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页岩气开发的法律调控及对我国的启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中外页岩气开发的研究现状

由于页岩气是新兴能源,对于页岩气开发的法律研究相对较少,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维普、北大法意、CALIS学位论文数据库、Lexis、Springer、Heinonline等数据库分别以页岩气、非常规天然气、新能源为关键词进行查找,从法律角度对页岩气进行研究的国内论文不足60篇,硕士论文12篇,外文论文500余篇。与页岩气发展相关的能源著作有肖乾刚教授和肖国兴教授主编的《能源法》,约瑟夫·P.托梅因和理查德·D.卡达希撰写的《美国能源法》,杜群教授等撰写的《能源政策与法律——国别和制度比较》,曹明德教授等翻译的由澳大利亚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和美国理查德·L.奥汀格主编的《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肖国兴教授和叶荣泗教授主编的《2008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王文革教授等主编的《能源法》,张勇教授撰写的《能源资源法律制度研究》,金自宁教授撰写的《环境与能源法学》,张忠民教授撰写的《能源契约论》,张剑虹副教授主编的《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研究》,于文轩教授撰写的《石油天然气法研究》,刘超教授撰写的《页岩气开发法律制度研究》等。

(一)有关能源法基本制度和立法的研究

1.对中国能源法律的研究

能源法基本制度的研究。肖乾刚教授在《能源法》中对能源法的基本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5]:能源市场供给制度、能源政府规制制度、能源资源环境制度、能源技术创新制度和能源法律责任制度。王文革教授在《能源法》中,提出能源宏观管理制度,能源环境与绿色能源制度,鉴于能源战略储备的重要性,因此应通过能源环境与绿色能源制度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并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建设和新能源配额制度,实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6]张勇教授在《能源立法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建构》中,将能源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主张除制定能源基本法之外,应制定石油天然气单行法,强调在单行法中完善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清洁生产制度、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和税费制度等,将能源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有机结合起来。[7]这些学者论述的能源市场供给制度、能源政府规制制度、能源资源环境制度、能源宏观管理制度、税费制度等,为本书的制度研究做出铺垫。

能源政策和立法的研究。杜群教授在《能源政策与法律——国别和制度比较中》,介绍了我国的能源政策立法,将改革开放后的能源战略分为两个阶段,以《中国21世纪议程》为分界点,1994年之前是开发与节约并举阶段,1994年之后秉承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包括《中国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国能源状况与政策》《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国能源政策2012白皮书》。随后介绍了能源立法体系,以《能源法(2007征求意见稿)》为核心,包括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可再生能源和原子能立法在内,其中在石油天然气立法部分对国家所有权、石油矿业权、石油环境保护、管道保护、油气价格监管、油气安全生产等内容进行了介绍。[8]这些内容对于本书介绍我国页岩气的立法研究,提供了参考。

能源行政监管体制的研究。于文轩教授在《石油天然气法研究》中,介绍了石油天然气的监管体制,我国石油天然气中央一级的监管部门为国家能源局,呈现出多头管理、职能不清、监管缺失等问题;随后介绍了加拿大的联邦、省级和联邦与省级之间合作的监管体制,联邦的主要监管部门是加拿大自然资源部、能源政策局和能源技术与计划局以及国家能源委员会,省级监管部门是阿尔博省能源监管局;日本的能源监管部门为资源能源厅、石油天然气与金属矿产资源机构,通过对这些国家监管机构及权限的介绍,提出对我国的借鉴。[9]

能源市场法律监管的研究。王明远教授在《我国天然气输配管网经营准入制度》一文中指出:应该对天然气输配管网进行专门立法,现行专项法律包括《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条例》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这两部法律的立法缺陷在于,法律体系和立法内容不完整,政策与立法内容存在明显的矛盾冲突,不能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对行政机构的监管权限划分不明确等,在这部法律中应该确定天然气中下游传输的政策目标,明确监管原则,明确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和监管权限,详细规定管网经营准入制度,对天然气中游跨省长距离运输、存储及下游配套设施和安全管理做出规定。[10]张勇教授在《能源资源法律制度研究》提出我国应该建立天然气第三方管网接入机制,管网接入由管网运营行政机关监管,管网运营公司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其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事前需经过专门机构批准,管网运营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各公司的收费标准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对价格进行行政指导。[11]张忠民教授对能源契约进行了研究,能源契约包括能源开发、能源加工、能源储存和运输、能源供应、能源贸易以及能源规制契约。[12]这些内容为本书的市场调节机制和输气管网公平准入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借鉴。

