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7.在试用期内,如果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将其辞退吗?

案情

小静在大学主修广告设计。大学毕业之后,便在上海的一家广告公司找到一份工作,经过激烈的竞争之后,小静最终被公司录用。该公司与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可是,小静在工作之后,表现并不是很好。不仅专业功底非常差,而且每次的设计都没有创意。每次完成的任务都是错误百出,该公司设计部门的经理刚开始觉得小静可能是刚刚从事工作,对业务还不熟悉,可是都过了将近一个月了,小静仍然没有任何进步。因此,公司觉得小静不能胜任这份工作,便提出与小静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小静认为公司这样做对自己很不公平,不能在试用期间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请问,在试用期内,如果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将其辞退吗?

解析

约定试用期,是为了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充分了解对方后,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存在也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核的目的,如果试用期满后双方达成合意,即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如有一方不同意,则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虽然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企业是有权将职工予以辞退的。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可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将其辞退。在本案中,小静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公司的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将其辞退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