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秩序转型:后税费时代江东镇的农村地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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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研究方法

考虑到当下农村地权冲突主要发生在国家、集体与个体农户三个层次,本书的研究点选择了东部发达地区的一个欠发达乡镇——江东镇,集中关注的则是包括镇、村两个层级内自税费改革以来所发生的农村地权冲突事件。本书希望借助于这样一个微观治理单元内若干农村地权冲突典型案例的分析,加深对于当下农村地权冲突本质的质性理解,寻求一个更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当下农村地权冲突原因的框架与依据。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书总体上是一种质性研究(又称为定性研究)。具体到本书而言,主要运用了非结构型访谈法、参与观察法以及文献研究法等三类研究资料的收集方法。

一 非结构型访谈法

所谓访谈,就是研究人员通过问话、询问等方式,与被访谈者进行交流,从被访谈者口中收集、获取相关信息的一种研究行为。访谈法是一种直接的面对面交流,因而获得的资料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信度。一般而言,访谈法会因为研究目的、研究对象或者访谈时机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类型,但大致上可以划分为结构型访谈与非结构型访谈。其中,结构型访谈中,研究者往往会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对研究的具体问题、问题之间的内在逻辑进行先行拟定,然后在特定的时空中以此为参照,选择特定的访谈对象进行询问以获取资料。[87]而与之相对的是非结构型访谈,在这种访谈中访谈人员没有一套严格统一的、格式化的访谈材料,而只有一个大致的访谈提纲,往往根据不同的访谈对象,选择不同的访谈问题与提问方式,在具体的记录方式上往往选择速记与事后整理记录相结合的方式。

本书主要使用了非结构性访谈法。主要访谈的对象为地权冲突的双方。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三类,即镇及村现任干部、退休老干部以及普通农民,共计47人。在具体的访谈过程中,主要从当前农村地权冲突的类型与产生原因入手,随机发问了解被访者关心的问题和思考问题的方式;然后,随着研究的深入,逐步转向“半结构型”访谈,重点就之前访谈中发现的一些新现象、或者一些未清晰掌握的信息再进行单独的询问,具体包括当前农村面上地权冲突的基本概况、一些地权冲突典型事件的具体过程,以及对于当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看法等。与结构性访谈相比,这种非结构性访谈的优势在于与被访者谈话像聊天一样,被访谈者往往能够身心放松,在相互信任的聊天中把需要讲述的事件的经过、人物场景绘声绘色地描述出来。这样的一种访谈方式建立在一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能够极大地增强研究的深度以及研究材料的信度。

二 参与观察法

所谓参与观察法,就是研究人员进入被研究者的日常社会实践,通过观察、体验被研究者的日常行为活动而获取研究资料的一种研究方式。与其他研究技术相比,参与观察能够使研究者把他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强加于他试图理解的那个社会世界的可能性最小,它常常是在“没有先入之见”的情况下进行这种探讨的。因此,它最好地解决了研究者收集与收取资料的客观性问题。同时,这样一种研究方法,研究人员因为亲身参与其中,具有丰富的现场感,往往能够收集到更为丰富的一手资料,同时还对于了解被研究对象内心的复杂心理机制提供了可能性。

在江东镇的具体调研中,笔者跟随信访办、农办的干部重点参与了两个村庄6次地权冲突的调解工作。[88]在这种实地的参与观察中,主要注意了三个方面的信息。其一,地权冲突事件的基本概况,包括事件的起因、经过以及各方当前的诉求主张;其二,地权冲突双方的焦点与难点,这也是当前农村地权冲突难以解决的深层次原因所在。[89]其三,地权冲突的各方,以及作为调解人身份出现的第三方,在具体的调解过程中各自所援引的话语以及表达策略。

三 文献分析法

所谓文献法,就是从已有的各种文献材料入手,通过搜集和分析研究这些材料获取有关的资料数据,来满足特定研究需要的一种研究方法。相对于参与观察法而言,文献分析法更为经济,同时也有着更强的有效性。

本书以访谈法和观察法所获取的资料为第一手资料,辅助性的采用了一些已有文献资料作为二手材料。其类型和来源主要包括:(1)当前涉及土地制度、地权冲突以及产权制度等相关的学术文献;(2)当前各种媒体(主要以网络媒体为主)有关农村地权冲突的相关报道以及各种评论;(3)涉及土地产权制度与地权冲突的政府(主要是浙江省、杭州市及萧山区三级政府)部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与部门文件;(4)笔者收集到的与地权冲突相关的资料。主要是各种信访文件、信访处理意见、调解书,以及各种诉讼材料等;(5)有关调查点概貌的各种记录文献。主要包括《萧山县志》(1987)、《萧山县农业志》(1989)、《萧山文化志》(1990)、《萧山围垦志》(1999)、《萧山市志》(2001)、《萧山农垦志》(2001),以及《萧山年鉴》(1986—2002)等。