划定新能源的范畴,将环境与能源结合研究。金自宁教授在《环境与能源法学》中,将环境与能源问题结合起来,即在环境保护法中对能源产业的发展问题给予格外关注,也在能源法中增加环境保护法的内容,以促进能源法的生态化,主张建立环境能源法律体系,制定环境能源规划许可制度、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行政契约制度等。[13]李艳芳教授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对新能源做出界定,将页岩气划分在新能源的范畴中,并对新能源的产业规划、市场规制、政策补贴和能源配额法律制度做出介绍。[14]学者的这些研究,对页岩气的范畴做出了界定,将页岩气列为清洁能源的范围,然后又将环境与能源问题结合起来,强调在能源领域进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成为本书的写作初衷之一。

石油天然气立法的研究。孟雁北教授在《中国 〈石油天然气法〉 立法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中,提出由于我国石油天然气产业的管理体制、市场准入制度存在不足,石油天然气供应存在隐忧,现行的石油天然气的专项立法层次较低,建议制定石油天然气单行法,并将环境保护作为这部法律的重要内容,完善油气资源开采的污染防治。[15]杨解君教授在《变革中的中国能源法制》中,对石油天然气法制进行介绍,列举了适用石油天然气的两部法律和十几部行政法规,通过分析阐述,建议制定专项立法。[16]何楠在《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立法研究》中,介绍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包括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管道企业的义务、管道规划与建设、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等[17]。这些文献对于分析我国页岩气产权立法完善的内容具有启发作用。

2.对外国能源法律的研究

能源经济学的研究。约瑟夫·P.托梅因等在《美国能源法》一书中,对能源经济学做出介绍,主要向初学者介绍能源经济学的初步知识,该著作对于市场运行的需求、供应、供需平衡、成本和边际收入、需求的价格弹性5要素以及市场失效的9要素进行分析,为本书研究市场监管模式,奠定了初步的经济学基础。[18]

能源政策研究。胡德胜教授在《美国能源法律与政策》中,将美国的能源政策分为三个时期:自由市场主导期、散碎政策时期和统一能源政策时期,其划分依据是政府和市场在不同时期发挥的主导作用。[19]赵庆寺在《美国能源法律政策与能源安全》中,也对美国能源政策进行介绍,将能源政策分为松散的尼克松政府、福特政府和卡特政府时期,综合能源管制的布什、克林顿、小布什和奥巴马时期,其间分别出台了《能源重组法》《1978国家能源法》《能源政策和节约法》 《2005能源政策法》等,能源政策逐渐向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方向演进。[20]本书在介绍美国能源政策演变中介绍了这些文献内容。

能源立法研究。张剑虹教授梳理了美国能源立法包括:单一法案《2003年能源税收激励法案》,综合性法案《1978年国家能源法案》《1980年能源安全法案》;专门法案包括开发地热能、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立法;配套法案是与能源发展密切相关的立法:第一类为电力规制法案《联邦电力法》和《1999全面电力竞争法案》;第二类是节能和能效法案《1975能源政策和节约法案》《1976能源节约和生产法案》《1978国家节能政策法》《1989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技术竞争力法案》;第三类是环境保护法案《清洁空气法》《清洁空气法1977修正案》和《清洁空气法1990修正案》。[21]杨敏在《我国页岩气开发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中,介绍了美国能源开发管理的立法体系,包括规范市场价格的法律:《1938天然气法案》《1978天然气政策法》和《1989天然气井口价格解除管制法》。税收优惠法律有:《1978天然气政策法》《1980原油暴利税法》和《1992能源法》。鼓励技术创新的立法有:《1977国家能源计划》成立“天然气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鼓励加大对非常规天然气的研究。[22]

有关能源权属的研究。杜群教授在各国能源资源权属制度比较中将能源资源所有权分为两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的土地所有制体系,即土地所有权人拥有地下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土地所有权与能源资源权属相分离的法律制度,即能源所有权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土地所有权人并不当然成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23]潘皞宁教授在《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及权益分配制度研究》中将世界能源权属的类型分为土地所有制体系、特许权体系和要求权体系。美国属于土地所有制体系,我国属于特许权体系。[24]王威在《中国页岩气资源开发管理的法律制度研究》中提出,美国的矿产资源分属于联邦、州和私人所有。矿产资源开发者可通过购买或租赁两种方式,获得矿业权。租赁主要是指优先租借,即探矿权人在完成矿产资源勘查之后,享有筹措资金和提高开采技术的缓冲时间,以达到开采矿产资源的条件。购买主要是获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25]这些关于权属制度的介绍为本书的页岩气产权研究奠定了基础。

