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于老人自己的房屋,子女们可以强制其过户吗?
案情
纪芬今年六十八岁,家里的老宅拆迁,政府补偿了两套房子。房产证到手后,原本和谐的家庭立刻变得不太平了。除了纪芬自己居住的一套房子,两个儿子铆足了劲想要争夺另一套房子的所有权。其实,出于私心,纪芬想将这套房子留给小女儿。两个儿子结婚时,纪芬已经分别为他们买了婚房,只有小女儿连嫁妆都没有多少。大儿子李猛听说了纪芬的想法,立刻不干了,坚决不肯把房子让给妹妹,每天给纪芬打电话,向她灌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想法。二儿媳妇也每天到纪芬家来哭哭啼啼,为的就是让纪芬将房子过户给他们。被他们这么一折腾,纪芬血压都升高了,她不理解,自己的房子想要给谁就不能自己决定吗?
解析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干涉,不得以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在上面的案例中,拆迁补偿的房屋属于纪芬的个人财产,作为所有权人,她拥有进行处分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大儿子与二儿子作为哥哥,应当体谅妹妹的困难;作为儿子,应当尊重母亲的决定。但是,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试图对纪芬进行“道德绑架”,这不仅会使家庭中和睦友好的关系遭到破坏,同时也是违反法律的错误行为。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