此外,就本书调查的经历来看,可分为三个阶段。2007年9月,笔者首次以市派农村指导员的身份进驻江东镇风村,并开展了为期一年的驻村工作。虽然由于身份限制,这次的驻村主要是宣讲农村政策,但这种身份却为笔者熟悉区、镇、村三级的基本情况打下了基础,熟悉了当地有关农村的基本政策。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年多的挂职经历也让笔者在当地结识了较为丰富的“人脉资源”。2010年12月,笔者与所在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团队一起,通过与该村“两委”主要领导的私人关系,再次进入该村,开展了为期10天的具有社会学意义的农村调查,主要了解了村庄的基本概貌,诸如历史沿革、经济水平、村庄政治、人情面子、惯习仪式等,并重点关注了该村正在进行中的较大规模拆迁的基本情况。2012年4月,通过萧山区委组织部的“介绍”,笔者正式进入江东镇开始有关农村地权冲突的专项调查,调查时间持续两个月。这次调查一方面通过访谈镇及村老干部,了解了当地自集体化以来各个时段的农村地权冲突的基本情况,并就每一阶段内的数起典型案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了解。此外,访谈中笔者还找到了其中的四个当事人进行了“口述史”的访谈记录;其二,以该镇信访、农办、司法三个部门的案卷材料统计分析为基础,收集了当地近三年有关农村地权冲突的基本资料,并以地权冲突类型划分为基础,进行了相关案例资料的详细收集。


[1] 这一点可以从境外媒体的关注中窥见一斑。西方的主流报纸《金融时报》、《基督教科学箴言报》、《华盛顿邮报》,以及英国卫报、芬兰的赫尔辛基新闻报、英国路透社、日本东京新闻等国外媒体也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报道。此外,美国的农村发展研究所(Rural Development Institute)和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也由于持续支持中国及其他国家的土地私有化,也对这些报道进行了政策分析([美]卢克·埃里克森:《关于中国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论辩》,官进胜译,《国外理论动态》2008年第8期)。

[2] 对此,很多门户网站作出专题进行了详细讨论与报道。如凤凰网所用的标题为《土地制度改革——全民大讨论》(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tugaitaolun/)、新华网则以年终特稿的形式,围绕十七届三中全会组建了土地制度改革的讨论专栏(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12/22/content_10525653.htm);搜房网对此的标题为《全民大讨论——聚焦第三次土地改革》(http://news.sjz.soufun.com/2008-10-16/2154114.htm)。

[3] 白呈明:《农村土地纠纷状况及其特征》,《调研世界》2006年第10期。

[4] 史卫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特点、类型及其解决》,《理论探索》2010年第1期。

[5] 周其仁:《土地制度引发社会冲突 再不改革会面临崩溃》,《经济观察报》2011年7月22日。

[6] 相关研究可参见刘守英《中国农地制度的合约结构与产权残缺》,《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第2期;党国英:《关于征地制度的思考》,《现代城市研究》2004年第3期;钱忠好:《土地征用:均衡与非均衡——对现行中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经济分析》,《管理世界》2004年第12期。

[7] 可参见杨小凯《中国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意义》,《信息财经月刊》2001年第4期;文贯中:《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回避农地私有化》,http://www.comment-cn.net/politics/manage/2006/0920/article_7542.html。

[8] 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页。

[9] 温铁军:《农民社会保障与土地制度改革》,《学习月刊》2006年第19期;李昌平:《扩大农民地权及其制度建设》,《中国图书评论》2009年第1期。

[10] 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

[11] 吴毅:《何以个案 为何叙述——对经典农村研究方法质疑的反思》,《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4期。

[12] 陈丹、陈柳钦:《新时期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根源及其治理》,《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13] 参见朱学勤《激荡三十年:改革开放的真相》(http://www.aisixing.com/data/35459.html?jytojk=lofpm3;华生:《中国改革30年:回顾、反思与展望》,《当代财经》2009年第1期。

[14] 近年来,刘世定(2003/1996)、张静(2003/2005)、周雪光(2005)、折晓叶与陈婴婴(2005)、申静与王汉生(2005)、张小军(2004/2007)等一批社会学家开辟了一条有别于经济学的研究传统,提出了“产权的社会学视角”,着重强调了一种有别于经济学的产权视角,即产权如何通过行动者的互动而自发地建构出来,并分析互动过程受到何种社会规范——或者说公平原则——的制约。但显然,这些研究重点注意到的是静态层面的产权的社会嵌入性,而并未注意到产权制度作为一项外在变量时,对于农村社会结构转型的动态塑造过程,也未注意到社会结构转型对于产权制度调整之间的倒逼作用。具体可参见本书第八章的讨论。