能源管理体制的分析。王曦在《美国环境法概论》中,介绍了联邦环境行政监管机构,包括联邦环保局、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联邦农业部、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等,并介绍了这些机构的监管职责和法律权限。[26]杜群教授提出各国能源管理体制大致分为四种模式:部级能源机构进行集中管理的模式;部级能源部门分类管理模式;部级下属能源部门集中管理模式;部属能源部门分类管理模式;我国采用的就是第三种管理模式,美国是部级机构集中进行管理的模式。[27]卫德佳教授在《石油天然气法律制度研究》中,将国外石油监管分为两种类型:独立监管模式和非独立监管模式,我国属于非独立的监管模式。[28]本书在介绍页岩气环境行政管制机制中,对美国联邦的环境行政管理则是以这些文献为基础展开的。

(二)有关页岩气开发的法律研究现状

国内外关于页岩气开发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页岩气基本概念、页岩气的储量分布、页岩气的开采历史等关于页岩气基本认知的内容,页岩气开采的环境污染介绍;波兰页岩气权属制度的研究;美国页岩气开发利用税费制度、美国页岩气的管理制度,页岩气能源利用效率,页岩气开发中关于规范市场价格、鼓励技术创新的立法,联邦水污染防治的立法,页岩气能源开发的税费改革方向,美国页岩气的联邦管理体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国适用的页岩气开发的国内立法,页岩气开发的法律制度,页岩气开发的水污染防治,我国关于页岩气开发的利弊因素等。本书借鉴了这些内容中的关于页岩气基本认知、页岩气开采的环境污染介绍、美国联邦管理体制、美国联邦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美国页岩气开发管理的法律制度、美国页岩气开发利用税费制度等,并加以创新和拓展。

1.对国外页岩气开发的研究

页岩气基本认知的研究。首先对于页岩气概念的界定:Michael Esposito等将页岩气界定为以游离或吸附状态存在于页岩空隙或裂缝中的天然气,属于非常规天然气。国际能源署对全球页岩气资源储量进行了评估,全球页岩气资源储量是常规天然气的2倍,大约有456万亿立方米,中国位居第一,可采储量为25万亿立方米,美国排名第二为18万亿立方米。[29]其次对美国页岩气开采历史的研究,Joseph P.Tomain 提出美国作为开发页岩气最早的国家,1821年美国使用泡沫压裂和垂直钻井技术在纽约州的弗里多尼亚开采出第一口页岩气井,到2003年,米歇尔能源公司成功将水力压裂和水平钻井技术结合,实现页岩气的商业化开采,页岩气产业蓬勃发展起来。[30]最后,Thomas W.Merrillt[31]、Kulander、Christopher S.[32]、SullivanMary Anne[33]对美国页岩气开发的政府支持政策做出阐述,包括技术支持、税收减免、管理豁免和政策鼓励等,这些政策和措施鼓励民营企业投入页岩气的开采,降低页岩气的开发成本。

页岩气发展对环境负面影响的研究。刘超教授在《页岩气开发中法律制度研究》中提出,页岩气燃烧排放的温室气体远远小于煤炭,因此被称为清洁能源,是化石能源过渡到可再生能源的桥梁能源,然而由于水力压裂技术的使用,给环境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34]此外,Bernard D.Goldstein[35]、Michael Goldman[36]、Beren Argetsinger[37]等对页岩气开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介绍,包括水资源浪费,页岩气开采需要使用水力压裂技术,水力压裂是将压裂液以高压注入水平井,使岩层破裂,从而使页岩气从岩层裂缝中流出,每个水平井要进行8—9次水力压裂,大量消耗水资源。水力压裂使用的压裂液含有多种的化学添加剂,其中含有大量毒性物质,容易造成含水层污染;此外水力压裂完成后,大概有10%—70%的压裂废水回流到地表,这些压裂废水中含有芳香烃、重金属等毒性物质,回流到地表后,对地表水环境带来威胁,美国因为页岩气的开采,使水污染事件频发。

关于页岩气权属制度的介绍。刘超教授介绍了波兰页岩气权属及法律监管制度,[38]波兰页岩气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保留对页岩气监管、勘探开发和利用的控制权,页岩气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的监管部门是波兰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森林部,行使对页岩气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许可。此外,美国宾夕法尼亚州[39]、俄亥俄州等高等法院做出了关于美国矿产资源的近10个案件的判决。此外,Joshua P.Fershee[40]和Kenneth W.Costello[41]和Elizabeth Burlesont[42]等对美国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相邻权的保护进行研究,包括对土地的利用、使用设备的时间、道路的维护以及生态补偿制度等。

