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见法律问题看图一点通(案例插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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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人能够有两处宅基地吗?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案例背景

赵某和刘某都是某村的村民,两人亲如兄弟。刘某的儿子大学毕业后就留在了城里,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城里买了房子,并且把父亲刘某也接到了城里生活,而村里的房子就一直空着。今年年初,刘某从城里回来,看到自己的房子这么空着觉得有点可惜,就找到赵某说要把自己的房子送给赵某,反正自己以后也是要在城里跟儿子一起生活的。赵某听了非常激动,表示如果刘某想回来住可以随时回来。后来,赵某听说国家政策规定是“一户一宅”,他想知道自己有没有违反规定。

学法有疑

那么,一户可不可以有两处宅基地?

法律讲堂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我国从法律上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一户一宅”制度。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处宅基地不等于一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开的,但面积应当累计计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赵某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面积须符合当地标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继承祖辈遗产、接受他人馈赠、房屋买卖等情形,产生了很多“一户多宅”的现象。村民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多户宅基地,这是缺乏明确规定和依据的,不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一句话说法

在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制。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得购买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区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作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