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能够以实物代替货币来支付员工工资吗?
案情
乐某是某市一家箱包制造厂的工人,她已经在该箱包加工厂工作了两年。该厂的生产效益一直很好,但是,2019年4月,该厂因为生产的一批书包出现了质量问题,信誉严重下降,订单也逐渐减少。一直到2020年7月,该厂已经连续三个月没有发给工人工资。乐某等人一直要求工厂快点儿发工资。后来,该厂通知员工,工厂将要倒闭,没有资金来发放工资,决定以厂里积压的书包来折抵员工的工资。虽然该厂生产的箱包属于中高档包,平均价格都在100元以上,但是,大家都不愿意要这么多箱包。而且厂里已经欠了乐某6000元的工资,乐某觉得自己拿回去这么多箱包也没有用。可是,厂长却说,如果他们不要箱包,那他也没有办法。请问,企业能够以实物代替货币来支付员工工资吗?
解析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同时,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据此可知,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且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支付的方式给员工发工资,而不能以实物来代替货币支付。在本案中,虽然箱包制造厂将要倒闭,但是,其不能以箱包代替货币来支付职工工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侵害了劳动者请求劳动报酬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制造厂执意不发给职工工资,则乐某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劳动报酬请求权,依法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