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父母在儿子婚后为其全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小两口的共同财产吗?
案情
老刘与妻子辛苦了半辈子,终于攒下了一笔积蓄,两人商量,将这笔钱存着,以后用来治病,这样就不拖累儿女养老了。老刘的儿子小刘结婚一年多后,突然告诉老刘他要与妻子离婚,老刘问他原因他也不说。老刘想到,在儿子结婚前,儿媳妇小张就因为没有婚房与小刘闹过一次矛盾,会不会这次闹离婚还是因为房子的事情呢?老刘连忙告诉妻子这件事,两人共同决定,要通过给儿子买房来挽回儿子的婚姻。事不宜迟,两人立刻全款为小刘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是,这套房子依然没能挽回儿媳妇的心。那么,小刘与小张离婚时,这套房产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解析
在上面的案例中,判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是要看老刘在为小刘买房时是否明确表示该房产是对小刘的单独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儿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老刘在购买房屋时,目的是挽回小刘的婚姻,明显房产是同时赠送给小刘和小张两个人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该房产当然属于小刘和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小张在购买房屋时没有出资,依然有权在离婚时主张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