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政策及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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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河长制的主要任务

《意见》指出河长制六大任务主要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意见》指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全面推行河长制,首先第一点要强化红线约束,确保河湖资源永续利用。河湖因水而成,充沛的水量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基本要求。从各地的实践看,保护河湖必须把节水护水作为首要任务,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要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重大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要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保证河湖生态基流,确保河湖功能持续发挥、资源永续利用。

按照国务院部署,“十二五”期间,水利部门会同环保部、发改委等九个部门共同推进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从这几年推进情况看,效果非常明显。水利部对“十二五”期末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告。总的来看,“三条红线”得到了有效管控,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纳污控制指标都在“十二五”期间控制范围之内,各级责任也都明确落实到位。最严格的各项制度体系也都全部建立健全,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层面一共建立100多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管控制度。

这次中央出台河长制《意见》,对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河长制的主要任务,特别强调,要强化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明确要根据水功能区的功能要求,对河湖水域空间,确定纳污容量,提出限排要求,把限排要求作为陆地上污染排放的重要依据,强化水功能区的管理,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管,这些要求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总量控制、效率控制,特别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的要求,以及入河湖排污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取水管理等要求充分对接。应该说,这次河长制在落实三条红线管控上,内容很具体,任务也很明确,责任更加清晰、具体到位。河长制的制度要求从体制机制上能够更好地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意见》指出“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水域岸线是河湖生态系统的重要载体。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保护河湖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强化监管,严格水生态空间管控,塑造健康自然的河湖岸线。要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严格涉河湖活动的社会管理。要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强化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保护河湖水域岸线,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确保岸线开发利用科学有序、高效生态。

水利部一直非常重视河湖水域岸线的保护利用管理,主要开展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 对全国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全部编制了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如长江,水利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联合编制了《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这个规划对整个长江干流进行分区管理,分为保护区、保留区、可开发利用区、控制利用区,并且保护区、保留区占到64.8%,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

(2) 加强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河湖管理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现在水利部不只在全国全面推进这项工作,对于中央直属工程,计划跟河长制开展同步推进,争取到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3) 加强日常监管和综合执法,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的管理保护。

河长制全面实施后将推动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意见》指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水污染防治事关饮水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认识,形成合力,落实要求,加大投入,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通过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树立抓水污染防治就是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区域竞争力的思想认识,切实负起责任,搞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常抓不懈,环保部门牵好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共同把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好;要落实好水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地区总体规划要与之衔接,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业布局等都要与供水和污水处理能力相适应;要将水污染防治资金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并逐年增加。同时,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运用市场化的手段,为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意见》指出“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保护河湖必须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全面改善江河湖泊水生态环境质量。要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要强化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不断提升水资源风险防控能力。要大力推进城市水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河塘整治,着力打造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和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美丽乡村。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意见》指出“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力度,对三江源区、南水北调水源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各种自然要素相互依存而实现循环的自然链条。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要按照自然生态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以及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流域上下游,进行系统保护、宏观管控、综合治理,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从各地的实践看,保护河湖必须统筹兼顾、系统治理。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以及内在规律,围绕解决我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重点区域实施重大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尽快提升其生态功能。

六、加强执法监管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实行联防联控,破解河湖水体污染难题。人民群众对水污染反映强烈,防治水污染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从各地的实践来看,水污染问题表现在水中,根子则在岸上,保护河湖必须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水陆统筹,强化联防联控。要加强源头控制,深入排查入河湖污染源,统筹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要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严控入河湖排污总量,让河流更加清洁、湖泊更加清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