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怎样证明劳动关系已经确立?
案情
去年3月,还在读研究生二年级的卢某到某销售公司应聘销售员的工作。该销售公司在审查卢某的简历时,得知她是在读研究生的身份,就没有立即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最近面临毕业的卢某想要辞职,回学校准备毕业事宜。但是当她向公司要求结算工资时,公司却以她是在读学生的身份为由,声称卢某这段时间的工作只是实习,而且公司并没有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卢某没有工资。卢某觉得受到了欺骗,于是找到公司财务部的负责人理论,要求公司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否则就要到法院起诉。请问,卢某该如何证明她与该销售公司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解析
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怎样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能出示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以及考勤记录等,就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样可以向公司索要劳动报酬。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者进入公司一个月至一年这段时间,可以要求公司每月支付其二倍的工资。因此,卢某若想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工资,只要能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和服务证、其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和报名表以及考勤记录等,即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卢某还可以以公司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该销售公司向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