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秩序转型:后税费时代江东镇的农村地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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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综述[15]

撇开上述有关农村地权冲突中略带“政论”色彩的土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左右路线之争”,实际上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从自身研究视角与研究材料出发,对当下农村地权冲突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而如何对既有农村地权冲突的主要文献进行梳理,明晰其背后的理论假设、论证逻辑,及其在对策主张上的不同倾向性,不仅有助于更好地明晰当下农村地权冲突的本质与症结,亦能够帮助我们了解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研究的层次及水平。在此基础上,本书认为当下农村地权冲突的既有研究,大致可分为“制度”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研究以及“结构”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研究。本部分将以此为依据,对已有文献进行较为详细的梳理与评述。

一 “制度”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来自经济学与法学的解释

所谓“制度”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研究,实际上是制度分析方法的一种具体化运用。制度分析方法以整体主义方法论为基础,强调制度是一种外在于个体行为的规则体系,对制度内的个体行为提供控制与约束。[16]沿着这一思路可以发现,来自经济学与法学的农村地权冲突研究基本循着这一角度展开,其中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地权冲突研究,主要强调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对于农村地权冲突的影响,而法学学科语境下的农村地权冲突则认为,一系列关涉农地的具体“制度”性法律条文之间的相互抵牾是导致当下农村地权冲突的主要原因。[17]

(一)经济学:产权混乱与农村地权冲突

经济学对于中国农村地权冲突的研究主要以“产权”作为分析概念与分析工具。在经济学(主要包括产权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看来,一切经济交往活动的前提是制度安排,制度安排能够提供人们的行为预期。而经济制度安排的首要任务是界定产权,清晰的产权结构及其制度安排有助于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做什么,然后通过权利的交易达到社会产品的最大化。从产权的角度研究农村地权冲突的文献,大概集中于如下方面:

首先,产权不清与地权冲突。在现代产权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登姆塞茨与阿尔钦等人看来,产权是一种社会契约,清晰的产权有助于形成一个人与他人交易时的理性预期,从而减少交易成本。[18]也正因此,农村土地产权是否界定清晰,对于减少地权冲突有着基础性作用。美国学者步德茂运用产权理论研究中国历史上的财产权纠纷时发现,18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与土地的不断商业化,中国以“市场理性经济”为基础的土地产权关系逐渐形成,而这带来了地权冲突的成倍增加。[19]陈志武以步德茂的研究材料为基础,进一步分析了清代人命案与地权冲突的关联,并进而认为土地产权的清晰界定对减少社会冲突有着基础性作用。[20]此外,杨小凯、文贯中等一些华裔经济学家,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天然地存在着产权主体无法清晰界定的内在逻辑困境,从而积极主张推行土地私有化。[21]

其次,产权残缺与地权冲突。在产权理论的一些研究中,产权还被视为“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一组完整的产权可以分解成对财产的控制权(使用权)、剩余索取权(收益权)和让渡权(处置权)。与完整产权相对的是“产权残缺”(the truncation of ownership),意指完整所有权中的部分被删除。[22]产权残缺理论构成了当前经济学界研究农村地权冲突的第二个重要切入点,主要强调当前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背景下,农民不能完整享有土地产权权利束,这使得现行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为各级政府以及村集体,以土地“所有者”的名义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及分享土地的收益权留下了制度空间。[23]也正因此,在这些研究看来,要解决当下农村大量的地权冲突,根本上就是要使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真正享有使用、收益和处置三权统一的土地产权,农民才能以一个合格的价格谈判者身份去维护自身的土地利益。[24]

最后,“科斯悖论”与地权冲突。“科斯悖论”,认为产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私人间合约。任何产权的真正实现都依赖于国家对产权的保护,即所有权不可能离开国家而获得有效的保障;但与此同时,国家又会存在着明显的自利性倾向,因此也必然存在着“凭借其唯一的对合法暴力的垄断地位索价的可能”。[25]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理论的这一悖论天然地蕴含了国家公权力侵犯土地所有者私权利,并带来冲突的潜在可能。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农业经济史领域。如王家范从产权的角度认为,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多数都有权力的背景,是倚仗着政治(权力)与经济(俸禄和法外收入作为原始资本)的特权强制进行的。[26]程念琪同样认为,中国传统农村地权的转换在本质上不断重演的,是以特权为基础的土地兼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大量吏民纠纷与冲突。[27]秦晖虽然并不认为“土地兼并”是中国历史上农地配置的常态,但也持类似观点。[28]

