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
作为“东亚大地文化惟一之策源地”(注: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提要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支配了东亚国家,并对世界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然而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学界更多的是津津乐道于外国法律文化对中国产生的影响,却忽视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域外影响的研究。本卷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为中心,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作系统论述。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域外影响的层次
按照产生影响的程度,由浅至深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一)关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域外影响的第一个层次为“关注”。
中国地处远东,东面朝海,西面环山,而北面又是西伯利亚高原,居住条件十分恶劣。这样的地理环境以及交通条件,使古代的中国,乃至东亚世界,都相对独立。这种空间阻隔,使东亚世界拥有了相对和平的大环境,却也增加了对外交流的困难。虽然中国以开放的姿态面对世界,但是客观上的困难却并不因此而减少。以张骞出使西域为例,他第一次出使西域往返共用去13年时间;第二次出使西域时,虽然汉朝已控制了河西走廊,而他本人经过上一次的出使也累积了一定的经验,可往返仍用了4年时间(前119年—前115年)。陆上交通多艰,海上也并不太平。东汉时,班超派遣甘英出使大秦,在条支海岸被安息渔人劝退。安息人虽别有用心,但也是所言非虚:“海水广大,往来者逢善风三月乃得度,若遇迟风,亦有二岁者,故入海人皆赍三岁粮。海中善使人思土恋慕,数有死亡者。”(注:《后汉书·西域传·安息传》。)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西方——包括近东以及欧洲地区而言,始终停留在“关注”这一浅表层面。
外国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示“关注”的记载在古代中世纪的外国史料中并不少见。这种“关注”一部分表现为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揣测、臆想、憧憬,主要存在于“传说的中国”。一部分则是虽然稍有了解,也只是只言片语,甚至有所误解,主要存在于欧洲以及西亚古代的历史典籍中,形成了一个“道听途说的中国”。还有一部分则是体系相对完整的对于中国法律文化的介绍与描述,主要存在于曾经亲历中国的旅行者的游记之中,形成了一个“浮光掠影的中国”,虽然他们的记述也有一些错误,却向西方揭示了一个相对真实的中国。
外国人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错误的认识是难免的。在被收录到典籍的“道听途说”中,曾经对西方学界造成较大影响的是古希腊地理学家克泰西亚斯的说法。他在《旅行记》中,曾有一段描述中国人的话:“赛里斯人(Seres,中国人)与北方印度人,身材魁梧,男高十三骨尺;寿逾二百岁。”(注:朱学勤:《中国与欧洲文化交流》,5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对于中国人人种的认识尚且谬之千里,何况对于更深层次的文化的认识!空间的距离之外,尚有文化与语言上的隔膜,使外国人口中或是笔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远非准确表达,因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记载,无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都可以说是一种“关注”,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生域外影响的表现。
(二)交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域外影响的第二个层次是“交流”,这一层次主要是中国与欧洲之间的文化交流。
进入大航海时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也深入发展。东方的郑和、西方的麦哲伦,中国势力与欧洲势力在东南亚地区交接,年轻的西方一步一步逼近古老的东亚。西方的使节、商人以及教士纷至沓来,耶稣会士在中国逐渐取得了合法的地位。虽然明清时代自我封锁,然而世界却更加了解中国,尤其在欧洲出现了18世纪“中国热”,中国文化——哲学、历史乃至法律都成为欧洲追捧的对象,欧洲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了解也进一步深化。
与东亚地区或是东南亚地区不同,欧洲国家承袭了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文明成果。尤其在法律方面,欧洲法律文化拥有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三大策源,具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文化体系。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是在不同的政体与文化土壤中培育并成熟起来的,并在自己的法系范围内各领风骚。这也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欧洲的影响,必然与其他地区不同。特别是欧洲的思想家们,他们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本着“拿来主义”的精神,他们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解与剖析,都带着深刻的“欧洲风格”,甚至不乏“欧洲中心主义”的居高临下的态度。
在制度方面,中国的科举制度对于欧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英美的文官制度,都是以中国的科举制度为渊源。而对于思想家们而言,中国文化是他们新思想的“资源库”。无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试图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自己理论的“论据”。这些思想家中不乏大名鼎鼎的人物——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莱布尼茨、黑格尔、亚当·斯密,等等。这种“交流”也有三种表现:一种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持赞扬态度,以莱布尼茨和伏尔泰为例,他们认为中国在制度文明以及治国方略上,在欧洲国家之上,并号召欧洲向东方学习;一种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持批判态度,如孟德斯鸠、卢梭以及黑格尔,他们认为中国在治国方略以及历史方面,确实走在了欧洲的前面,但是对于中国的专制制度以及政治文明却持批判的态度,以黑格尔为例,他将中国文化视为一种“幼年文化”;还有很少的一部分人,对于“中国热”极其厌恶,在他们眼中,中国与世界其他野蛮、未开化民族并无区别,这种看法的代表人物为赫尔德。
