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墨脱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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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封建农奴制时期的墨脱

随着18世纪前期门巴族的迁入,藏传佛教的影响日益加大,封建农奴制的影响也随之进入墨脱,西藏的封建农奴制统治日益增强。19世纪末期,波密土王旺秋绕顿在墨脱设立地东宗、嘎朗央宗,加强对墨脱门、珞两族的管理力度,封建农奴制度正式进入墨脱。藏波战争后的1930年,西藏地方政府通过色拉寺对墨脱进行直接统治。直到1962年以前,墨脱的社会形态都是封建农奴社会。封建农奴社会时期,墨脱地区的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将大部分生产资料掌控在极少数人手中,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落后,生产方式单一,农业生产水平低下。加之乌拉[8]差役众多,尽管墨脱地区生产力较原始自然社会有所提高,但广大墨脱人民生活在被奴役、被压迫的水深火热之中。

一 封建农奴制社会的发展状况

18世纪中叶,主隅和达旺地区的一部分门巴族,因为不堪忍受封建农奴主的压迫和剥削,加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在进行了长时期的反抗斗争之后,被迫举家迁徙。而宗教的幻想——藏传佛教把墨脱地区称为莲花圣地,也是导致门巴族东迁的重要原因。门巴族的迁入,不仅带来了先进的农业技术,也带来了封建农奴制度,封建统治也由此进入墨脱地区。

1780年(清乾隆四十五年),门巴族与珞巴族因为修建仁青崩寺而发生械斗,西藏地方封建势力波密土王,借平息冲突之机将墨脱纳入管辖,在雅鲁藏布江下游地区设立嘎朗央宗管辖珞巴族,在墨脱地区设立地东宗管辖门巴族。门巴族取代珞巴族获得了对墨脱地区土地的主导权,继续在该地区实行村社所有制度,各家土地不够种时可在村社所属范围内开荒,荒地基本上仍属自然拥有性质。此时,波密土王虽正式开始了对墨脱地区的封建统治,但主要采取怀柔政策,管辖较为松散,人们所需缴差赋也较轻。

1881年(清光绪七年),新即位的波密土王旺秋绕顿在墨脱地东设立地东宗,设宗本,多委托当地门巴族担任,明确规定了每户门巴族一年中所负担的乌拉差役。[9]后因地东缺水迁至墨脱村,改称为墨脱宗。波密土王也加强了对墨脱地区的封建管理,逐渐明确各家差赋的规定,逐步建立起了系统的差赋体系。

1893年由乌金担任墨脱宗本,开始完善封建农奴制度,明确划分了村社界线,措有措界,村有村界。村里的土地按户分配,凡属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可分得一份,主要根据家庭人口和劳动力状况配置份地,相应规定各家应交的差赋数额。随着封建农奴制度的确立,墨脱地区彻底进入封建农奴制社会。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波密土王在仰桑河流域设立嘎朗央宗,管理广大仰桑河流域,宗本多由当地珞巴族担任。[10]此后,波密土王对于墨脱境内门、珞两族的封建统治力度不断加强,所缴差役不断细化增多,差役制度形成较固定的体系,封建农奴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1910年(清宣统二年),清王朝加强对西藏的统治,波密土王白玛才旺被迫逃到墨脱,被当时的墨脱宗本道布杀死,波密土王政权告一段落。辛亥革命胜利后,清王朝在波密的军队迅速瓦解,波密土王趁机复辟,并委派宗本恢复对墨脱的统治。1927年(民国十六年),藏波战争再次爆发,1929年波密土王战败,后因食物中毒死亡。这一时期,波密土王的封建统治受到了沉重打击,但其建立起来的封建农奴社会依然得以延续。

1931年,西藏地方政府开始正式对墨脱进行直接统治,将墨脱地区分封给色拉寺管辖,墨脱宗门巴族的领属关系就随之归属于色拉寺。色拉寺按照西藏封建农奴制方式对墨脱进行管理,除少量土地和山林作为寺产由寺庙占有外,其余仍然由宗本按传统方式配置。色拉寺所派宗本对全宗户口名册进行了查对、清理和重新登记,对份地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丧失劳动能力的差米,份地被宗政府收回,调整给劳动力强的差米户或有劳力无份地的农奴,以保障领主差赋的来源。西藏地方政府对墨脱地区的封建统治达到顶峰,封建农奴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农奴所需缴纳差税大大提高,已经超出农奴所能承受的范围,广大农奴的生活苦不堪言。[11]