美国页岩气开发利用税费政策制度。康玮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介绍了美国页岩气资源税费制度并提出我国页岩气资源税费改革的方向。[43]维托·斯泰格利埃诺介绍了美国政策立法,提出页岩气发展享受的优惠政策,《能源意外获利法》等立法为鼓励非常规能源的发展,对其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即先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对非常规能源开采进行征税,然后再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返还或补贴,非常规能源开采者以此获得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比上缴的税款多,因此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开发非常规能源的积极性。[44]《2005能源政策法案》是一部综合性的能源法案,为能源节约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定指标和达标时间表,鼓励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和非常规能源,将页岩气确定为具有战略意义的国内资源。《2005能源税收激励法》为鼓励和促进新能源的运用,对页岩气等非常规能源提供多项税收优惠和政策鼓励,包括发行可再生能源债券,对节能商业建筑提供税收减免,对新型燃料机动车实行税收折抵等。《2005能源税收激励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能源的高效利用,减少对常规能源的依赖,限制碳排放。该法案对页岩气在美国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本书通过对美国页岩气开采税费制度的借鉴,提出我国税费改革方案,如征收页岩气资源税,减免资源补偿费、企业所得税和开采税等。

联邦和各州页岩气开发的环境保护立法。以Minott Joseph、Skinner、Jonathan[45],John R.Nolont、Steven E.Gavinl[46],Jennifer Hayes[47]为代表,对美国联邦和各州的页岩气开发的环境保护立法进行研究。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防治、生态系统保护、水资源的高效利用,涉及联邦以及德克萨斯州、宾夕法尼亚州、纽约州、俄克拉荷马州、密歇根州、北达科他州、怀俄明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等钻井的全过程监管。

管理体制研究。敖晓文教授在《美国三大体系为页岩气开发护航》中对美国页岩气开采的联邦监管体制做出介绍。联邦页岩气开发的能源主管部门是能源部以及隶属于能源部的能源监管委员会,协同管理部门包括以下机构:土地管理局、林务局、财政部、卫生部、运输部等,分别负责财税优惠政策的制定,工人健康的保护,管网传输的监管;联邦环保局负责联邦环境法律监管的主要部门,负责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48]Sheila Olmstead、Nathan Richardso[49],John R.Nolont、Steven E.Gavinl[50]等介绍了联邦和各州承担页岩气开采的环境监管权限。

此外,有些学者建议改进页岩气的能源利用效率,到2025年通过改进家庭、商业、学习、政府和工业的页岩气使用效率,使能源效率增加50%,通过成本—效益原则,降低碳排放,以低成本获得较高的环境收益,减少实现气候政策目标的资金投入。[51]

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监控规制型制度包括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和环境标准制度,救济保障型制度包括财政调控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52]

页岩气开发的水资源保护。罗牧云在《页岩气开发中的水资源保护法律研究》中,对我国页岩气开发水资源保护立法进行梳理,分析出立法缺少对以下内容的规定,包括公布页岩气开发信息,对地下水和饮用水的保护明确做出法律界定,水资源分配制度单一,流域管理不完善、水资源规划制度不完善等。[53]

我国页岩气开发的利弊分析。刘龙在《页岩气开发利用管理研究》中,对中国开发利用页岩气的有利和制约因素进行分析,有利因素包括中国页岩气储量丰富、政府高度重视、有美国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制约因素包括理论基础薄弱,实践支撑不足,勘探开发关键技术尚未突破,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等。[54]

(三)其他相关的学术研究

关于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研究。潘皞宁教授在《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及权益分配制度研究》中,对我国矿产资源产权进行了界定,并介绍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现状、不足和改进方式。[55]郗伟明教授在《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对矿产资源产权和矿业权做出区分,并介绍了我国矿业权制度的演进历史,矿业权权能、矿业权规制的路径和保障机制。[56]李晓燕在《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物权化》中,将我国与英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矿产资源物权进行了比较,并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归属模式分为地下权与地表权相统一的模式,地下权与地表权相分离的模式,地下权与地表权有限统一的模式。[57]房绍坤教授在《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介绍了矿业权用地制度、出让制度、转让制度、评估制度、税费制度和整合制度。[58]廖欣在《我国矿产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完善路径分析》中提出,应进一步区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裁量属性,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和矿业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范围。[59]

