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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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会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自动恢复吗?

案情

小裴五岁时,亲生父母生了弟弟,便开始嫌弃她是个女孩,将她送给了同村的周大强。周大强与妻子苗晓梅一直没有子女,便将小裴当亲生女儿抚养。小裴上大学后,苗晓梅因病去世。周大强沉浸在失去妻子的悲痛中,每日借酒消愁,甚至染上了赌瘾。为了偿还周大强的赌债,小裴在兼顾学业的同时,还要打好几份工,没多久就病倒了。小裴劝周大强戒掉赌瘾,但是周大强非但不听,还以自杀相要挟,逼着小裴把钱交出来。无奈之下,小裴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周大强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小裴的亲生父母找上门来,声称小裴现在又是他们的女儿了,要求小裴每月向他们支付赡养费。那么,小裴亲生父母的要求合理吗?

解析

上面案例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自动恢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也就是说,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自动恢复的,而是需要双方协商进行确定的。生父母放弃生子女这一行为,在人伦和情感上都十分复杂,这条规定也能给予被弃养的成年子女一个自主的选择权。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裴已经上大学了,是一名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虽然她已经与养父周大强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是她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与亲生父母协商确定,在确定之前,她不必承担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