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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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通过个案裁判发现法律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形成的司法公共产品,蕴含了法官对法律的感悟理解和对纠纷的评判结论,是法官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有助于实现案结事了,而且能够起到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和指导执法的作用。把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和各巡回法庭形成的优秀行政裁判文书从浩如烟海的案例中挑选出来,提炼裁判要旨、汇总裁判观点,供相关机关、法律工作者以及人民群众研究参考,对于有效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案例在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多次强调要加强司法案例的收集、整理,汇聚海量司法案例,促进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水平。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亦日益重视对司法案例的研究,特别是不断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研究,相关研究作品层出不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编辑的《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以下简称《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就是日益繁荣的案例研究的一个缩影。此书稿的最初目的仅在于指导第三巡回法庭内部办案,后根据巡回区法院的强烈要求,又印发巡回区法院参考。为了确保权威性和准确性,选编的绝大部分案例都提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第一次会议讨论,并根据讨论情况进行了调整。每一个案例又经原承办合议庭的审判长再次审核并提炼裁判观点,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定。在正式出版前,又根据第三巡回法庭编辑出版“三巡裁判指导”系列丛书的规划,对该书作了进一步的加工编辑。总体而言,《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一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例全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其中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第三巡回法庭作出的裁判为主,同时也吸收了其他巡回法庭部分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二是聚焦热点问题。案例主要集中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权属争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案件最多、最常见的行政管理领域。三是突出法律适用。编撰的案例对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双被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无效行政行为、行政协议等新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等,以及传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起诉期限、裁判方式等疑难复杂问题,均有所涉及。四是注重辨析论理。收集了一批类型相似又具有个案差异性的案例,既体现类案同判,也体现不同案件裁判的差异之处,同时为下级法院制作同类裁判文书提供“范本”。五是注重引领和指导。针对行政诉讼原告较为常见的“不会告”和“赢不了”两方面问题,既编选典型的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例,也编选典型的被告作出行政行为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案例;既注重对原告起诉权的引导,也注重对被告行为的规范;既对行政审判法官办案形成指导,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维权、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形成引导。

总体上,《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紧贴司法实践、编撰目的明确、可借鉴性较强。该书的编辑出版,有利于进一步明晰同一类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促进统一裁判标准,提升行政审判权威;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一步了解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和胜诉的基本要求,促进起诉的规范化、理性化,提高权利保障质效;有利于行政机关进一步正确把握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规范日常执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纠纷。

加强对《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的研究和使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问题导向。研究和使用《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应当紧密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通过对《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案例事实与待决案例事实的对比研究,发现类案、实现同判。

二是吃透法理。裁判文书是法官适用成文法的活生生的例子,它能够通过对当事人熟悉的社会情景的再现,把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展现为有生命力的规则。研究和使用《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应当具体掌握案例的裁判规则,吃透和把握隐含在裁判规则背后的行政法理,既准确界定类似案件,也注重发现不同案件的本质区别,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司法本领。

三是与时俱进。行政案件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类型案件往往是社会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形式,有的是法律适用中出现新问题的案件,有的是预示和反映某类案件将大量发生的苗头案件,有的是与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社会形势密切相关的敏感案件。研究和使用《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收录的新类型案件,有助于及时了解和把握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司法政策、立场和法律适用标准,为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打下良好基础。

四是创新方法。要全方面、多角度研究和使用《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既可以就个案的某一法律条文深入研究,也可以对某类案件进行类案研究;既可以研究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也可以研究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问题;既可以分析裁判的理论价值,也可以分析裁判的实践价值。

需要强调的是,《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收录的裁判文书虽然全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但却并不能断言其中的裁判观点适用于所有待决案件,更不能认为就是“唯一正解”。究其原因,是因为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始终要受到司法被动性、裁判基准时间、社会法治状况、法律滞后性、法律语言模糊性和法官司法能力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因此,《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中一部分案例的权威性,将不可避免只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最终性,对此希望读者辩证看待。就推动行政诉讼理论发展而言,《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更多是抛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而未来针对这些问题的建设性批评和讨论,则必将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推进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实体法的发展和正确实施。

从事物发展的规律来看,人们了解法律、认识和掌握法律,并不总是从阅读抽象的法律条文开始的,更多的恰恰是在纠纷发生之后,相应法律规范经过法官具体的适用和解释,才被人们所认识和接纳。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不会说话的法官,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裁判文书则是联结法律与社会的桥梁。只有经过法官之手作出裁判,才能进一步明确“法律是什么”。因此,裁判的过程不仅是对法律语言的复述过程,也是将法律与社会相互联结的过程。在此,我们需要的不是那片相同的叶子,而是滋养叶子成长的养分,是凝练在裁判观点背后的技巧、经验和方法,以及对不断发展的法之精神的深刻诠释。

编 者

二○一八年三月