(二)法学:法律模糊与地权冲突

经济学将农村地权冲突的根源诊断为土地产权的界定问题,来自法学界的研究则主要从法律文本的角度指出了农村土地产权未有清晰而明确的权属界定的原因。法学研究者通过对《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本文后面论述中简称《土地管理法》,后文有关法律文本均作类似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文本的解读,从“制度”的另外一个层面揭示出了导致农村地权冲突的诸多法律原因。

首先,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与地权冲突。法学研究者普遍认为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界定,主要源于《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一段模糊性描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29]一些学者认为,这一规定的关键在于对“集体”究竟是什么不甚明确。[30]还有一些研究认为,这一规定带来了农村集体之间的矛盾,即在实践中土地所有权到底属于行政村,还是自然村(村民小组)是模糊不清的。[31]此外,一些争论甚至认为,虽然“法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仅拥有经营和管理土地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是土地的合法所有者,也不是说他们可以合法地行使土地的所有权,并从土地的所有权中收益”。[32]何·皮特认为,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之所以仍旧不够清晰明确,源于国家有意的制度模糊,因为它既是保证农田(耕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机制之一,同时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33]

其次,法律抵牾与地权冲突。一些学者还从地权冲突的具体实践环节出发,研究了土地承包、征用及流转等具体规章制度存在的不合理。主要包括:(1)土地承包权方面的冲突,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一是特殊群体有无土地承包权的冲突。如一些研究注意到当前大量“二轮延包”中的失地农民,以及外来户等特殊群体,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依法享有和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34]这一规定要求土地承包权,而集体又无法满足他们的土地承包权要求,从而引起冲突。[35]其二,土地调整与不调整之间的冲突。即“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与部分“人多地少”农户要求调整土地的冲突。[36](2)土地征用方面的冲突,主要观点认为我国土地征用方面的三部法律《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土地征用权的规定相互矛盾,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低,征地补偿内容不够全面,从而导致了征地冲突的增多。[37](3)土地流转方面,认为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权法》在土地流转方面的一些抵牾,也是导致地权冲突的重要原因。[38]

最后,地权冲突的法律解决。相关研究大致着眼于以下思路:其一,完善土地方面的相关立法。如一些学者呼吁尽快出台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配套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尤其对涉及争议较大的法律条文,要以实施办法的方式予以明确[39];另外还有一些学者从法律衔接的视角,提出要消除征地纠纷的法律补偿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法律规则、中国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的法律规则、农村土地纠纷化解其他配套制度等政策法规间的抵牾。[40]其二,从地权冲突的解决机制入手,完善地权冲突的法律解决方式。一些学者详细分析了“协商”“行政裁决”“诉讼”三种方式在解决地权冲突中各自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其利弊,并就分别完善这三种方式,形成三者之间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关系提出了建议。[41]其三,许多法学研究者还主张重新大规模清理登记土地使用权证。认为组织一次全面的土地普查对过去不实的登记进行重新明确,并作为土地管理的直接凭证,是解决我国当下及未来一段时期农村地权冲突问题的必然之举。[42]