[15] 此综述部分曾经过进一步修改,以《基于学科比较的农村地权冲突研究综述》为题发表于《中国土地科学》2013年第7期。

[16] [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于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7页。

[17] 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学科差别对相关文献进行归类并非很严谨,多少会给人以偷懒之嫌。但单就从地权冲突来看,不同学科之间天然的研究视角与逻辑上的差异确实使这些学科有关农村地权冲突的解释之间出现明显鸿沟。故此处仍旧采用了学科差别的视角进行分类地权冲突解释原因的分类。

[18] 有关此论述可参见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A.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两篇文章分别载[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6—113、166—178页。

[19] [美]步德茂:《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张世明、刘亚从、陈兆肆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20] 陈志武:《界定土地产权,不能再回避》,《南方都市报》2009年2月15日。

[21] 参见杨小凯《中国土地所有权私有化的意义》,《信息财经月刊》2001年第4期;文贯中《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回避农地私有化》,《中国与世界观察》2007年第3/4期。

[22] 有关此论述可参见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6—113页。

[23] 刘守英:《中国农地制度的合约结构与产权残缺》,《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第2期。

[24] 有关论述可参见党国英《关于征地制度的思考》,《现代城市研究》2004年第3期。

[25] 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一个经济制度史的回顾(上)》,《管理世界》1995年第3期。

[26] 王家范:《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国有”性质辩证》,《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

[27] 程念琪:《国家力量与中国经济的历史变迁》,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28] 秦晖:《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权利保障》,《探索与争鸣》2002年第7期。

[29] 该条文为《土地管理法》(2004)第十条。

[30] [美]罗伊·普罗斯特曼:《解决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存问题的途径探讨》,载缪建平编《中外学者论农村》,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第236—239页。

[31] 税杰雄:《试析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农村经济》2005年第9期。

[32] 王存学等:《农业法律体系建设基本问题》,《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33] [荷]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林韵然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98—99页。

[34] 该条文为《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第五条。

[35] 史卫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特点、类型及其解决》,《理论探索》2010年第1期。

[36] 张三峰、杨德才:《农民的土地调整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2006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中国农村观察》2010年第1期。

[37] 汪晖:《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征用:征用权与征地补偿》,《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2期。

[38] 杨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困局与出路》,《法学杂志》2010年第7期;徐凤真:《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理论学刊》2011年第3期。

[39] 史卫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特点、类型及其解决》,《理论探索》2010年第1期。

[40] 胡勇:《农村土地纠纷及其化解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南京农业大学,2009年。

[41] 蔡虹:《农村土地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

[42] 刘艳:《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冲突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

[43] 仔细分析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有关农村土地集体制度的各种表述,可以发现这种产权制度的调整一直存在,如1993年、2002年、2008年中央有关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决定;200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土地发包方不允许调整土地等;2007年规定的“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以及《物权法》有关“土地用益物权”的规定等制度调整本质上都是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调整。

[44] 贺雪峰:《农村土地的政治学》,《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2期。

[45] 陈柏峰:《农民地权诉求的表达结构》,《人文杂志》2009年第5期。

[46] 臧德顺:《臧村“关系地权”的实践逻辑:一个地权研究分析框架的构建》,《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

[47] 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48] 曹正汉:《地权界定中的法律、习俗与政治力量——对珠江三角洲滩涂纠纷案例的研究》,载张曙光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六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712—807页。

[49] 熊万胜:《小农地权的不稳定性:从地权规则确定性的视角——关于1867—2008年间栗村的地权纠纷史的素描》,《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

[50] 桂华、林辉煌:《农民祖业观与乡土社会的产权基础》,(香港)《二十一世纪》2012年第4期。

[51] 张佩国:《近代江南的村籍与地权》,《文史哲》2002年第3期。

[52] 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的族产分配与家庭伦理》,《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53] 陈锋:《“祖业权”:嵌入乡土社会的地权表达与实践——基于对赣西北宗族性村落的田野考察》,《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54] 张静:《村社土地的集体支配问题》,《浙江学刊》2002年第2期。

[55] 朱冬亮:《建国以来农民地权观念的变迁》,《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6期。

[56] 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妇女的“财产权”》,《史学月刊》2002年第1期;陈端洪:《排他性与他者化: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北大法律评论》2003年第5卷,第2辑。

[57] 申静、王汉生:《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建构过程》,《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

