状态,经济、文化落后于中国和朝鲜半岛,没有系统的成文法,只有一些习惯法。中国也还没有诞生完备的法典可供参考。当时的中国对日本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儒家思想的输入与传播,如圣德太子进行的改革。第二个阶段是“大化革新”后至平安时代。这个时期,日本几乎全盘“唐”化,逐渐引进并制定了律、令、格、式成文法,将日本建设成一个先进的律令制国家。第三个阶段是武家时代。这个时期中国法律仍然保持着对日本独一无二的影响。日本对中国法律特别是明律的研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以上分期也和中国古代史的分期比较契合,方便作比较研究。此外,中国法律对日本的影响是奠基于当时中日文化交流的发展,特别是儒家思想在日本的输入和传播,故而下文首先对儒学的输入、传播以及对日本法制的影响稍作介绍。

日本在世界法制史上以善于借鉴其他文明的长处著称。对于曾是日本法制文明重要蓝本的中国来说,了解这段中日交流的历史,不仅有学术研究上的意义,更能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