(三)简要评述

总体来看,经济学与法学的农村地权冲突研究,基本被纳入了一种“制度”性的分析视角,在这一解释视角下,无论是经济学的“产权制度”,还是法学的具体土地法律条文制度,都看到了“制度”对于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的影响。综合而言,这两个学科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研究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1)论证的逻辑过程实质基本一致。产权经济学认为,土地产权的“混乱”是导致农村地权冲突的根源,但产权的确立实际是国家运用法律规章等制度手段进行保护的过程。正是法律上未有清晰而明确的土地权属的界定,才导致了产权经济学研究中的地权冲突。(2)这两个学科的研究都纳入了一种冲突主体二元化的分析思路,即一方是强势的政府或村级组织,另一方是弱势地位的农民。冲突主要表现为,强势一方对于个体农民土地利益的侵犯,及由此激发农民的反抗。也正因此,(3)这两个学科的研究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偏向,都倾向于认为国家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侵犯”,是一种强者对弱者的不合理剥夺,是一种“恶”的行为。因此,这些研究都主张通过加强和完善相关土地方面的立法,对强势一方的“侵犯”行为进行约束。

“制度”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研究占据了这一主题文献的绝大部分,但这些研究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不足:(1)解释的范围过于狭窄。这类解释只涉及农村既有地权冲突中的一种冲突类型,即社会强势阶层(如政府、资本与村级组织)利用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模糊性,强制性地推进土地征收(用)与土地流转所导致的冲突。而现实当中农村的地权冲突存在着多种类型,如取消农业税费、种粮补贴政策的实施以来,许多二轮延包时放弃承包权的农民重新要求获得承包地而引发的冲突;土地征用补偿款在村庄内部分配所引发的冲突等,这些冲突类型显然无法在上述分析视角下获得较好解释。(2)是一种过于形式化的解释模型。“制度”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仅仅注意到了导致地权冲突的一个重要关联性变量——土地集体产权制度。这一解释具有高度抽象、直观简洁等解释优势,但当下农村地权冲突的发生机制,实际远远较之复杂,农村的土地价值凸显、村庄权力结构、农民的土地产权认知乃至集体主义意识形态等诸多变量实际都影响到农村地权冲突的发生。(3)是一种静态化的解释模型。即这些研究仅注意到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的性质模糊是导致农村地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却并未注意到这一产权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所进行的各种微调。[43]实际上,这种来自法律、政策层面的不断调整,已经赋予了当下农村社会对于土地产权制度极其不同的制度含义与理解,而这也是当前农村地权冲突集中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4)具有一定的价值偏向。“制度”视角之所以能够获得较大的解释力,重要一点在于这一解释契合了当前“强国家—弱社会”社会结构格局下,整个社会所天然具有的“官逼民反”“同情弱者(农民)”的社会心理。但分析当下的农村地权冲突类型可以发现,除了上述强势阶层的非正当性侵犯外,实际还有大量的地权冲突本身并不关涉政府,甚至其背后反映出的是一种权力“错置”的格局。

二 “结构”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来自社会学与人类学的解释

相对于“制度”视角下,将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作为解释农村地权冲突的决定性变量,来自社会学与人类学的大量研究则更加重视农村社会结构领域所发生的变化对农村地权冲突产生的影响。本书将之统称为“结构”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这一视角下的农村地权冲突基本被纳入这样一个解释框架:中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的过程之中,而转型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社会利益结构的再调整,已有社会规则体系与价值体系平衡被打破,而新的规则与价值体系并未建立,从而带来总体性的社会失范。当下农村的地权冲突正是这种失范的具体表现。而这其中社会学的研究着重关注了农村社会的利益结构与社会规则结构发生的变化,而人类学的研究则集中关注于土地产权认知结构系统的紊乱。

(一)社会学:利益结构分化与地权冲突

社会学更多地将农村地权冲突视为一种“土地价值凸显后的利益争夺与博弈”,侧重于农村地权冲突这一行为发生的社会基础分析。具体而言,这些研究主要关注了21世纪以来哪些因素促使了土地价值的凸显,土地利益群体结构发生了怎样的分化,支配土地利益分配的既有规则因何失灵等问题。