[58] 余练:《土地权属:国家建构与地方性建构——论集体产权在乡村社会中的实践》,硕士学位论文,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耿羽:《从征地看当前农民的土地变现观念——基于广东崖口村“卖地”事件的考察》,《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59] 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60] 曹正汉:《地权界定中的法律、习俗与政治力量——对珠江三角洲滩涂纠纷案例的研究》,载张曙光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六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804—805页。

[61] 田先红认为伴随着民众主体意识的觉醒以及农村基层治权的弱化,中国农民的上访经历了由“维权行上访”向“谋利型上访”的转变。同样,笔者通过对诸多农村地权冲突案例的分析发现,当前农村的许多农村地权冲突,也实际超越了传统“侵犯—抗争”的维权范式,转而进入了一个“谋利型地权冲突”阶段。具体可见本书第四、第五章的论述。另可参见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一文,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62] 谭术魁:《我国土地冲突的分类方案探讨》,《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08年第4期。

[63] 陆益龙:《纠纷解决的法社会学研究:问题及范式》,《湖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64] Lee J.Alston,Gary D.Libecap,Bernardo Mueller.Land Reform Policies,the Sources of Violent Conflict,and Implications for Deforestation in the Brazilian Amazon.Journal of Emviro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Vol.39,Issue 2,2000.

[65] 胡勇:《农村土地纠纷及其化解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南京农业大学,2009年。

[66] 涂姗:《转型时期的农村土地冲突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中科技大学,2009年。

[67] 涂姗:《转型时期的农村土地冲突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中科技大学,2009年。

[68] “制度—结构”互构是本书在社会学制度主义理论脉络下提出的研究当前中国农村地权冲突的切入点,也正因此,有关“制度”与“结构”的定义虽然众多,来自经济学、政治学与社会学等都对此有过诸多不同的定义,但本书主要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理论脉络中寻求定义。

[69] 转引自[美]乔弗瑞·M.霍奇逊《西方制度经济学发展概况简述》,该文译自Geoffrey M.Hodgson.The Economics of InstitutionsA Manifesto for A Modern Institutional Economics,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1993.

[70] 转引自张宇燕《制度经济学:异端的见解》,载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二集),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26页。

[71]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45页。

[72] Walton H.Hamilton,Institution,in Edwin R.A.Seligman and Alvin Johnson(eds),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No.8,1932.

[73] 转引自余碧平《“结构”谜思:从列维-斯特劳斯、梅洛-蒂庞到布尔迪厄》,《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74] 转引自谢立中《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一)》,《南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

[75] 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第3版),南开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1—227页。

[76] [美]彼特·布劳:《不平等与异质性》,王春光、谢圣赞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

[77] “集体产权”与“集体所有制”二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主要是一个经济学与社会学术语,而后者更多的是在法律层面与意识形态层面上所使用。

[78] 党国印:《论农村集体产权》,《中国农村观察》1998年第4期。

[79] 党国印:《论农村集体产权》,《中国农村观察》1998年第4期。

[80] 党国印:《论农村集体产权》,《中国农村观察》1998年第4期。

[81] 这段话的原文为“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像古西欧大陆各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那样,农民甚至多少还占据多数的地方,凡是农民没有消失,没有像在英国那样为雇农所代替的地方,就会发生下列情况,或者农民会阻碍和断送一切工人革命,就像法国到现在所发生的那样;或者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694—695页。

[82] 万举:《公共产权、集体产权与中国转型经济》,《财经问题研究》2007年第5期。

[83] 所谓公有制主要是指国家代表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态。

[84] 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样界定——一份集体产权私化的社会文本》,《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

[85] 潘学方:《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政治建构性》,(香港)《二十一世纪》2010年10月号。

[86] 本书认为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又称为大公社体制)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有制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否定产权的存在的,因此这一时期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农村集体产权,而只是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孕育与萌芽。具体可参见本书第三章的相关论述。

[87] 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174页。

[88] 这6次地权冲突的调解,实际只涉及2起地权冲突事件。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所有的地权冲突的调解没有一次性就能真正获得解决的,持续拉锯战实际是互动各方所采取的共同策略。由乡镇干部出面调解的地权冲突一般具有较高的强度,乡镇干部往往很少能一次性地解决冲突。

[89] 本书在前文的研究概念中,已经区分了地权纠纷与地权冲突在烈度上的差异。笔者认为,土地纠纷的存在是任何社会之中的常态现象,往往经过镇及村两级干部或村庄中一些比较有威望的人的简单调解而能够获得解决。当前在农村大量的地权冲突之所以突出,着重表现在这些冲突的烈度较大且难以化解。因此,重点收集农村地权冲突双方的焦点与难点,有助于理解当前农村地权冲突发生的宏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