在欧洲视角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很难说是客观的。然而无论是褒扬,还是批判,这种研究本身以及它在欧洲变革时期对政治界与思想界所产生的影响,都毫无疑问地从属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域外影响的一部分。
(三)移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域外影响的第三个层次是“移植”,这一层次所涉及的主要是中华法系的子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暹罗法等。(注:参见张友渔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764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移植”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域外影响的最高表现形式。
有学者将中国与东亚、东南亚地区之间存在的关系形象地归纳为“天朝礼治体系”(注:所谓天朝礼治体系,是马来西亚华人学者黄枝连所首倡的概念,是指在西方殖民主义兴起之前,在亚洲地区——朝鲜、安南、日本、琉球、暹罗以及更广泛的亚太地区突出存在的一个区域秩序,以中国封建王朝为中心而以礼仪、礼义、礼治以及礼治主义为其运作形式;对中国和它周边的国家(地区)之间、周边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关系,起着维系与稳定的作用。这种礼治主义,对内表现为生活在其中的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对外则表现为宏观的国际政治架构。参见黄枝连:《亚洲的华夏秩序——中国与亚洲国家关系形态论》,前言,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在这个体系中,中国处于核心的位置,无论在政治、经济还是文化方面主导整个区域的发展。政治上,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是宗主—藩属关系;在文化上,在这个以汉字、儒学、中国式律令制度与农工技艺、中国化佛教为基本要素的“东亚文化圈”内,中国文化无疑是核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东亚文化圈的基本要素之一,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母法,对于区域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形成,就是基本移植了中国法律并加以本土化的过程。以中华法系中最重要的三个国家——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律体系为例,日本在大化时代,以唐律为蓝本全面进行法律改革,并建立了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对此,黄遵宪在《日本国史·刑法志》中写道:“迨孝德朝依仿唐制……律分十二,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亦用五刑,别有八虐,六议等条,大概同唐律。”(注:《日本国史·刑法志》。)朝鲜历史上也一直是内附中国,根据《高丽史》的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曰《狱官令》二条、《名例》十二条、《卫禁》四条、《职制》十四条、《户婚》四条、《厩库》三条、《擅兴》三条、《贼盗》六条、《斗讼》七条、《诈伪》二条、《杂律》二条、《捕亡》八条、《断狱》四条,总七十二条,删繁取简,行之一时,亦不可谓无据”(注:《高丽史·刑法志》。)。而越南的法律以唐律为主,参酌宋、元、明三朝的法律。越南,在中国古代称“安南”,从秦代到唐代,安南数次被并入中国版图,从很早就受到中原汉族法律文化的影响。日本学者牧野巽认为:“安南于秦、汉时即接受中国文化,迨后汉马援之远征,遂完全成为中国之领土,直至唐末犹然,故此时代安南所行之法律,恐即以唐之律令为主也。”(注:何勤华:《法律文化:中国与世界——鸦片战争前中国法文化对外国的影响》,载《江海学刊》,2002(2)。)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域外影响的特点
从关注、交流到移植,中国传统法律的域外影响在不同的地域,也曾呈现不同的特点。笔者以中华法系为区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中华法系和非中华法系国家影响的不同特点分别加以概述。
(一)中华法系国家
第一,中华法系所属国家,与中国曾存在臣属或者隶属关系。
无论是朝鲜、日本还是越南,在历史上都曾为中国的属国,向中国称臣,接受中国中央王朝的册封。按照班固《汉书》所载,朝鲜在周朝即为箕子的封地,在朝鲜推行礼乐教化,并有了最初的法律——箕子八条。之后历朝的史籍中,也多次出现了朝鲜和日本两国“朝贡”的记载。对于中国、日本、朝鲜的关系,朝鲜李氏王朝宣祖则称:“上曰,设使以外国言之,中国父母也,我国与日本同是外国也,如子也。”(注:《宣祖实录》卷三十七。)他进一步强调:“以言其父母之于子,则我国孝子也,日本贼子也。”(注:《宣祖实录》卷三十七。)而越南从东汉至唐末,一直为中国领土,中国法律曾作为国家法律在此推行,这也奠定了古代越南成为中华法系最南端的基础。后来的李、陈等朝,皆奉中国为宗主。(注:经杨鸿烈先生考证,五代以后,越南独立建国,其后各朝仍视中国为宗主国,并在明朝时一度为中国行省,之后又改为藩属。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41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中华法系国家法律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在法的历史渊源上,中华法系各国(地区)法都是在继受中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尽管各自的传统和习俗有所不同,但中国法是它们共同的母法。在法的表现形式上,法律主要表现为成文化的法典,其中“律”和“令”是主干。在法的观念上,受儒家思想影响,天理、国法、人情相通,表现为一种完全不同于任何其他法系的“情、理、法”观念。在法的内容和性质上,主要是刑事法和行政管理法,除婚姻家庭法外,成文的私法不发达。在法的实施上,中央层面的行政与司法略有分工,中央以下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官同时兼理司法。在司法审判上,刑事审判依律进行,程序严格;民事纠纷则调解重于裁判。在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上,法律维护帝制,追求社会稳定和人际关系和谐。在法的知识类型上,它不同于西方的法学,表现为独特的“律学”,即依据礼教和帝国政治而专注于对法律注解的学术。(注:参见张中秋:《从中华法系到东亚法——东亚的法律传统与变革及其走向》,载《南京大学学报》,2007(1)。)