首先,利益结构分化与地权冲突。一旦土地具有丰厚的收益,争夺这些收益的冲突便会产生,这是政治社会学分析地权冲突的基本视角。贺雪峰认为,当前中国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地权冲突,一是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因土地用途改变而产生的大量土地级差地租收益,围绕这些收益的争夺主要表现为土地征收方面的冲突;二是一般农业型地区,围绕着取消农业税费以及种粮补贴等带来的土地种植收益的争夺,主要表现为土地权属方面的冲突。[44]陈柏峰认为地权冲突还源于土地利益争夺过程中的利益群体分化。当前社会上存在着诸如“扩大地权”“稳定地权”与“变现地权”等一系列地权诉求表达,藏匿于这些诉求表达背后的则是当前农村社会正在发生着的利益群体分化,以及由这些分化所带来的话语冲突。[45]臧德顺则在周雪光“关系产权”的基础上,提出了“关系地权”的分析框架,并认为在市场化、城镇化日渐深入乡村共同体的背景下,一个围绕农地牟取私利的“谋地型乡村精英”群体的逐渐形成,是导致当下农村地权冲突发生的重要诱因。[46]

其次,规则不确定与地权冲突。政治社会学者研究地权冲突的另一个重要视角,在于思考围绕土地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基于利益分配的规则为何失灵。张静的《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是政治社会学视角研究农村地权冲突的一篇重要文献。其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在乡村场域中,究竟用什么规则来确定土地归属并获取土地收益,是不确定的。至少存在着“国家的政策”“村干部的决策”“村集体的意志”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等要素影响着土地产权规则的界定。其中每一种都可能产生影响,但都不必然成为决定性因素。而当前中国地权冲突之所以突出,在于中国社会仍是一种“利益政治”形塑的秩序,而非以“法律衡量”为基础的秩序。[47]曹正汉通过对珠江三角洲滩涂纠纷案例的研究,表达了与之类似的观点:在珠江三角洲滩涂纠纷中,政府虽然制定了法律以控制滩涂地权,但这并未产生实质效果,实际的滩涂地权依靠于当事人自身的政治力量。曹正汉将此归之为,当前中国是一个政治与法律未有明确分化的社会,地权冲突的解决不是用法律原则衡量各方利益要求的正当性,而是寻找各方分歧最小的规则。[48]熊万胜将一个中国村庄(栗村)的地权冲突史进行了纵向的时段性考察,并认为一个社会当中是否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势力”,是影响农村地权冲突的一个重要变量。[49]

(二)人类学:地权观念紊乱与地权冲突

如果说“社会学将地权冲突视为土地利益凸显后的争夺”这一命题存有不足,则主要体现在这些研究大多以理性经济人为假设前提。实际上,来自人类学的一些研究已经表明,农民并非一个彻底的理性经济人,嵌入共同体生活内部的文化观念对于人们日常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农村既有的传统惯习以及农民地权观念自身的嬗变,才是引发地权冲突的最深层原因。

首先,嵌入乡土社会的“祖业权”与地权冲突。桂华等认为,“祖业权”是一种基于家族(宗族)共同所有的非正式产权,其隐含了家族(宗族)内部成员对祖业(主要是土地)的独占与共享观念。[50]张佩国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村社成员对于各自祖业边界的认知具有一致性。一旦战争使村落遭到破坏、村籍丧失,土客之间争夺土地所有权的冲突就会随之增多。[51]而撇开战争因素,在一个稳固的村落共同体内,家族人口的繁衍、亲族后代间血缘关系的疏远也会导致祖业权的争夺与冲突。[52]此外,还有一些研究注意到,虽然我国经历了土地改革、土地集体化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一系列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但是基于传统社会的祖业权观念在一些宗族性地区仍旧较为强烈,并与当下由集体所有制所界定的土地权属发生了剧烈冲突。[53]

其次,“法律(政策)下乡”与地权冲突。这些研究主要关注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土地方面的政策法规与村社惯习相互抵牾而诱发的地权冲突。主要集中于三大方面:其一,土地物权化背景下,农户土地支配权与村社土地支配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认为在传统村社惯习中,为了维护村落共同体利益,村社可以“合理地”对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施加影响和限制。但这种传统却在土地日益物权化的背景下遭到了部分农户的抵制,并由此带来了大量的地权冲突。[54]其二,国家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规定与农民传统平均主义约束下地权观念的冲突。一些研究表明,农民的土地产权意识其实并不是很强烈,相反,对于公平而公正地占有土地利益的诉求更为强烈。[55]其三,以外嫁女(含离婚与改嫁)为主体的特殊群体是否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冲突。在既有村庄惯习中,出嫁女儿一般“从夫而居”,不能参与原居住村庄的土地承包,以及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这些法规直接与《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相悖,在土地利益凸显时,也构成了地权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56]此外,这些特殊群体还包括了大学生、“挂靠户”以及“两边户”等。

