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空气质量
3.3.1 住区风环境营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区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所在区域主导风向。建筑布局宜采用行列式、自由式或采用“前低后高”和有规律地“高低错落”。当建筑呈一字平直排开且体形较长时,应在前排住宅适当位置设置过街楼或首层架空等;
2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建筑规划应避开冬季不利风向,通过设置防风墙、板、防风植物带、微地形等挡风设施阻隔冬季冷风的侵袭;
3 住区应进行场地风环境典型气象条件下的模拟预测,优化建筑布局和室外风环境,并宜满足下列要求:
1)在建筑物周围行人区1.5m处风速小于5m/s;
2)冬季保证建筑物前后压差不大于5Pa;
3)夏季保证75%以上的板式建筑前后保持1.5Pa左右的压差,无局部旋涡和通风死角现象。
3.3.2 住区外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住区空气质量标准
3.3.3 室内空气质量保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应在土建装修完成后进行,室内空气质量应满足表3.3.3中的规定。
表3.3.3 室内环境污染物限量
2 住宅空间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住宅门洞、窗口位置设计应有助于套内功能空间的通风顺畅,平面设计、门窗位置及开启面积等参数可采用风环境模拟技术进行优化。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通风开口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得小于0.60m2;
3)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宜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3 外窗不适宜开启的居室宜安装能调节的换气装置或新风系统。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30m3/h·人。
3.3.4 厨卫通风换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宜采用明厨明卫设计;
2 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风道出口宜设置排风设备。共用排风道的性能,对未启用排风装置的楼层,排风口静压不应大于5Pa;对已启用排风装置的楼层,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量宜为300m3/h~500m3/h,卫生间排风机的排气量宜为80m3/h~100m3/h;
3 厨房、卫生间外窗设在建筑物凹口部位时,凹口部位宜处于负压区。
3.3.5 住宅装修宜推行土建装修一体化,在标准化、通用化的前提下,力求多样化。室内装修污染应严格控制,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