第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中华法系国家产生影响,以这些国家自觉学习为主。
东亚国家学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悠久,这方面的记载和研究比比皆是。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高句丽及百济于东晋时,新罗于梁时,渤海、日本于隋唐时输入中国法律,从事模仿制法事业”(注: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1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尤其是有唐一代,日本“其时遣唐学生颇有习律者,归以教人,而法制颇详明矣”。朝鲜则是“1905年以前高丽所施行之法律,皆模仿中国者也”(注: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2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而越南的《历朝宪章类志·刑律志》中追溯越南法律的历史,认为:“我越历朝立国,各定刑章,李有刑书之颁,陈有刑律之定,莫非参酌今古,永示成规……迨于有黎之兴,复行删定,鸿德刑律,参用隋唐,断治有划一之条,有上下之准,历代遵行,用为成宪。”其中所谓“参酌古今”、“参用隋唐”,都是学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明证。
(二)非中华法系国家
第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以和平为基调。
所谓“以和平为基调”,是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方式中,战争与征服等手段使用较少,和平的传播占据主导地位。
《尚书》有云:“明王慎德,四夷咸宾。无有远迩,毕献方物。”中国诸王朝,无不将这一思想奉为圭臬。汉唐时代处理与西域诸国的关系,大多是秉持着“以德服人”为主、“以力服人”为辅的原则。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也概莫能外。
以郑和下西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为例,郑和船队无疑是古代世界上规模最大、武力最强的船队,数以万计的官兵以及先进而精良的装备,都是尚处于落后状态的东南亚国家难以企及的。但是郑和船队所到之处,都洋溢着和平和友好的气息,反映了中国愿意与东南亚国家“永享太平之福”的美好愿望。在东南亚,中国试图推行的是一种“抚外夷以礼,导人以善”的国际关系架构,生活在这个国际关系架构之下的人,无论华夷都“遵礼守法”,而国与国的交往也是依照礼法。礼教和礼法,既是中国人普遍遵守的原则,也应该是中国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甚至是任何在“天朝礼治体系”框架下的国家之间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也就是说,在这种架构之下,任何国家都是互不侵犯、和平共处的,如果出现争端,可以提请“天朝”调解。而郑和在这一地区的所作所为,也无一不印证了这一点。让人最为扼腕的是,由于财力不足,天朝礼治秩序仅在郑和下西洋的这些年间,得到了比较好的推行,并未对后来有关国家和地区内部的社会发展以及彼此之间的友好往来,产生深远而巨大的影响。
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以华人移民为依托。
中国法律文化在东南亚的域外影响,主要体现在华人聚集区,也是所谓的“华族”内部。人口的迁移必然导致文化的迁移,大规模的华人下南洋活动以及中国传统的聚居生活习惯,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之一的法律文化得以在东南亚传播的重要原因。在印尼雅加达华人区的华人公堂、盟神审判以及宗法制度,无一不带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色彩。而在以华人为主体的新加坡的国家政策与法律中,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根植在华人骨子中的传统法律文化,因为移民而渗透到东南亚国家的法律文化之中,也成为当地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第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域外影响以人员交往和自觉学习为主。
人员交往和自觉学习,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域外影响的最重要方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非强迫推行,无论是汉唐开放的时代,还是明清闭关锁国的时代,中国都极少主动对外推销自己的法律与文化。无论是中华文化圈内的日本、朝鲜,还是中华文化圈外的欧洲国家,都是自觉学习中国文化并主动传播。这一部分是中国人“天朝上国”的心态使然,另外是因为中国儒家思想的影响。
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欧洲的影响为例,考察欧洲思想界研究中国法律文化所援引的史料,所有的儒家经典,都为外国传教士翻译;其他的资料——从《东方诸国志》到《耶稣会士书信集》,都是由外国人写成的中国历史或者在中国的札记,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涉及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而在欧洲思想界,对于中国法律文化的研究,也都是自觉自愿的行为。这也造成了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理解的欧洲中心主义情结。
在本卷写作的过程中,撰稿人在资料收集方面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广泛收集了自清末以来法律史、汉学、国际关系史以及中外文化交流史方面的原始资料,并参考相关论著,取得了很大的突破。我们希望这些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能够为以后的深入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
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域外影响进行系统的研究,是一个具有开创性意义的课题。由于语言、资料等研究条件和研究水平的限制,写作之中难免有疏漏失误之处,恳请广大读者与专家、学者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