最后,农民土地产权的私有化想象与地权冲突。最近30年我国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的调整有两个基本趋势,一是“强调和强化农户的主体地位”,二是“延长土地承包期,稳定农户对土地的预期”,这两大趋势实际进一步促成了农民对土地作为一项财产权的想象。如申静与王汉生认为,在当下农村,农民是以一种“类所有者”的身份来行使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的,这种使用权利的“类所有权”性质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并使农民具备了拥有土地产权的实践基础[57];此外,一些田野调查也注意到,当下农民普遍地感觉土地变成私有的了。[58]正是农民对土地的这种新的认知,一种强烈保护与伸张自身土地权利的观念迅速蔓延,并在土地利益凸显的社会背景下,引发了大量地权冲突。

(三)简要评述

不同于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农村地权冲突时的过于偏狭,来自社会学、人类学的“结构”性解释视角,在不否认土地产权制度分析具有合理性的前提下,从自身的学科视角出发,引入了更为丰富的农村地权冲突的解释变量。在这一视角看来,当下农村的地权冲突之所以频仍,在于中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过程之中,而转型社会的最大特点在于社会结构之中原有的利益结构、规则结构与认知结构内部既有平衡被打破,从而带来社会结构的某种失衡与个体行为的社会失范。源于此,一方面,这类研究主要着眼于地权冲突过程的深描,以及对冲突机制的理解;在地权冲突的解释变量上,也更加丰富地纳入了土地利益、政治权力、文化惯习、生存伦理等结构性因素。另一方面,这类研究往往保持着较为中立的价值色彩。不仅看到了当前地权冲突发生的必然性,也较为客观地看到了地权冲突背后国家、集体以及个体在土地利益诉求中的合理性一面。

但同样,这些研究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1)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土地集体产权制度在农村地权冲突背后的基础性作用。如一些学者考察了农村地权冲突背后的群体利益分化,认为21世纪以来加速的城镇化进程以及国家取消税费、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带来了农村土地价值的凸显以及围绕着这些价值争夺的地权冲突,因此当前农村地权冲突无关土地产权制度。但实际上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土地价值凸显并不必然产生地权冲突,土地产权制度所潜含的制度规则混乱,使双方的诉求各具合理性基础,而这也是农村冲突产生并难以有效化解的深层次根源。(2)在论证逻辑上存在着从“个案经验”上升到“宏大理论”的不足。张静、曹正汉等人在解释当下农村的地权冲突时,看到了土地使用规则不确定对农村地权冲突的影响,但在进一步的解释上,直接上升到了目前中国社会仍是“一种‘利益政治’形塑的秩序,而非以‘法律衡量’为基础的社会”[59],或者“一个政治与法律未有明确分化的社会”[60]的解释逻辑上。这种宏大的社会转型理论,难以让人窥见现实生活中诸多隐藏于冲突事件背后更多更为复杂的中观机制与中层理论。(3)过度解读了农民用于抗争的“乡土话语”。来自人类学的研究,认为现代性话语的进入,打破了农村传统基于封闭乡土经验基础上的土地权属认知观念以及公平、公正观,农民地权观念系统内的紊乱是导致地权冲突的重要原因。但从现实来看,这一结论过度解读了农民用于地权抗争的“乡土话语”。仔细分析当下地权冲突中的农民话语,会发现当下许多农村地权冲突已呈现“谋利型地权冲突”的特征[61],农民对这些话语的运用与其说是源于自身强烈的价值信念,毋宁说是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弱者的武器”,正是这种策略性的表达与运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农民谋求自身土地利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