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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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劳务派遣公司招用临时工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情

闫某在大学学的是师范专业,并在大学期间取得了教师资格证。但是闫某毕业后并没有从事教育方面的工作,而是成了某外企公司的白领。闫某在周六、周日不用上班,便打算做一份兼职,既可以打发时间,也可以赚点钱。经过朋友介绍,闫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将闫某派遣到某培训机构,约定在周六、周日到培训机构授课,时间为八小时。请问,该劳务派遣公司招用临时工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解析

案例中闫某的工作性质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也就是俗称的临时工。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劳务派遣用工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不得随意终止用工关系。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因此,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属于两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且法律也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案例中,闫某在培训机构的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这与劳务派遣用工必须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显然是冲突的,因此劳务派遣公司招用闫某为劳务派遣员工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