关于页岩气经济激励机制的研究。赵爽介绍了欧盟排放权交易的成功经验,欧盟通过一系列指令,建立完备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包括较成熟的配套监测系统,实行国家配额计划制度,积极推荐碳排放交易与其他贸易制度的衔接,这些制度有利于我国以配额为基础的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构建。[60]史玉成教授等在《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61]中,分析了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排污权交易合同制度、排污权交易模式与运行机制、排污权公众参与制度、排污权市场参与制度等。王小龙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研究》中,介绍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外部性理论、公地悲剧、产权理论与科斯定理。[62]王清军教授在《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法律调控》中,介绍了排污权交易的立法和实践,对各省市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重点列举了山西太原和浙江嘉兴等地的排污实践。[63]沈满红教授等在《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中》介绍了美国和欧盟的排污权交易立法及实践,包括美国《清洁空气法》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规定以及欧盟的2003/87/EC 指令中对于二氧化碳和甲烷排放交易的规定,并提出对我国的排放权交易的完善。[64]王军山等在《论我国油气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税费制度》中提出,加大对非常规油气等资源的税收优惠力度,对利用页岩气废气实行减免税。[65]Jennifer Hayes等对美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行研究,将美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分为红利、权利金、矿业权租金等,美国的矿产资源税收制度体现了国家所有者权益(在联邦土地上开采矿产资源),提高了资源开采效率,防止了收入不公。[66]

生态补偿制度的研究。杜群教授在《生态保护法论——综合生态管理和生态补偿法律研究》中介绍了生态补偿理论基础的综合生态管理制度,以及我国和外国生态补偿的实践及立法。[67]宋蕾教授在《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研究》中,对矿产资源开发保证金做了介绍,将保证金分为一次性保证金和阶段性保证金,保证金的类别包括不可撤销信用证、履约保证、信托基金,并列举了山西、浙江和安徽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案例。[68]王莹等在《基于演化博弈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中分析了政府、企业和居民三方主体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均衡关系,采用多元化、以市场为导向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生态补偿的最优结构。[69]郭恒哲教授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中,对国外生态补偿进行考察,包括德国的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美国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和日本、韩国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70]徐田伟教授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初探》中介绍了国外生态补偿的4种类型,包括直接公共补偿、限额交易计划、私人直接补偿和生态产品认证计划,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式保证了补偿资金的来源,有利于补偿的实现。[71]

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朱谦教授在《环境公共利益的宪法确认及其路径选择》中提出公众环境保护参与权是一组权利的集合,即公众拥有的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72]李卫华教授在《公众参与对行政法的挑战和影响》中,分析了公众参与对行政程序制度的挑战,即公众参与为行政主体附加了告知义务和听证义务。[73]卡罗尔·帕特曼在《参与和民主理论》中,对精英主义的核心民主理论进行批判,认为真正的民主应体现为所有公民直接充分地参与公众事务的民主。[74]埃里克·诺德林格在《民主国家的自主性》中提到民主国家与社会意愿的关系存在分歧,而最终是国家意愿上升为公众政策,因此公众参与能够改变这种结果。[75]卓光俊教授在《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研究》中,对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欧盟的公众参与进行介绍,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中首次提出公众参与,在《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法》中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日本在《环境基本法》中对公众参与做出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法》中确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对私人污染防治协议做出规定。加拿大1999年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对知情权、调查请求权和环境诉讼权做出规定。[76]Morgan Michael、CheckMary Jo.[77],Susan D.Daggett[78]等对美国公众参与进行介绍,美国的公众参与形式多样,对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领域关于产业生产和政府监管的全过程监督,增强了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发挥了当地民众自主管理地方事务的积极性。

(四)整体评价和反思

国内外学者关于页岩气开发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能源开发的法律制度、能源开发的监管体制,能源开发的市场制度等,而对于页岩气能源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页岩气的基本认知,美国页岩气联邦立法、页岩气税费等,在能源开发的整体研究方面已经较完善,而对页岩气开发的法律研究处于初步介绍阶段。而我国页岩气开发的问题主要有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市场垄断、管网传输的第三方准入机制不健全,因此应该通过立法、经济、行政管制和社会监督等多重措施和手段,加强页岩气开发的法律调控,而目前这方面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因此本书在借鉴专家学者对能源及环境行政管制机制、矿产资源产权、能源开发及环境保护的经济激励、公众参与及生态补偿的基础上,通过系统介绍美国页岩气开发的法律调控,提出适用于我国页岩气开发的法律调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