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留守儿童打伤人,监护他的奶奶应该赔偿吗?
案情
王花住在农村里,务农为生。她的儿子与儿媳妇都在城里打工,只留下他们的儿子小飞委托王花照顾。王花平时非常溺爱小飞,把小飞宠得飞扬跋扈,平时在村里横行霸道,经常欺负别人家的孩子。久而久之,其他孩子都变得不喜欢小飞,玩游戏时也总是把他排除在外。小飞气不过,就把这件事告诉了王花。王花告诉小飞:“谁要是不跟你玩游戏,你就把他打一顿,反正小孩子之间打闹是常有的事。”小飞听后,就把排挤他的小斌打了一顿。第二天,小斌的家长气势汹汹地来到王花家里,表示小斌被小飞打得耳膜穿孔,要求王花赔偿医药费。王花却说,这是小飞父母该管的事情,和她没有关系。那么,王花的说法正确吗?
解析
上面案例涉及委托监护人是否应当为被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因外出务工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受托人即为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人,需要暂时代替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受托人并不是未成年人真正的监护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上面的案例中,王花作为小飞的奶奶,代替儿子和儿媳照顾小飞,不仅需要照顾小飞的生活起居,也需要对小飞进行教育、引导。当小飞欺负其他孩子时,王花不仅没有教育小飞与其他孩子团结友爱,还鼓动小飞殴打别人,这种行为无疑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因此,王花对于小飞打伤他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