二 封建农奴制度下的生产关系

门巴族东迁之前,墨脱地区是珞巴族世代劳动、生息的地方,山林、土地、河流等生产资料按需支配,均为珞巴族氏族自然共同占有。随着波密土王对墨脱地区进行封建统治,墨脱地区的土地、山林、河流等生产资料和农奴的人身自由都归波密土王所有。随着波密土王的死亡,1931年西藏地方政府直接管辖墨脱地区,将墨脱宗封赠给色拉寺管辖,色拉寺占有墨脱地区的土地、山林、河流等一切生产资料以及农奴的人身自由。由此,墨脱地区逐步确定农奴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这既标志着封建农奴制度的完全确定,又标志着墨脱地区彻底迈入封建农奴制社会。

(一)差地

色拉寺从西藏地方政府得到墨脱的土地支配权,又将土地的使用权配置给属地的农奴耕种,以村社为单位,土地按户由宗本分配,只要有劳动力的农奴,就可分配到相应的份地,农奴相应必须向农奴主及代理人缴纳繁重的乌拉差役。分配给各户农奴的份地,称为差地,意思是纳租税的土地,分有份地的农奴称为“差米”,意为交租税的人。农奴对差地仅有使用权和继承权,没有所有权。但是,在不影响领主对整个土地的所有权和交纳差赋的前提下,差地可进行使用权的继承、出借和转手买卖,绝嗣户的差地由领主收回,再派给别的农奴耕种顶差。

农奴之间的差地分配存在着较大的悬殊,有的差米占有田地的数量多,有的差米占有田地的数量少。这是因为宗本在划分份地之前,各户已经自然占有一定数量的田地,分配时只需要采取抽肥补瘦、局部调整的办法。这样,宗本分配差地就有着很大的自由权,一些富裕的农奴可以向宗本行贿送礼,由此获得更多的田地,尤其是开辟不易的肥地,也就造成了农奴间占有田地数量的不平衡。同时,宗本作为墨脱地区行政的最高官员,可以随时以“借用”的名义,任意剥夺农奴的土地占有权与劳动产品。

地东宗宗本最开始划分差地时,是以当时的人口作为划分标准,七口人以上的人家为全差,四至六口的人家为半差户,二至三口的人家为四分之一差,全宗共有近600个差。在色拉寺管辖墨脱宗之后,却仍然按照600个全差的标准收差税派乌拉,但是差地的占有情况却有了很大变化,因为农奴分家、残疾、逃亡、绝嗣等各种原因,差地有所增减,其承担的差税亦相应有所增减。无论差地具体占有者如何变化,农奴主向农奴收取乌拉差役的总额却不会因此减少。[12]

(二)基萨——公有土地

“基萨”,意即公有土地,是原始自然社会中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残余。每个村庄都有一定范围的公有土地,包括其中的猎场、山林、荒地和流水,为全村人共同占有。本村人在自己村庄公有土地范围内垦荒、狩猎或砍伐竹木都不受限制,收获都归本村人。外村人若想要到非本村公有土地范围内垦荒、狩猎或砍伐竹木,则必须在此村学本(村长)允许并送礼后方可进行,如果是狩猎,则需要留下猎物的前胸或前腿。但是,公有土地内的珍贵木材,无论在何村范围,一般人绝对不允许砍伐,只能由宗政府和寺庙砍伐利用。[13]

(三)社会等级:差巴、堆穷、约布

在封建农奴社会中,农奴主是高贵等级,农奴是一般等级,鬼人是贱民等级。农奴按其经济地位的高低,又被分为“差巴”“堆穷”和“约布”三个阶层。

墨脱宗中,“差巴”占总农奴数的90%以上。“差巴”在农奴中社会地位最高,拥有独立的经济地位,耕种一定数量的差地,是差税和乌拉的主要承担者。措本、根保、学本都是从“差巴”中产生。但是,“差巴”内部之间因为经济、政治地位的差异又有着明显划分。其中,富裕的“差巴”占总“差巴”数的2%—5%,他们有多余的差地,能把部分差赋转嫁到他人身上,生活水平在农奴中最高。一般的“差巴”占总“差巴”数的15%—18%,在沉重的差赋下只能勉强实现自给自足。贫穷的“差巴”约占总“差巴”数的80%,他们劳动力低下、生产工具不全,生产收获粮食在除去差赋后,至少缺粮两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所以,贫穷“差巴”的生活状况很不稳定,任何条件的变化都容易使其下降为“堆穷”。

“堆穷”,意即小户,占总农奴数的9%。“堆穷”在农奴中社会地位较低,不能担任措本、根保和学本等职务。尽管拥有独立的经济地位,但没有劳动力和生产工具,所以无力承担差地,也就不缴纳实物差,但仍要承担按户摊派的劳役乌拉。他们主要依靠租种富裕差巴的小片土地或开垦小片荒地为生,此外也靠干杂活、搞副业等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贫穷“堆穷”的生活状况极为不稳定,任何内外条件的变化都容易使其沦为“约布”。

“约布”,意即用人,占总农奴数的1%。“约布”被当作奴隶使用,一般不具有人身自由,主人对其拥有人身控制权,但也不能随意打死。他们或来源于破产的“差巴”“堆穷”,或者因为抵债,也有因为宗本、措本强迫成为“约布”的,个别为战争中的俘虏。

在农奴中还有一类特殊的人,被称作“顿”,意即鬼人,为数稀少。“顿”社会地位低贱,有差地、乌拉,但不能与别的农奴平起平坐,甚至住房也不能与普通农奴修建在一起。[14]

三 苦难的农奴生活

墨脱地区的差役制度,无论是在波密土王管辖时期,还是在色拉寺管辖时期,都是以宗本为代理人向全宗农奴收取,行政权与土地所有权一致,所以农奴上交给政府的地租也就是上交给政府的课税。相应农奴是否领有份地,也是交纳差赋和支乌拉的依据。因为地租应与课税合一,理论上除此之外应该没有别的差、役形式。但在事实上,一方面,宗本总是能够通过各种行政方式,强制一些未拥有份地但有劳动力的农奴承担差赋和乌拉;另一方面,除了与差地对应的差赋和乌拉以外,农奴还面临着各级封建势力巧立名目、层出不穷的差役。

(一)强取豪夺的差赋

波密土王管辖时期,墨脱宗就有600户差,此后一直延续到色拉寺管辖时期,墨脱宗每年仍按600个全差户收取差赋和支乌拉。但是,此时差地的占有者有了很大变化,农奴由于分家、残疾、失去劳动能力、逃亡、绝嗣等各种原因不能再按原差户交纳差赋,于是宗本将其差地收回,强行分给劳动力强的差米耕种,并将相应的差赋和乌拉加在他们的身上。这样,农奴在已经承担了繁重差税的基础上,还受到以宗本为代表的封建势力的进一步巧取豪夺,生活水平进一步降低。

(二)沉重繁多的乌拉

差赋方面,农奴在色拉寺的管辖下,每年每户通过墨脱宗政府缴纳的差赋品种和数量分别是:土布2块(每块长约2米,宽0.6米至0.7米)、大米23斤左右、茜草1背(约40斤)、邦穷(圆竹盒)1个、兽皮1张、章嘎1个以及辣椒、生姜及其他农副产品若干。此外,每4户农奴要交皮口袋1个。[15]除去缴纳给政府的正差之外,农奴还需要给宗本个人交差,即于差,于差的品种和数量没有明确规定,由宗本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摊派。并且,农奴还需要承担运输乌拉,包括短途乌拉(撒仁乌拉)和长途乌拉(达岗颇乌拉)两种。其中,短途乌拉是在宗内接站转送物资,将之运输到宗政府指定的地方。短途乌拉相比长途乌拉费时较短、危险较小,但次数十分频繁,大大影响农奴日常的生产生活。长途乌拉则是需要将物资运往外地,整个路途需要穿过峡谷、翻越雪山,费时费工,不仅路途遥远,而且一路充满危险。除上述两种运输乌拉以外,农奴每年还需要为宗本无偿耕种其自营地,并为其家庭完成各种杂役。

(三)痛苦不堪的农奴

在封建农奴社会中,一切的生产资料乃至农奴本身都为农奴主所有,农奴在承担繁多沉重的差役基础上,还要面临各级封建统治势力层出不穷的巧取豪夺、残酷压迫,农奴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家破人亡的例子俯拾皆是。例如,农奴在支乌拉途中,无论主客观原因,如食盐遭雨水浸蚀溶化或春谷出米率低,只要乌拉分量不足,农奴就会被宗本追究惩罚。如果农奴在支乌拉途中死去,其家庭不仅不会得到补偿,反而会被宗本要求补偿。如果农奴在经营耕地外收获其他任何财产(如猎获獐子或野牛),宗本可以以未预先报告等任何理由为幌子,强行没收农奴的财产。假如宗本看上了农奴的家财,可以借助权势使用各种手段没收农奴的家庭财产,并将之驱逐出村。总之,农奴的生产、生活、人身自由乃至生命都完全控制在封建农奴主的手中。

封建农奴社会时期,墨脱地区封闭的地理环境和山高谷深的自然环境,的确给在此生活的人们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但封建势力巧取豪夺的种种剥削压迫,才是人民生活苦不堪言的根本原因。天灾与人祸交织在一起,让墨脱人民在水深火热中受尽煎熬,甚至他们的存毁只在封建势力的一念之间,极容易沦落到痛苦不堪的处境。随着196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墨脱,这里才迎来翻天覆地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